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证侵犯“出轨隐私权”、感情破裂与否由取证程序认定,是两个逻辑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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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认为婚内有出轨的性自由,那法官依据什么判决:感情没有破裂???虽然一方要求离婚状告另一方出轨,但法官认为感情没破裂?】
【如果法律认为婚内没有出轨的性自由,那法官凭什么认定:婚内出轨属于婚内单方隐私???这个逻辑跟艾滋病患者有隐私权所以医生不能对性伴侣告知一样荒谬,很明显,艾滋病在性关系上并不是单方隐私权,性伴侣有生命健康权;同样婚内出轨也并不是婚内谁的单方面隐私,而是损害婚姻双方的性契约责任,谁出轨谁是过错方,另一方感情破裂当然婚姻的基础就丧失了。】
这是两个背反的命题,所以判决往往很荒谬。
如果取证必须不侵犯所谓“婚内出轨隐私权”,那只能出轨方自己承认出轨才行。如果承认出轨那就不会另一方还要打官司证明出轨才离婚了。让不想离婚的出轨方自愿承认出轨才是合法证据,这不又是个悖论吗?
【【【所谓“侵犯出轨隐私”的取证,只能是针对第三方利益:取证不能损害第三方的隐私利益,因为婚外的自由人不受你夫妻两人婚姻契约的制约。你可以取证自己夫妻双方的出轨,但不能公开影响第三方的利益(比如聚众侮辱拍摄打小三那肯定是违法的)。不管取证是否影响第三方的利益,但只要是 真实取证 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明婚内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因为感情破裂与否是主观的,只受证据是否真实的影响,而不受证据是否合法程序取得的影响。
也就是说,
1,只要是真实取证,就可以证明感情破裂;
2,但程序不合法的真实取证,不能以此加强相关经济利益诉求,只是可以支持离婚的感情破裂认定。
3,程序不合法的所有取证,都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但即便是程序不合法的真实取证损害了第三方利益,只能是取证方与第三方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因此排除认定婚内两人的感情破裂,因为真实的取证就能证明感情破裂。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
这些应该是很简单的逻辑,不知道搞法律的为什么会弄的如此扭曲荒谬。】】】
-----另外,单独反驳一下最后你认为:本案婚内女方要赔偿【出轨的男方】“侵犯出轨隐私”的民事损失???你确定你知道什么叫【婚内过错方?】,那被戴绿帽的男方也应该向出轨女方赔偿【侵犯她出轨隐私】的民事损失??好惨啊,这真是出轨者爽歪歪的世界
这世界一天比一天滑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