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官司也可以造假,为啥?怎么治?

《新闻1+1》2018年9月27日完成台本

——官司也可以造假,为啥?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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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导视)

解说:

假借条、假离婚、假合同,有人,甚至敢去法院去打假官司。

2018年9月27日 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说: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危害巨大。

李法官(电话采访):

 一些本来不应该进入法院的纠纷,通过非法手段进了法院,妨碍了执法秩序,另外,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裁定,有可能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解说:

治理虚假诉讼,维护司法诚信。

《新闻1+1》今日关注:官司也可以造假,为啥?怎么治?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生活中有很多东西在造假,这个呢,咱们似乎习惯了,但是如果说打官司还有假官司,您会不会觉得像我最初听到一样,也有点懵,咱们这呢,先举一个例子,什么叫假官司,某一个企业已经进入到了破产程序,这个时候呢,突然发现,有十几个要告他,告他什么呢,欠工资,结果呢,他的态度非常好,立即承认了我,的确欠了这些工资,而且呢还要出具相关的证据,你会不会觉得这个企业真的有良心啊。

你看首先要赔人家的工资,但其实我们先注意一下《破产法》,《破产法》的相关条款里有这样一条,当你破产的这个企业的财产优先要先赔什么呢,排第一位的就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等等,原来那十几个说他欠工资的这个官司呢,是假的,让他判完了之后,他就悄悄的利用这种法律的条文,把自己的财产给转移掉了,结果将来破产之后真的债权人,想要拿到钱,或者是拿到赔偿已经不可能了,他用一场假官司把自己的财产转移了,你说这够“聪明”的吧,当然这个聪明要加引号了,可是生活中的司法程序中这样的“聪明”人,很多,我继续加着引号呢,所以昨天最高法,和最高检,高法和高检就联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虚假诉讼,这也就是造假的官司。

我们来看一下病例什么叫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传统,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等等。其实这个太专业了,简单的说,他利用打一场假官司让自己真正得利益,这怎么了得,咱们透过最新的司法解释去了解很多活生生造假的官司。

(播放短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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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尽管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已经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在现实中,却始终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虚假诉讼犯罪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却是困难重重。而就在昨天,随着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这种局面,有望得到彻底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就是这个刑法里面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字板+解说:

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捏造债券债务关系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等,七种行为,被明确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播报:

近年来,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解说:

假借条、假离婚、假合同,大量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存在,首先会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不仅为了应诉需要花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而且,一旦法院产生错判,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有人会破产。

李加玺:

另外还有一些案例,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比如说前几年发生的,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北京市机动车限购政策,采取伪造、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到距离北京市比较近的,河北省某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伪造一个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下的,北京市号牌的机动车来抵债,通过这种方式,由人民法院来执行,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机动号牌的机动车辆,通过这种方式,使原告达到规避机动车限购政策获得北京市机动车号牌的目的,这样的案件也是存在的。

解说:

同时,无端挑起的诉讼,也会致使司法机关不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和进行审理,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且也面临错判风险。

但是,由于之前法律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认定标准,使得虚假诉讼,大量出现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规划拆迁以及国企改制等领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

比较突出的就是这个民间借贷,或者是逃避执行义务,逃避纠纷限购这方面比较多一些。

2015年的时候,我们最高法院的第二行为法庭曾经处理过一个典型的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个案件就是两个公司相互串通,捏造了一个借贷纠纷,债权总额是达到8650万元,通过这种方式为了逃避这个被告,向其他债权人履行他的正当的债务,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其他债务的履行,当然最最高法院的第二行为法庭经过审理之后,是明确认定这两个原告和被告两个公司制造了虚假诉讼,最后是当庭判决不会上诉,并且对原告和被告各自罚款50万元的罚款的处理,这个案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解说:

假借条逃避执行,假离婚为谋钱财,虚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可以骗取银行贷款,伪造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套取冻结资金等,犯罪如果得不到有效打击,假诉讼就很难得到治理,而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应该可以彻底堵死现实中存在的这些套路。

公开报道显示,包括北京、沈阳、昆明在内的多地法院,从去年年底,就陆续受理、审结了一批虚假诉讼"首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 李加玺:

