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相关决定不容置疑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的议案》,并做出了相关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在我看来,与其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提出的“新政”,还不如说这是一个取消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的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简化程序”。

香港立法会议员作为香港的公职人员,就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虽然“一国两制”让香港具有很高的自治权,但香港立法会议员是中国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宪法,必须爱国。爱国爱港两者是相统一的,不爱国的人不可能真正爱港,那些口口声声自称“爱港人士”的“不爱国人士”,虽然总是把民主、人权挂在嘴上,但他们并不懂得如何代表民意和香港的根本利益,只会单纯的把香港和国家对立起来,只会为香港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些人从根本上讲就没有作为香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但之前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是否违背政治誓言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取消议员资格存在很多的阻碍,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了对“港独”相关特定行为的制裁措施和对做出同样行为的参选人的处理措施,可以说是对取消相关人员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程序的完善,同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的决定,也可以说是对这一程序的简化。

最近更新的专栏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