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例:男方隐瞒艾滋病结婚多年,婚姻被判撤销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众所周知,婚姻是人生大事,一旦结为合法夫妻,就互相享有忠实、尊重、关爱的义务。

可是,如果有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身患艾滋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又该如何面对这场被欺骗的婚姻?

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和上海首例司法判决给了我们答案:撤销婚姻关系,视为自始无效。

500

(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案件宣判现场 图源: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

据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1月4日消息,当日,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对一起特殊的案件作出宣判。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500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值得一提的是,若是根据1月1日已废止的《婚姻法》规定,原告李某的请求,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原因在于,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只有“因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情形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而像本案中江某隐瞒艾滋病的情况,李某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非撤销婚姻关系。

换言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增设为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隐瞒方的婚姻权利。

500

那么,这里的“重大疾病”指什么呢?

截至目前,由于相关案例较少,且尚无相关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所以还停留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层面。

但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制定传染病与有关精神病,均属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范畴内。

而且,该法第九条规定,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由此可知,这三项内容显然属于应当如实告知婚姻另一方的“重大疾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等。

500

除此之外,离婚判决多见,但撤销婚姻关系判决少见,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从结果上来看,两者的直接影响比较相似,均会导致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终止,彼此间相应义务解除。

而且,如果男女双方育有子女,同居期间也存在共同财产,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更是基本相同。

唯一的区别在于,离婚在法律上相当于已经结过婚了,但撤销婚姻在法律上相当于从没结过婚。

若是离婚后再婚,属于二婚,在购房等问题上可能会受到各地“家庭首套房”限购政策的影响。

但婚姻撤销则无此影响,可以继续按照“首次结婚”进行处理。

同时,离婚后,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身份获得的补贴红利依然有效。

但婚姻撤销后,由于视为“自始无效”,那么此前因夫妻身份获得的相应利益,可能存在退还问题。

500

当然,对于江某这种隐瞒艾滋病与人结婚的情形,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原因在于,如果故意隐瞒自己身患艾滋病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幸,本案中江某由于长期用药,未导致艾滋病传染,而未实际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故意伤害”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也就说,江某也算是为自己“逃过一劫”了。

往期回顾:

《刑法修正案》解读:“兴奋剂”入刑,针对“幕后黑手”的严厉打击

《刑法修正案》解读:“性侵幼女”处罚加重,针对“炼铜术士”的重拳出击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为用户在观察者网风闻社区上传并发布,仅代表发帖用户观点。

