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视觉:也说说民法典的肖像、声音等侵权
刚看了《你发个葛优躺,我回个苏大强…加工肖像表情包侵权吗?》的视频,被这个专家的解释雷到了。。。。。
个人认为,如果不是这个专家的解释有问题,就是这个民法典有问题,举例说一下:
1.如专家说的,肖像权被他人PS或表情包,举的演员表情包的问题,剧情表情包的问题,个人认为,演员在公众表情及剧情中表情因为已经进入公众形象,如果不涉及形象的商业利益转移、获益的问题,这些公众形象不应视为侵权,核心在于已经公众化就不涉及隐私的界限(除直接产生二次经济利益外);
2.公众化的声音、剧情、形象等模仿问题,个人认为模仿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不是单纯原声、原人、原情,因此不应涉及模仿行为,如果是单纯挪用,且涉及经济利益产生,才可视为侵权。
总之,法律限定行为在这方面应强调真正的隐私及经济利益的非法产生,公众化内容及单纯私密内容的差异区分,不应涉及到社会化的丰富多彩,否则社会是枯燥的,古板的。
今天的法律内容太多了,我们要警惕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过渡干预,要防止中国的法律体系走向美国、西方化的法律产业,社会不应被法律完全包裹,我们还应有更多的社会、组织、道德等调节手段,这里我推荐人们更多的反思一下这则视频《【历史五味】家暴只能求助于警察,社会去哪儿了?》里的内容及评论区内容节选:
之前的社会问题题材--劳动教养所的取消、关于是否降低犯罪的法定年龄,那个被家暴杀害的女视频播主等问题的时候,本人就很想说了,其实,很想说,这一切在建国的最初的三十年就做过创新的解决方式,就是社会化管理,诚然,当年的治理方式由于管得过紧可能会出现过于严肃的问题,可能还有时代的政治化的问题,但是,社会治理效果极为优异,社会负成本及投入大幅降低,远比这些年的所谓形式化的维稳要优秀得多了。看看这几十年的社会诸多乱象及直接恶果,对比一下,哪个产生更多的社会负成本?可惜,所有这些,在这几十年都被妖魔化了。
时代总是进步的,没有哪个时代都是固定完美的,为什么不以时代进步的观点对方式进行优化?而不是简单、单纯的否定、否定、取消、取消等这些懒人方式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为主、劳教结合,多么好的方式,难道劳动教养不比单纯关押更有意义?难道加强预防不比惩治的社会负成本更小?难道适当加强批评与社会监督不比放任事物恶化到不可挽回再惩罚更有意义?社会与法能变成法是社会吗?
严重反对二元方法论,非法即错,非改即错。。。。。。连点怀疑、追求真理的精神都没有?
平民视觉 王海星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