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口喜剧中的违规:笑话盗窃,为什么很少受到指控?

编者按

本期推送Patrick Reilly于2018年发表于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上的No Laughter among Thieves:  Authenticity and the Enforcement of Community Norms in Stand-Up Comedy一文。作者旨在通过本文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观察者会将一个社会行为者的可疑行为标记为违反规范,即使他们对于其他人的类似行为可能选择原谅?为此,作者通过参与观察,将洛杉矶的单口喜剧表演中的笑话盗窃现象作为实例研究。在探讨笑话盗窃的指控及其结果的同时,研究还说明了规范是如何更多地作为框架设备而非硬性规则以及在其中真实性将会如何迎新规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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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斯洁(编译)

社论前沿:shelunqi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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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和问题

 作者指出社会规范是集体行动和秩序的基本先决条件,因为它们反映了在特定情况下对适当行为的共同期望以及对剥夺者的适当惩罚。一些研究已经说明了在某些社群中,规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取代法律。因为社群成员认可这些规范的灵活性、易用性以及本地化实践和文化基础在他们的环境中是最佳的。在规范发挥作用时,有些学者开始认识到此情况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往往是不一致的。然而他们倾向于将这种不一致性归结为缺乏——例如成本,缺乏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信息流动不足或者在制裁过程中缺乏合规动机。与此同时,这些学者也很少关注社会规范本身的模糊性及其涵盖范围可能影响制裁的结果并导致惩罚的不一致。此外,即使有部分学者认识到这一点,承认社会规范的内容和标准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但却没能在实证调查中,探讨社会行动者如何协商规范的限制及其对违反规范的识别和惩罚的影响。而这种个人对违反规范的识别将自然影响到制裁过程——惩罚,影响执法结果。

   所以,作者通过研究单口喜剧中的笑话盗窃现象——即未经授权复制另一个表演者的材料,同时错误地声称(隐含地或明显地)作者身份,并且通过非正式的,基于规范的同伴执行系统来对此进行管理——来调查模糊规范的秩序情况。为什么笑话盗窃,这一违规行为,针对其的同行指控及制裁却很少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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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规范和真实性

   作者假设,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中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的模糊性,社会规范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框架,而非规则,使其执法更多依赖社群成员的意见。一些学者的研究就显示,规范执行者通过人际交往来处理和评估可能的违法行为。同时这种同伴执法也取决于所讨论喜剧演员(进行笑话盗窃)的公认真实性——可通过一个人先前的亲社会行为,对社群的承诺,专业知识及其于“理想的喜剧演员”的相似而得到证实。

   真实性,根据社会学理论,指对社会行为者自称身份的认同程度。真实性反映了一种人对某种公认类型的认知。有研究表明,在模糊规范或不确定行为的情况下,真实性其一可以证实和消除对某些社会行为者的怀疑,即观众倾向于对那些他们认为是真实的人更慷慨,而对可能是不真实的人保留更严厉的批判,自然更有可能将那些他们认为不真实的人的可疑行为解释为违反规范。其二,真实性可以影响社群成员对行为的感知。在具有强大边界的社群内的同伴执法者更愿意惩罚那些被视为非成员的人,并且在确定可疑行为是否违反规范时对更不敏感的信号更敏感。通过将真实性的程度视为一个人违法可能性的信号,可弥补社会规范标准及其适用行为的不确定性。因而从某种意义上笑话盗窃反映了对小丑(喜剧演员)的看法而不是对笑话本身的看法。这使作者在理论上认为违反模棱两可的社会规范可以反映违法者的成员资格而非所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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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作者主要采用了参与观察法,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对单口喜剧表演者进行了近50个月的调查。在2010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完成了大部分的研究,并在之后仍与几个观察对象保持面对面和/或网上联络。在调查的前六周,作者所做的工作主要是观察性的,而之后作者也开始尝试表演单口喜剧。借此,首先让作者熟悉了现场参与者所经历的整个表演过程。其次促进了与成员交往,更容易融入进这个孤立的社群,参与成员(单口喜剧表演者)间举办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活动。

