澳门特区特事特办修法完善国歌国徽使用规范 

  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请立法会审议。该法案除了建议倡导居民在适宜场合使用国旗,明确居民在庄重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以表达爱国情感外;亦进一步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规定,若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国旗、国徽,须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缩小;国旗、旗杆及国徽的尺度须与使用的目的、所在场所、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相适应。草案又建议完善国旗志哀的规定,并规范特定人士逝世时可覆盖国旗的情况,具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府亦建议完善国旗、国徽的使用规范,除了原有禁止将国旗、国徽用作商标或商业广告外,新增禁止将国旗、国徽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禁止倒挂、倒插或随意丢弃国旗。有关修订内容将按原法律内的相应罚则作出处罚。

     这是澳门特区权力机关紧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具体表现。——去年十月十七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歌法》、《国徽法》的决定,并于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确保上述两部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得到正确及有效实施,暧昧特区必须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国旗法》及《国徽法》决定的原则、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亦即对修改《国旗法》及《国徽法》的决定进行本地立法。因此,澳门特区政府「特事特办」,虽然行政长官贺一诚在向立法会作《二零二一年财政年度度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一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并无此计划,但也临时加插。而且,为了尽量与属于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国歌法》、《国徽法》基本同步,立法会可能还将会以「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优先安排。由于澳门特区立法会基本上掌握在爱国爱澳者的手中,而且该项法案也没有任何争议性,因而相信将能在立法会的本届任期内顺利完成立法程序。

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八月间结束的第六届立法会的届期内未能完成该法案的立法程序,该法案就将会成为「废案」。必须在第七届立法会十月中旬成立后,再次由特区政府重新提案,可能就赶不及在二零二一年内完成立法了。而按照《二零二一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的规定,特区政府将于本年度向立法会提请九个法律提案,其中除了是《工会法》和修订《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法案,将视乎公开谘询是进度而定之外,其余的七项法律提案,都必须在八月底立法会届期结束之前完成立法程序,否则就将成为「废案」(或许,为了避免发生此情况,可能会有某些法案,会在十月中旬新一届立法会成立后才送请)。在已经提请立法会的法案中,有的已经完成立法程序,有的正在进行委员会细则性审议的过程中。由于今年将进行立法会换届选举,争取连任的议员可能对立法工作「无心恋战」,因而必须抓紧本届立法会最后余下的四个月时间,抢时间争速度地完成《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的立法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这也可算是体现了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但也需注意避免「矫枉过正」,防止有人刻意「逆用」而造成困扰。实际上,在澳门回归初期,每逢国庆节和回归纪念日,当时的市政机构在主要交通道路上尤其是回旋处,密集性地置插国旗与区旗,以营造节日喜庆气氛。但有反对派议员公开质疑这是「不尊重国旗」,而令市政机构诚惶诚恐,此后在国庆节和回归纪念日不再密集置插国旗、区旗,而是纯红旗取而代之。但在对国旗有更严格规管的内地,每逢节庆日都是「遍插国旗」,包括在沿街的电灯柱等,并已形成「不成文惯例」。近年澳门特区的市政当局可能受到内地做法的启发和鼓舞,才又恢复在国庆节和回归纪念日密集性地置插国旗与区旗的做法。而曾经提出质疑的反对派议员,可能也是知道内地就是如此,因而才没有「义正词严」地表现一番。

  《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的法律渊源,是《澳门基本法》及其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国旗法/国徽法已经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幷已在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实施。这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无需重新列人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考虑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均已通过本地立法实施国旗法/国徽法,经研究,建议两个特区根据修改后国旗法/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各自本地立法作相应修改。

因此,特区政府在向立法会送请《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草案时,也附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决定》和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和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说明》,让立法会议员们更好地了解国旗法和国徽法的立法原意,并结合好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高品质的澳门特区《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

    实际上,武增在「说明」中,指出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规范国旗/国徽的使用,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尊严的需要;鼓励国旗/国徽的使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而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对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国家重要标志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国旗的氛围,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精神力量。修改国旗法/国徽法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重点完善国旗/国徽的礼仪规范和使用规则,明确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根据国旗/国徽的特点,强调鼓励与规范幷重,增加国旗/国徽非通用尺度使用的场合和要求,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当场合升挂、使用国旗和国旗图案,加强国旗宣传教育,及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的情形。三是进一步规范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

使用,对实践中影响国旗/国徽权威和尊严的问题作出规范,维护国旗/国徽的权威和尊严。四是做好与国歌法/国徽法等涉及国旗的相关法律的衔接,保持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统一。这些内容,都是立法会议员们必须深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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