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主张劳工立法「三方性原则」

  高天赐每次在提交《工会法》法案时,都强调《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而国际劳工公约中,有各缔约国必须制定《工会法》的规定,因而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的澳门特区,须制定《工会法》。

      这个说法当然是站得住脚。但积极参加非政府间的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高天赐,似乎是忽略甚至无视,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规定,无论是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还是国际劳工立法,都必须具有政府、劳工雇主三方都参与的「三方性」,而不能由劳方单独进行——即使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劳工的权益,也是如此。因此,高天赐以劳方单方提案《工会法》法案的做法,根本上就是违背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的;而特区政府将《工会法》法案谘询文本提交给有政府、劳工及雇主三方代表参与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讨论,并向公众谘询的做法,才是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的,而且更是准确执行《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具体表现。

   ,「三方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tripartism)即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方性原则」机制)是国际上一百多年来处理劳动关系的经验总结。国际劳工组织基于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对各国政府和集体谈判关系的事实调查研究基础上,一九七六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该公约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按照有效的协商程序,处理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之间有关劳工标准的事务,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共同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创造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的新思想,即「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协商」原则。在二零零二年六月召开的第九十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由四十多个国家雇主组织代表提出建议,幷经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三方性和社会对话的决议案》。决议案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众多挑战和机遇,要加强社会对话和三方性,通过开展对话、协商和信息交流,发展社会民主,解决各国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各国社会凝聚力,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实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三方参与」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其二是国际劳工立法。

    一、 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方面,「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奉行的原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相比的独特之处。提倡工人与雇主的合作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国际劳工组织奉行三方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国际劳工组织所关心和处理的事务,一般都涉及

各国工人、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在对这些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时,吸收工人代表

和雇主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究、协商幷做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

关系当事各方的尊重以及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意愿。这样做出的决定比

较能够兼顾到有关的各方,便于诸实施。当然,三方性原则的倡导者在表面上

是等量齐观地把工人和雇主都看做是发展经济的主要力量,主张政府在调整劳动

关系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一些关系中,应当吸收他们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协商

和决策。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这对于维护「社会和平」,促进经济发展,是非常

重要的。

这个观点在《费城宣言》里是这样表述的:国际劳工组织在各国推进各

种世界性计划的庄严任务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是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在不

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与实施社会经济

措施方面的合作。

「三方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地规定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应由每个成员国各派四名代表组成,其中二人为政府代表,其余二人分别代表该国的工人和雇主。每个代表对于大会审议的一切事项,包括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投票的权利。「三方性原则」还贯穿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各种文件中,成为该组织文件的一大特色。

这种「三方性原则」也具体地体现在该组织的各种机构和活动中。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组织中负责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系统中唯具有「三方性」机制的国际组织,即它的一切主要机构(如理事会、地区性会议、地区性顾问委员会、产业委员会等)都由成员国的政府、工人、雇主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享有平等的地位,各自独立地发表意见,独立地进行投票。这种结构使得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能够同政府代表处于平等的地位参与该组织所有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敦促其成员国,应尽一切努力派遣完整的三方性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当成员国代表团只包括一名非政府代表时(即只有雇主代表或工人代表时),该团出席大会的非政府代表只有发言攻而没有表决权。成员国代表团的每一名代表对于大会审议的一切事项,享有自主地表达观点和投票的权利。

二、在劳工立法方面,由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构成的国际劳工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国际法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是就是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这是其他国际机构所没有的独特原则。政府、劳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包括国际劳工大会)和机构,劳工和雇主代表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国际劳工立法的「三方性」,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宗旨,即促进政府、劳工、雇主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维护社会正义。因此,高天赐以劳方单方拟制《工会法》法案,是违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及规定的。何况,高天赐的所谓「劳方」,也不是完全的,因为并不包括人数更多,产业范围更广,历史更悠久,代表性更强的工联总会及其数十个分会,另外还有并没有参与高天赐所在的公务员团体及工联总会的其他公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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