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陷入党争民主,中国则在践行“可治理的民主”

在中国流行着两套民主话语体系,分别是马克思主义民主(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冷战结束之后,在政治学理论研究中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一度似乎更加流行,从古典自由主义到约瑟夫·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等人的“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事实上居主导地位。进入新世纪,中国政治学界开始系统地反思、批判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自主性民主话语体系。中国学界的民主理论研究产生了直接的制度化吸纳,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哪国的政治学能像中国政治学一样具有国家治理的价值。

一、解构自由主义民主

要建构自主性民主话语体系,前提是破除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迷信。我们知道,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熊彼特式民主”或者“选举式民主”,这是熊彼特对人民主权的改造。第二个大改造就是合法性概念,之前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概念,即经合法程序产生并有效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府,西摩尔·李 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将法律性置换为选举授权,即经过选举授权并有效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被改造后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又进一步强化了选举式民主的概念。从此,民主就与选举画等号,选举式民主才是合法性政治。并不武断地说,中国思想市场上关于民主的认识基本上就是这样。

理论建构的资源来自历史,而正在发生的“历史”同样可以验证乃至否定理论。在国外,关于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性研究非常之多,其中最有力量的算是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认定洛克式自由主义的实质就是“个人占有主义”,这对理解自由主义民主的本质非常重要。就国内学术界而言,民主化的“第三波”、尤其是此后的“阿拉伯之春”等“颜色革命”所带来的结局,正是我们客观认识自由主义民主的好机会。在21世纪初,北京大学的潘维教授就开始批判“民主迷信”,这在当时可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民主四讲》中,王绍光教授也提出“选举式民主”其实就是“选主”政治的观点。但是,要真正破除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迷信,还需要从理论本身的逻辑去解构。

(一)“选举式民主”与“党争民主” 

如果说选举式民主是一个中性乃至积极性概念,党争民主就是一个消极性乃至负面的概念,人们可能要选举式民主,但有几个人会喜欢党争民主呢?事实上,选举式民主就是党争民主。美国人的一大贡献就是在1800年发明了把政党作为选举机器的做法,从此政党政治就是选举政治,选举政治变成了党争政治。

选举式民主的政治逻辑链是:投票–选举活动–政党组织–政党的社会基础–分裂型社会,党争刺激或加剧了社会分裂。具体而言,投票只是选举式民主的象征性活动,投票之前是长时间的选举活动, 而选举活动的组织者是政党,政党各有自己的群众基础,现代国家多为异质化文化,不同的阶级、民族、教派都会有自己的政党,最终竞争性选举会演变为政党之间的竞争,并因此加剧了社会的异质性。也就是说,选举式民主事实上就是党争民主,党争民主必然加剧固有的社会分裂。这在第三波民主化和后来的“颜色革命”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泰国民主演变为中产阶级与北部农民之间的周期性对抗,埃及转型演变为伊斯兰主义和世俗化力量之间的流血冲突,伊拉克民主演变为什叶派与逊尼派之间的事实性内战,乌克兰危机演变为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之间的内战并导致国家分裂。

500

乌克兰内战

(二)“党争民主”的同质化条件

上述血腥教训告诉我们,选举式民主即事实性党争民主的发生条件极为苛刻,即民主的同质化条件。在西方国家,当英国、美国实行普遍的选举式民主的时候,其前提是同质化文化,选举式民主在同一个

信仰、同一个种族内部实行;而没有这些条件的德国、意大利搞选举式民主,就导致了法西斯政权的诞生,或者是法国式的长期动荡不安。类似的政治现象在转型国家重演,就是西方人所说的“民主回潮”“选举式威权主义”“竞争性威权主义”等,其实更不堪的就是前述的党争民主导致的内乱、内战和国家分裂。基于此,在理论先贤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民主的同质化条件,其要素如下:

第一,国家认同。现代国家,尤其是大型国家,基本上是多民族国家,如果基于“民族自决权”的民族主义泛滥,基于民族认同的党争民主势必会导致内乱不已。

第二,共享信念。即使在同一族群内部,如果不能达成政治共识,族群内部存在严重的信仰政治的冲突,基于信仰划分出的政党竞争,只能加剧信仰冲突并导致内乱或否决型政治,中东的教派政治是这样,中国台湾地区事实上也是如此。

第三,基本平等的社会结构。如果一个社会贫富差距过大,靠人头说话的选举政治结局不言而喻,如泰国的周期性动荡。

民主的同质化条件是基于第三波民主化以及后来的“颜色革命”所做出的总结,这还意味着,民主的社会条件比民主的形式本身更重要,这也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治学家所反复强调的。据此,“历史终结论”显然很自大也很无知,居然可以不问条件地武断地宣称美国式民主是人类最好、也是最终的政治制度。现在更有趣的现象是,曾经因同质化条件而搞选举式民主的美国,出现了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说的“国民性危机”,文化多元主义侵蚀着“美国信条”,在此条件下,党争民主又意味着什么呢?笔者的看法是党争民主正在瓦解西方文明,遑论所谓的选举授权才有合法性的命题了。

