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提醒我,性侵幼女和普通的强奸罪,不应该是同等罪行加重的关系

【本文由“素问”推荐,来自《山东省首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案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罗老师的书还没有读完,可能知识点还不是很完整。

但常识提醒我性侵幼女和普通的强奸罪不应该是同等罪行加重的关系。

按照罗老师的说法,强奸罪是对性自由的侵犯,因此量刑远没有那么重。但这种说法应该是被侵害人存在性自由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对于一个十岁的孩子,根本还没有在生理心理方面达到性成熟,更没有性自由这一说。如果定罪只是在强奸罪的基础上加重,是不合理的。

按照犯罪者造成的后果,实际上从生理(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本案例,大多未成年受害者都有生理损伤)到心理的损害,需要被认真评估,其伤害不亚于故意伤害犯罪中的致人残疾的程度,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残疾的量刑上限可比强奸加重高多了。

而且,考虑到受害者这么小,量刑又这么轻,应当附加禁令之类的刑罚避免犯罪者出来之后再次侵害被害人

保护未成年人能不能把  关注点放到已经被侵害的受害者身上呢?当然,又有人说,量刑过重会导致犯罪分子杀人灭口之类。我肯定是个外行,但如罗老师所说,如果大多数人心中朴素的正义感觉得正义没有得到伸张,说明法律可能确实存在某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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