此外,作者还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大致30人),同时为弥补访谈数据可能存在的缺失,作者将采访数据与受访者及其同行观察到的行动进行了对比,以此找到突出的矛盾实例,从而促进理论模型的建构。虽然作者使用开放的轴向编码田野笔记和访谈记录,但在解释这些编码数据时还采用了诱导分析。同时,作者还对笑话盗窃(和其他相关规范)的制裁机制进行了抽象,并借用类比推理来评估理论的普遍性。对于文章分析中所使用的喜剧表演者人名都进行了处理,以假名首字母进行了标识,并确保记录的信息不会对研究参与者及其生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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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口喜剧中的笑话盗窃

识别被盗的笑话。由于标准不准确和文档困难,大多数的笑话盗窃案例都不易识别,对于笑话盗窃的惩戒例子是很少的。与此相关的一个复杂因素就在于即使是两个彼此独立的个体,进行并行思考的可能性也很高,某种程度上写同一个笑话的人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喜剧演员们可以形成他们独特的表演方法,但对观众而言产生共鸣的话题存在幽默的共性。因此内部人士倾向于将笑话盗窃与探索个人风格或特殊的框架或独特的妙语相关联。同时,作者在调查中发现:新手很少受到制裁,因为他们的“类似”笑话通常被视为无意或新手的错误。因此,由于意图的模糊性,在没有逐字模仿的情况下,识别这种规范违规是一个不精确的过程。在研究中多数喜剧表演者只能提供关于范式笑话盗窃的抽象描述。

规范违规的不一致和选择性框架。作者在参与观察中得到的大量实证材料中发现,不仅对笑话盗窃的识别不准确且不均衡,对其的制裁也是不一致的,只是松散地与案件地严重性相关联。某些案例中只有明星值得制裁违反规范,但在有的例子中高低位的表演者却很少被指责。同时还有许多内部人士在为笑话盗窃寻找借口。

真实性作为一种机制。作者在几十个月的人种学研究中,发现同伴对个人真实性的认识强烈的影响了对笑话盗窃的认定和制裁。真实性的本地构造是执行者用来解释可疑行为,协商其模糊性和归咎意图的最突出机制。真实性将能够较好解释上述发现中执法的选择性和不一致。单口喜剧表演者易受指责的违反规范行为取决于同行承认他或她作为社区忠诚成员的程度。进而,作者从三方面:单口喜剧表演中真实性的构建,真实性如何影响喜剧演员对笑话盗窃指控及真实性在社会执法中的表现,对自己提出的将真实性作为一种机制进行说明(文中包含对许多访谈资料的分析,由于篇幅问题在此不能列出,可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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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作者在参与观察和数据分析中验证了自己的假设,得出模糊规范的实施和不确定行为的构成都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行为者在相关社群内的真实性。同时作者指出了其他解释:即认为由于高低位同伴的强制力,竞争对手的战略目标或成本效益因素,喜剧演员选择性的制造或隐瞒笑话盗窃的指控,的不完整性,并在自己的数据中提供了许多实例。

同时,作者认为自己对笑话盗窃现象的研究中可以为现有理论做出贡献。首先,在文中通过关注社会行为者如何定义和识别违规行为推进了解决基于社群的规范及其执行的相关理论。其次,通过文章将“真实性”的发展推进为一种社会学的概念。而在实践意义上,作者的研究还提供了深入了解观众如何区分文化生产者模仿和盗窃的案例。也为说明为什么某些规范违规行为会不会引发丑闻提供了新的观点。如文中发现,观察者对社会行为者真实性的看法可以显著延迟或防止丑闻。此外,单口喜剧中的笑话盗窃现象也凸显出当社群通过基于规范的系统和非正式机构进行自我管理时出现的一些危害和低效率。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义违规和相应制裁的标准,执法将很可能被证明无效。

小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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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Up Comedy,暂还没有一个公认的中文译名,在这里简单将之称之为单口喜剧,传来自美国,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在舞台上逗乐观众,脱口秀的一种,类似但不同于我国的单口相声。最早将之在中国传扬光大的是香港的黄子华,他称这种表演为“栋笃笑”。周立波的海派清口也可算是一种本土化的Stand-Up Comedy。

  

  文献来源:  

Patrick, Reilly. No Laughter among Thieves: Authenticity and the Enforcement of Community Norms in Stand-Up Comedy[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18, 83(5): 933-958

                                   

文献整理:何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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