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椰树招聘广告来说,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违反广告法第二至第四章的条款

【本文来自《椰树集团叫“冤”:广告没违法,如果搞垮我们,50万农民将“脱富返贫”》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鸟合麒麟

    去看看广告法再说话

看过了,没有违反《广告法》。就这则招聘广告来说,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违反广告法第二至第四章的条款,至于是否违反第一章总则的内容,也很难界定。

因为第一章是总则,总则的适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在面对个案时候,适用分则条款同时,也适用总则条款。即,总则起到补充和限制分则条款适用的作用,而广告法总则中诸如: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些都表明广告法规范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且主要为了规范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但,你很难把椰树集团的招聘行为定义为广告法要规范的行为,“椰树的招聘广告”名为广告,但其实只是招聘信息,并不是真的广告,更不是商品广告。毕竟,你总不能说人或人的劳动生产是商品吧,即使有人这么认为,但显然也不是法律对其的定义——“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再结合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来看,椰树集团这种行为就更难定义为是被广告法所规制的行为了。或者说得不客气一些,用管理椰树集团发布“低审美”的招聘启事这一行为上,适用劳动者保护法都比用广告法来得更靠谱。

广告法中唯一可能用在这次椰树集团的行为上的一个条款是其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但正如我前文所说,总则条款不仅适用更严格,且自由裁量范围是很宽的,并不同于分则条款。

我个人仍然认为椰树的招聘启事及其他广告是审美低下的作品,其不仅没有将其产品优势发挥出来且也确实损害了其自身的形象。但它的形象以及形象背后涉及到的企业价值的处分,又是企业自己可以处分的权利。

它不招人喜欢,但它确实没违法。不能因为我们不喜欢就随便框上一个罪名,这又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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