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土地革命与平台地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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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限制谁能在著作上耕作,而应根据耕耘的成果来分配;精神产品原本就可以共享,独占就是浪费。

个人认为原创著作(例如原创的小说、电影、电视剧、游戏、动漫等)就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土地。

谁占有了土地,就占有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谁占有了原创著作,就等于占有了精神文明的新大陆。

而目前,原创者们发现的新大陆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掘和开垦。

我认为保护著作权保护原创者的权益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与突破口。

#精神&信息世界与物质世界不同

道理大家都懂只是容易被忽略。物质产品很难共享共存共同占有,而精神产品、信息产品则相反。性质差异巨大的类型却都成了独占的私有财,以前难以区分,如今是时候纠正了。

一个新的著作的IP领域相当于作者发现的新大陆,发现者不一定是最能发掘其潜力的人,也不妨碍同时有许多人去一起发掘、共同创作,如同在这块土地上同时种不同的东西——这一点跟互联网产品一样,同一个视频或图片可以同时给无数人观看、分享。

著作权制度应该让她焕发出独特的活力,而不是把它当做一个现实物品去束缚她。精神文化的产物应该遵循精神文化的特点。我们应该把网络世界与精神产品的特点结合起来,发挥出它们的优势:共同占有共同使用

#目前著作权是私有制(甚至封建制)的,平台是网络地主阶级

私有制只能让它像商品一样交易和垄断,并不能让它催生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著作权法应该鼓励文化产品的创作和共享,而不是垄断投机!平台对于个人有绝对的定价权和天然的垄断性,更别提那些横跨诸多媒体渠道的资本帝国(比如腾讯阿里),观网的相关文章资料很多不赘述,但我要给他们一个更加亲切的称呼“网络地主阶级”。

互联网上生产的著作权本来是不属于“网络地主”的,奈何它们有“初夜权”,“富农”还能讨价还价,大多数是无力逃脱的“贫农”甚至还有的越耕越穷越被套牢……

#根据结果分配,先生产再收税,而不是实行准入制度私有制度

原创作者,作为新IP的创造者,未来IP产生的收益都应该与其相关。而其他的二次创作者,则相当于奔赴新大陆的开荒者,只要他履行一定的契约:将创作的收益按一定的比例补偿给原作者,就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原作者)。每一个著作的衍生品都可以先创作再分配类似于先生产再交税。这样每一个著作IP就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和竞争,而不是像今天这样变成一个个孤岛或奇观,出现连原作者都无法进行再创作、卖出天价也与原作者无关的窘境!

#其他规则

著作权如此重要,自然不能像曾经的土地一样被地主阶级垄断。所以著作权可以设计成为介于私有财产与公共产品之间的“私人公共产品”:由私人创造提供,其他人根据使用的情况,向所有者缴纳费用。费用是根据你的收益比例来收取的,所以,只要你使用的时候没有收益就不用缴费。

例如:我用3体的设定开发游戏,假设开发游戏的缴费比是1%,那我这个游戏扣除其他费用后,转到我口袋里面,每100块钱就要返给按3体的作者1块钱。

#目标展望

人类发明了互联网之后,很多信息变得更容易复制与传播,这也是精神信息共享的一个物质基础和契机,希望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能一步一步的推进信息的共建、共享、共治,实现局部到全面的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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