第一点就是一个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第二点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一个衔接问题,因为这个虚假诉讼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这个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这个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相关的案件线索之后,这个案件线索的移送和这个刑事处理问题,我觉得这个民事程序跟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恐怕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白岩松:

当你去了解了一些虚假诉讼的这种案例之后,你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真有“聪明人”,真有用心研究法律的“聪明人”,当然说的都是加引号的概念,他把这个法律研究透了之后,就钻法律的漏洞,然后给自己谋求很大的利益,像刚才短片中讲,比如说我欠很多人真欠其他人的钱,但是我跟我的一个好哥们私下传统,我们俩打一场欠更大数额的这样一场官司,最后我当败诉了,把财产转到这哥们这,其实这是我哥们,但是真欠钱的那些人想再拿到钱几乎不可能了,然后钻前些年钻相关政策漏洞,北京你的机动车不是限号吗,我打一场官司,说你欠我钱,最后把你的机动车赔给我了,号也就归我了,现在这个漏洞被堵上了,你看这样的假官司,可是真实的,不断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间。

好了,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曲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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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连线)

白岩松:

曲教授您好,你看不管是高法和高检的司法解释,还是包括刚才短片里面的一些用词,由于涉及法律,还是相当严谨的,这一严谨就把可能观众绕糊涂了,没太听明白,你要简单的说,用通俗易懂,我们能明白的方式话,这个虚假诉讼他的核心是什么,你怎么解释他,有没有好玩的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

虚假诉讼主要是一个假的事实,去捏造一个事实,发动一个诉讼,或者诉讼正在进行,从任何一个第三人,比如说加入进去,但是关键的证据就是确定债权债务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是捏造的,这样获得一种个人的利益,或者是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的时候,损害一种抽象的公共利益,只是造成一个诉讼的,司法诉讼的过程,这个过程原本不应该通过诉讼去解决,这基本上就叫虚假诉讼了。

白岩松:

等于是司法被利用了。

曲新久:

是的,也就是不存在法律上的纠纷,但是别人利用这个纠纷来做出一个官司拿到那个判决书,他需要判决书做一些什么事情,所以就发生了这样的虚假诉讼。

白岩松:

我听说前些年的时候,好多年前的时候,有持名商标的概念,很多人利用打官司把自己变成了别人以为的持名商标,这是怎么回事?

曲新久:

这就完全是假的了,就是说原告告被告,说你侵犯了我的商标权,我的商标是一个持名商标,法院因为我们对持名商标准不严,所以会说被告人侵犯了原告人的持名商标,因为原被告甚至可以进行和解达成赔偿,然后原告就可以拿判决书说你看我这个商品是持名商标了,所以在自己的这个产品上标注持名商标,但是后来这个漏洞已经被撤销了,就是工商机关并不认可这种持名商标的认定了,但是在当时的时候很多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持名商标,对消费者是一个很大的误导和侵害了。

白岩松:

这简直是太聪明了,等于说大一场假官司,不太费劲,你要真想去工商或者是等部门弄个持名商标那可费大劲了。

曲新久:

法官甚至参与到其中,当时有的案件尽管当时没有虚假诉讼,如果法官知道双方在打假官司的话,性质就很严重了,所以当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实际上许多法官判刑的,比如说主要的罪名就是一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判的罪,当年尽管没有虚假诉讼罪,2015年以前,当时一些非常严重的侵犯他人利益的,或者是侵犯公共利益的一些行为还是可以使用其他罪名处理的,但是对于大量一般的虚假诉讼往往没办法处理。

白岩松:

曲教授你怎么看待昨天高法和高检联合出台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时候,出台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他背后的必要性和时机你怎么看待。

曲新久:

这个司法解释比较重要,像很多社会上律师或者是这个司法机关非常关注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解释其实出台还是相对比较慢的,也是比较慎重的,因为2015年的时候,有了新法修整案,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这个犯罪,也是从2015年10月1号开始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过程当中,其实大家在一些技术性上的问题是有分歧的,达到什么样的情节可以定罪,可以刑事诉讼,比如说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哪些方面,实践中中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同的处理,这样来最高院和最高检就认为是有必要在执法司法上进行一个统一的解释,这样来讲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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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

