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农民工工伤案谈谈行政处罚的时效

      《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走90万,广州司法局:无法处罚》成为了观网热帖。很多人不认同广州司法局官方微博通报“因投诉人投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说法,认为没有超过两年的时效,合同虽然签订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但是收钱是在去年九月,应该按收钱之日计算时效,更有人认为这是司法局“不懂法”,是在包庇、纵容律师违法,甚至“蛇鼠一窝”。其实,这不是司法局不懂法,人家是在依法行政。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这是一部行政规章。规章禁止对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只要是搞风险代理收费,不论金额大小,均为违法行为。法律所针对的行为,仅指“风险代理收费”,收一块钱和收九十万,性质都是一样,都属于违法行为。就像绑架一样,索取一块钱和索取九十万赎金,都是绑架。收到钱没有、收了多少,是行为结果,不是行为本身,收一块钱和收九十万,属于“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是指“违法行为”的时效,不是指“违法所得”的时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是违法行为,收九十万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此,对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时效,只能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起算,不是从收到钱之日起起算。合同签订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到去年9月,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两年时效。行政违法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和数额犯,如果把结果也就是违法所得也要包含在违法行为构成里面,就会导致“没有结果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情况,好比绑架属于违法行为,只要实施了绑架即属于违法,如果把收钱也包含进绑架行为构成里面,那么就会导致凡是没有收到钱的绑架行为都不构成违法这种情况,这显然不合法理。如果广州司法局强行处罚,一旦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超过法定时效,广州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只会有一个结果,被确认违法并被撤销。

那么,司法局能不能没收九十万的违法所得呢?还是不行,因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司法局没有权力去没收那九十万。这是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司法局背不了这个锅。

还有很多人提到“合同无效”,首先,合同的效力只有法院才能确定,所有行政机关包括司法局依法是没有权力认定合同的无效与有效的,更没有权力以签订无效合同为由去处罚律师。其次,《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包括规章。违反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违法即无效”。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