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怎么看?录音笔录下丈夫裸聊音频想离婚被驳回!法院:取证方式侵犯隐私权

最近,“离婚自由”是一个颇为受到舆论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12月11日,华商报报道的一则案例,又引起了网友们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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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家住西安的王女士,由于怀疑丈夫出轨,在丈夫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并猜出丈夫手机密码取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却被法院以取证方式侵犯丈夫隐私权为由驳回。

王女士说,猜中丈夫张某的手机密码后,她在手机里看到了多张丈夫与不同女子合影的照片,以及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而放置在床头柜的录音笔则是录到张某与女子裸聊的语音。王女士据此认定,被单位派驻到外地的丈夫已经出轨,甚至于是与第三者同居了。

随后,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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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并解释说,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目前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请求。

原因有二:

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视为无效;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现状。

对于为什么不采纳王女士的证据,法院指出:

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的判决让相当一部分网友感到不解与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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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解释的是,一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的确是不容易被法院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也指出: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换而言之,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住所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有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因此,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相关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华商报了解到,在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满6个月后,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诉。

12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综合自华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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