热门评论 10

我要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共同营造“阳光、理性、平和、友善”的跟评互动环境。

全部评论 84
最热 最早 最新

  • 我与狸奴不出门 媒体水军封评限流口球岁月史书齐上,无视历史考验。
    全部楼层
    guan_15723329512446
    服务性行业包括餐厅店员商场之类的,不保障群体的就业,就没有收入,相当于激发他们的社会仇恨。仇恨社会又将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性循环,本就限制患者不能在国企事业单位上班,又限制民营私营和服务性行业,那这些人去做什么?而且传播途径只有三个,为什么不能让患者从事一般性职业?难道上班也会有体液接触血液接触?作为一个医生,我认为你对患者偏见不可理喻。
    毕竟我国艾滋主要传染因素是滥交和吸毒,有这样习惯的人真的不适合进入服务业,但并不是禁入所有行业,请不要随便扩大范围。
    另外我觉得除了少数输血和母婴而患病的患者,大部分艾滋患者应该算咎由自取……社会和政府已经尽到了事前宣讲和事后治疗的义务,还给了保护隐私,廉价药物等种种照顾,还要怎样伺候才能不激发社会仇恨?并不是得了艾滋就高人一等吧。
  • 0探险家0 暗中观察
    全部楼层
    量子时代
    有啥想不通的,无非是自由、民主、人权等理念在作祟!
    最好加引号,这些词被污名化的太严重了,西式“自由,民主,人权”,跟正常的这些词语的意义完全不同,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 全部楼层
    我与狸奴不出门
    也许是故意放着一个大破绽让大家打击,剩下的条款就好通过?
    另外我本人觉得服务性行业要求体检也没什么不对的,传染性疾病肯定不能从事服务业,不光是艾滋。
    服务性行业包括餐厅店员商场之类的,不保障群体的就业,就没有收入,相当于激发他们的社会仇恨。仇恨社会又将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性循环,本就限制患者不能在国企事业单位上班,又限制民营私营和服务性行业,那这些人去做什么?而且传播途径只有三个,为什么不能让患者从事一般性职业?难道上班也会有体液接触血液接触?作为一个医生,我认为你对患者偏见不可理喻。
  • 全部楼层
    吟游诗人
    国家还取消了艾滋病人的入境限制呢。结果就是,涉世未深的女学生轻易就被外国人的甜言蜜语攻陷,大学成了艾滋病的重灾区。
    有人在蓄意向中国引入低劣的其他种族的基因,以及艾滋病毒。
    大学里男同性恋才是艾滋病的重灾区,这是我知道的某一般大学的情况。
  • 吟游诗人 春来我不先开口,哪个虫儿敢作声
    全部楼层
    soufayu
    当初撤销婚前体检原因也是成迷。反正我不信为了什么社会进步。
    国家还取消了艾滋病人的入境限制呢。结果就是,涉世未深的女学生轻易就被外国人的甜言蜜语攻陷,大学成了艾滋病的重灾区。
    有人在蓄意向中国引入低劣的其他种族的基因,以及艾滋病毒。
  • 吟游诗人 春来我不先开口,哪个虫儿敢作声
    全部楼层
    我与狸奴不出门
    能告诉患者得艾滋病的只有两种人,第一种人员是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第二种人员是拿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岗位培训证书”的医师。其他人(比如医院检验科医生但没有告知证)知道结果也不能告诉患者,更不要说患者家属(交往对象更要靠后)……《国家艾滋病防治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要保护患者隐私权,只能将检查结果告知患者本人,所以“隐瞒配偶艾滋病人的信息”是法律规定,不能指责医生。
    以前在上海某大医院,某个产科医师就因为违规将产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告知了她的丈夫,因此受到了降级和转岗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可见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优于其性对象的健康和知情权。现在的法律就是这么充满了人文关怀。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有不少艾滋患者认为该条例侵犯隐私,充满歧视和偏见,正要联络充满爱心的法律界人士予以抵制呢。一些感染者还会威胁医生:“你们谁敢告知我就杀你全家”。
    感染艾滋病的人,绝大多数都是性关系混乱者,属于自己不检点的。这样的话,别人瞧不起他们是合理的,正确的。是歧视但不是偏见。歧视有理。中国不要从西方学一些不知所谓的政治正确回来。
  • 我与狸奴不出门 媒体水军封评限流口球岁月史书齐上,无视历史考验。
    全部楼层
    guan_15723329512446
    你这完全是混淆视听,据我了解,这个团体对云南省条例不满的关键不在于婚检,而在于后面的附加条款,比如服务性行业要强制体检,所有企业应把HIV检测纳入体检包。按照目前的形式,一旦施行入职体检被查出,企业是一定不会签约的,这相当于让HIV患者无法工作,我们院的医生都认为这个法案保留婚检告知去掉其他的条款就变得合理了,也将成为很先进的法律。
    也许是故意放着一个大破绽让大家打击,剩下的条款就好通过?
    另外我本人觉得服务性行业要求体检也没什么不对的,传染性疾病肯定不能从事服务业,不光是艾滋。
  • 当年少女已成今日老妇的损失谁负担?
  • 既然隐瞒艾滋病会导致婚姻无效,那么就应该强制婚检并把结果通知另一方。
    否则婚姻登记这个法律行为就可能面临不确定的无效风险。
  • 全部楼层
    我与狸奴不出门
    能告诉患者得艾滋病的只有两种人,第一种人员是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第二种人员是拿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岗位培训证书”的医师。其他人(比如医院检验科医生但没有告知证)知道结果也不能告诉患者,更不要说患者家属(交往对象更要靠后)……《国家艾滋病防治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要保护患者隐私权,只能将检查结果告知患者本人,所以“隐瞒配偶艾滋病人的信息”是法律规定,不能指责医生。
