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教导人们为善,所以无意识的,或者非目的性的违反一般是从宽处理
【本文来自《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被指盗窃还被要求十倍赔偿,合理吗?》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蓝
这就属于诡辩了,在饭店吃饭,你要先在服务员面前点餐,并且在指定位置(自己的座位或者你定的包厢)食用,哪怕是吃自助餐,你也要先和服务员登记申明是几个人,有没有小孩。你进了饭店自己去后厨拿了就吃,你看老板报警不报警?
这个案子说算偷窃肯定算不上,老板也没权力自己去要罚款,但是不代表这位顾客的行为就是对的。各位最好想想,为什么绝大部分超市都有约定俗成的规矩先付款再使用?我都不说评论里面有朋友已经提到的每天超市里面莫名多几个空瓶子或者吃到一半的零食这种事,就说一点,如果你付款之前使用了超市的东西,自己用出毛病来了,请问这官司你打算怎么打?
ps:再从法律方面说一句,报道里面这个律师的说法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她说‘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明码标价就是要约的意思,母亲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视为承诺,此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实际的逻辑其实应该是,你在付款之后(而不是从货架上拿下)合同才生效,如果从货架上拿下买卖合同就生效,意味着你拿了一件商品就不能再反悔放回去(因为合同既然生效,便不能单方面更改),各位想想超市是这么运作的么?
用饭店来对比更是扯淡,顾客吃饭的时候买卖合同生效的标志是下单这个行为,如果将超市顾客把货品从货架拿下的行为视为饭店下单,那各位可好好想想,你饭店下了单没有特殊情况饭店可是不给你撤单的,两者能相提并论么?
ps2:哪怕不讲大道理,我就问一句最简单的,超市里面的东西,没付账前,这东西到底是超市的还是你的,你们心里真没点数么?
经常在B站看张三,我记得有一期,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具体也记不太清了,但大概意思就是,要教导人们为善,所以无意识的,或者非目的性的违反一般是从宽处理,大概这意思,记不太清了。 “关于盗窃,八个字很重要——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我觉得这句话挺对的,当然了,按程序正义走 肯定是您说的有道理,更合“条文”与“规定”,但这是法律的目的么?好像老师个人的观点还是不太偏爱这种程序正义的,当然了,也没确定的答案。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的。
至于您说的从后出拿,我不太懂这是不是诡辩,因为假如我要吃串串类的东西,我好像去后厨拿不到什么东西,或者说,我确实就是在“后厨”拿东西,本文人家也没从商店的库房里拿东西吧,就算拿了,也应该是贴有标签的吧。就算没贴,要真是这种情况发生,我觉得更大的问题是非法进入后厨“重地”而拿不拿东西这个方面反而是次要的。
Ps:我记得有一阵 有一个话题特别火,就是饭店的卫生间到底能不能“公用”,我不知道您更偏爱于那种。仅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公用不太合适,应急没啥问题。
在回到原文“因为孩子口渴难耐,这位母亲情急之下就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喝”,在我眼里算应急,所以问题不大。因此,店主的问题更大一点,至少要求加10倍的价格,我是不知道有没有相应的法规的,贪,(店主)能有多好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