您看曲教授,这次司法解释当中,明确了常见多发的六种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这个可以给大家念一下,不了解的通过这个了解一下,原来有人这样打假官司,官司造假的,第一个,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我这个是要举一个例子,与其中一方捏造了一个,你们夫妻共同欠我东西,这样等他们真离婚的时候,可以转移到相当大的财产,另一方,不知情的一方你说多倒霉吧。

第二个,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刚才短片中其实举过这样的例子,第三个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是其他管理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是担保义务的,类似同上,第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是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刚才我们举很多年前持名商标这样的例子,用打官司让自己变成持名商标,你要想真让自己变成持名商标,百年老店,得经历了好几代人的努力,这个多不公平吧。

第五个,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就像我刚才说的,欠人工资,结果先用欠工资的方式,把钱闪出去了,其实是假官司,第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等等。就要问一下曲教授,你怎么看待这次司法解释当中,明确列出常见多发六种类型,这个是不是可以覆盖大多数虚假诉讼的案例?

曲新久:

基本上前六种类型是我们这几年来总结的非常常见的六类案件,有一些案件还有一些交易的交叉,第七个是原则性的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出现新的虚假诉讼,和前六种情况基本相似就可以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所以这样一来,这个第一条规定,给司法机关起了一个很好的指引和指导作用,这样大家在定虚假诉讼的时候很快知道,前六类案件是最为典型的,与六类相似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白岩松:

这个兜底条款更重要的是,也许现在发生不多,但是未来要做出一种所谓留白,你不能够否认我们有很多人相当聪明的,可能学会新的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是这样吗?

曲新久:

对,管理当中,社会生活当中,经常有一些公共政策出台以后,那有的人想得到一个判决书,通过判决书规避公共正,片子当中提到的北京限号的时候,汽车限号有的人转让自己小汽车,这个漏洞在行政独钓的时候,就没有人进行虚假的诉讼了,有的时候公共政策管理过程当中,容易出现新的漏洞,有的人可能琢磨需要一个司法的判决,这样发一个假的诉讼,实际上最常见的还是用虚假诉讼的方式损害对方和第三方的利益,而且法律规定很清楚,特别明确,如果像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是按照重罪进行从重的处罚。

白岩松:

其实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再次要去强调,你如果这种虚假的诉讼承担相当大的责任,另外刚才曲教授解释了机动车牌的这个,当初北京限号的时候,他就可以拥有了这种机动车牌,然后打一场假官司转给别,自然转给别,底下悄悄已经把钱给他了,等于变相的把这个车号转给了不该拥有车号的人,当然现在这个漏洞基本上被堵上了,接下来继续关注这样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对未来的司法的生活,包括很多打着引号的“聪明面向”的人,会起到怎样震慑的作用。


(播放短片二)

解说:

三年前,在最高法首次举办的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评选中,一起历时近五年、涉案金额上亿的民商事案件,就位列其中。这起案件,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意义,就在于它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在法庭上,上诉人上海欧宝公司称,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他们8650万元巨款,加上利息,欠款总额过亿。让人有些费解的是,对于这笔巨额欠款,辽宁特莱维公司则是完全承认。

    但是,对于这笔巨款,该案件的申诉人谢涛却并不认可。

申诉人谢涛代理律师:

    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所谓借款,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借款。

解说:

申诉人谢涛,原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一名项目员工。2007年,他筹措270万元,加入特莱维公司老板王作新开发的特莱维国际花园地产项目。但是,当项目赚了一个多亿,谢涛想拿回本金并享受利润分成时,却发现特莱维国际花园还未出售的两万多平方米房子,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原因是,辽宁特莱维公司欠上海欧宝公司8600多万债务。

申诉人 谢涛:

他(王作新)说的我自己封自己,就是你所有外边债权人,都胜诉了在法院,你只能得到一张空纸判文,将得不到实际的执行结果,执行不了。

解说:

自己查封自己,目的是赖掉债权人的债务。特莱维公司的小伎俩不仅于此。原来,辽宁特莱维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王作新,他的债主上海欧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曲艳丽,是王作新的妻子。原来,这是夫妻档间演绎的一场虚假诉讼。在法庭上,对这笔高达8600多万的债务,上海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惠光,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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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经办人是谁呀?这些合同的具体经办人。

宗惠光:

这个有的是我签的。

法官:

哪个是你签的?