    以前在上海某大医院,某个产科医师就因为违规将产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告知了她的丈夫,因此受到了降级和转岗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可见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优于其性对象的健康和知情权。现在的法律就是这么充满了人文关怀。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有不少艾滋患者认为该条例侵犯隐私,充满歧视和偏见,正要联络充满爱心的法律界人士予以抵制呢。一些感染者还会威胁医生:“你们谁敢告知我就杀你全家”。
    你这完全是混淆视听,据我了解,这个团体对云南省条例不满的关键不在于婚检,而在于后面的附加条款,比如服务性行业要强制体检,所有企业应把HIV检测纳入体检包。按照目前的形式,一旦施行入职体检被查出,企业是一定不会签约的,这相当于让HIV患者无法工作,我们院的医生都认为这个法案保留婚检告知去掉其他的条款就变得合理了,也将成为很先进的法律。
  • 民法典实施以前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可以直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民法典实施后调整为不告知可撤销,法律效果相同。区别反而在于调整为可撤销后保障了当事人选择权。并不是像文章表达的那样,民法典以后才有了跳出婚姻的权利。
  • Mac老郎
    这简直就是极度自私的谋杀,居然还不采取措施,让别人生孩子,就算这孩子可以剖腹产阻断艾滋,长期服药下的宝宝能要吗?
    婚前体检也没用,上次一则新闻,就是一方状告体检医院向他隐瞒配偶艾滋病人的信息,导致他被感染,但医院又拿艾滋病人保密条款答辩。
    重大疾病病人的保密前提应该是不祸及他人的前提下,更不是这种隐瞒自身情况主动惹祸行为的鼓励,你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隐私去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和福祉,这种优先级是什么法理。
    我现在更关心这男的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 大王_
    婚前体检应该恢复强制执行,而不是自愿
    还有,检测机构有义务将婚检结果告知双方,而不是隐瞒。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婚检结果居然变成被检测一方的隐私了?
  • Mac老郎
    这简直就是极度自私的谋杀,居然还不采取措施,让别人生孩子,就算这孩子可以剖腹产阻断艾滋,长期服药下的宝宝能要吗?
    婚前体检也没用,上次一则新闻,就是一方状告体检医院向他隐瞒配偶艾滋病人的信息,导致他被感染,但医院又拿艾滋病人保密条款答辩。
    重大疾病病人的保密前提应该是不祸及他人的前提下,更不是这种隐瞒自身情况主动惹祸行为的鼓励,你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隐私去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和福祉,这种优先级是什么法理。
    艾滋病重视起来,这关系人类发展
  • 丧尽天良
  • 全部楼层
    guan_16092415872572
    体检结果保密的,只能通知本人。
    我们这婚检要求男女双方同时去体检,同去领结果报告,不存在保密这一说。
  • 全部楼层
    我与狸奴不出门
    能告诉患者得艾滋病的只有两种人,第一种人员是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第二种人员是拿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岗位培训证书”的医师。其他人(比如医院检验科医生但没有告知证)知道结果也不能告诉患者,更不要说患者家属(交往对象更要靠后)……《国家艾滋病防治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要保护患者隐私权,只能将检查结果告知患者本人,所以“隐瞒配偶艾滋病人的信息”是法律规定,不能指责医生。
    以前在上海某大医院,某个产科医师就因为违规将产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告知了她的丈夫,因此受到了降级和转岗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可见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优于其性对象的健康和知情权。现在的法律就是这么充满了人文关怀。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有不少艾滋患者认为该条例侵犯隐私,充满歧视和偏见,正要联络充满爱心的法律界人士予以抵制呢。一些感染者还会威胁医生:“你们谁敢告知我就杀你全家”。
    这种情况,不告知的话,应该对患者家属(高危人群)进行定期艾滋防治教育。如有检测,直接报告书面表述该检测结果“按法律不得告知”即可。不能对高危人群给出虚假信息,错误引导,这应该成为医院或者机构防控艾滋的基本义务。
  • 恋爱期就有性生活的话,结不结婚都一样,这属于恶意传播病毒危害他人健康了。
  •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使女方怀孕又不会感染是不是有点奇怪?有谁解释一下?不是性传播是重要传播方式吗?普通的长期吃药只是控制病情发展发作。会把病毒降为零吗?
  • 不二虎 发言不够,配图来凑。
    全部楼层
    量子时代
    有啥想不通的,无非是自由、民主、人权等理念在作祟!
    这是吃了西方的面包的结果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