宗惠光:

这个现在说不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胡云腾:

像这么大的资金往来,他们对于谁签合同,数额是多少,在什么地方签合同都不是很清楚,显然它不是真实的交易,也不是真实的资金往来。

解说:

最终,上海欧宝和辽宁特莱维两家公司,被判各罚款人民币50万。

但是,尽管该案具有标志意义,但是,自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虚假诉讼罪以来,虚假诉讼案在各地的审理中,却并不顺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 胡云腾: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双方他们两个勾结好了,比如说签订虚假的合同,然后搞虚假的这种经济往来啊,很难查实它是虚假的。

解说:

欺骗手法多样、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这是虚假诉讼审理所面对的现实。以辽宁特莱维公司和上海欧宝公司之间的这场虚假诉讼为例,正是由于第三人谢涛的申诉,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高院、辽宁丹东中院对两家公司之间、十几年间往来的几万笔账目进行核查,才最终确认该案就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背后反映的,依然是一个诚信。而此次对于虚假诉讼的有力打击,又会给中国的诚信建设,带来什么影响呢?


(视频连线)

白岩松:

好,接下来继续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曲新久。曲教授您看,刚才那么大虚假诉讼涉及到8600多万元的标地,但是最后用了上限惩罚他,也就是各罚50万元,因此现在有一种声音说,恐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你怎么看待这种看法,好像最近我们只要涉及这方面都觉得很多的惩罚太轻。

曲新久:

是的,2015年以前,实际上对原被告相互勾结,然后损害第三方第一的案件,当时呢,我们并没有把他按照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最严重的顶多是司法拘留,也就是关几天,然后给一个比较高的罚款,本案当中罚款最高50万,所以这样一来处罚的成本是非常低的,而且比较难发现,就是因为申诉人,其他的厉害人受到侵害了相对容易发现,如果侵害公共利益,比较隐蔽,公共利益可能也比较,一般的人不太了解,没有直接的利害人可能更难发现一些,这个刑法诉讼案为什么规定虚假诉讼的罪,就是保证诉讼的真实性,公平性,正义性,避免要法律成为别人谋利的工具,所以就2015年以后,刑法修整案久了,就增加了虚假诉讼罪。

白岩松:

您觉得围绕第一个改了发条,加大了力度,设了这样的虚假诉讼罪,接下来又有了昨天这样的司法解释,你觉得今后在法律惩戒这方面,是否可以起到拒绝相当多虚假诉讼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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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

可以讲加上昨天出台的司法解释,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方面,就刑事法律规定方面,已经完全是完备了,很早以前,比如说2015年以前,甚至是像通过虚假诉讼来欺骗法官,做出一方败诉,实际上就是诈骗犯罪了,我们实践当中认识不太一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到了2015年法律规定,这不仅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而且是诈骗的犯罪,那么在虚假诉讼也构成,诈骗罪也构成要按照重罪从重处罚,这个法律没有漏洞。

比如说在很长的漏洞,我们建国以来,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伪造证据一直不作为犯罪处理,顶多是司法拘留,罚款,罚款都不高,而是要帮助原告和被告维持证据,可以作为犯罪,这个漏洞一直存在,2015年以后,虚假诉讼罪名的增加这个漏洞彻底掉了,打击虚假诉讼上,现在的法律加上昨天的司法解释完全完备,所以看未来我们的司法在民事审判工作当中,法官善于发现可疑的地方,包括裁判书,公共关注这种判决,当事人发现这方面的问题。

白岩松:

​非常感谢曲教授给我们带来的解析,我们也听到很多的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针对重点领域案件的受理等等要告知,因此大家一起使劲,可能官司造假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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