(三)合法性概念的解构与建构

近几年来西方人都在深刻地反思自由主义民主,有的甚至直接说“自由主义民主世纪的终结”,那么基于选举式民主理论的合法性概念也需要得到重新解释。笔者在梳理韦伯、李普塞特、哈贝马斯、亨廷顿和罗尔斯等人的合法性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四大要素,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义性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府。这样的合法不但是程序性的,还兼有实质性含义的正当性。中外历史上的大量案例表明,符合程序(无论法律程序还是选举程序)并且有效的政府,并不一定具有正当性,因为合程序的有效政府也有可能有违人民意愿,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很难说具有正当性。广大非西方国家在发生民主转型之后,徒有程序民主而无有效治理,谈不上正当性,甚至连合法性都谈不上。

在自由主义民主那里,从“选举式民主”到合法性概念,说到底都是程序性概念,而这些程序性完全掩盖了其背后的实质性理论即自由主义。

(四)被自由消解的民主

西方思想界几代人建构起来的以选举式民主和合法性概念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民主,无论是选举式民主还是合法性,都是为了保证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在张飞岸教授看来,这是一个以自由消解民主的过程,或者说是以选举式民主的实践形式而实现着自由主义的终极价值。[
张飞岸著:《被自由消解的民主:民主化的现实困境与理论反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


二、从协商政治到协商民主:中国政治的协商民主属性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逻辑的结构性硬伤及其在世界政治实践中的挫败,都使得讲究理性的中国人不得不寻求替代性的民主形式和民主理论表述。大约在21世纪初,发源于西方思想界的审议民主(又译“协商民主”)理论被介绍到中国,外国人所说的协商民主,不正是中国政治中固有的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和精神吗?林尚立发现,协商政治是中国政治的固有传统,因为协商民主的概念和观念铺天盖地,协商政治不得不被称为协商民主,即以协商民主的话语来表述中国的协商政治传统。

在笔者看来,在中国不同层面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中,都体现着协商政治或者协商民主的制度属性。首先,在国体层面,1954
年宪法规定,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即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人民共和国 
”这个国体该如何建设呢?这里的“联盟”就体现着作为中共三大法宝的“统一战线”。“联盟”“统一战线”背后是中国政治语言中出现最多的“政治团结”,而体现政治团结的基本制度形式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即政治协商。这是协商性质的国体,国体也可以理解为“国本”。

其次,根本政治制度(政体)的协商性质。宪法规定,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已经有充分的研究表明,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还是其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都充满了协商政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比如从代表的产生到大会期间的

议事规则、立法程序,都是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协商后的选举政治。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下的中央–地方关系,呈现政治单一制和经济联邦主义的二元化结构,经济联邦主义内含“协约”“协商”之义。

第三,基本政治制度的协商性质。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为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而建立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协商制度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直接平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是既尊重民族特色又为了完成民族融合而建立的具有“统战”和“联盟”性质的地方政治,
而基层民主中不但有票决,更有“温岭民主恳谈会”这样的协商民主。

第四,政策过程中的协商共识民主。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不但体现在其法律规定中,更通过政策过程来体现。在民主理论上,共识民主是一种相对于多数决定民主形式的新型民主,意味着规则的制定和机构的设置旨在使人们广泛地参与政治,并就政府推行的政策达成普遍的一致。共识民主的要素有:

包容性而非对抗性的文化基础、全过程性而非一次性票决的政策过程、广泛而非相对多数的参与者、政策过程的协商–协调–协作原则。就此而言,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几乎满足了共识民主的所有要求和特征,其中群众路线就是最典型的协商决策过程,王绍光教授称之为“逆向参与”。中国的政策主体有“国家”(
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不同层次的政策过程的共识民主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政策过程的共识民主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制度化协商型共识”(全国性立法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市场化压力型共识”(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谈判型共识”(地方政府的政策过程),不同类型的共识有着不同的政治意义。

无论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这样关乎全局的政策议程,还是行业性政策比如网约车问题、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工程项目,都有官民互动,是官民共识的结果,更不用说已经制度化的、局限于低层次决策的诸如各种“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由此可见,中国的政策过程追求的是一种共识民主。

500

政策过程中的民主真正体现了中国政治的民主性。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西方政治学说重点在于政体,而中国政治学自古以来则侧重于政道。[
如王绍光著:《中国·政道》,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
因此,在笔者看来,政策过程的民主体现的正是政道民主,可称之为“可治理的民主”。


三、以“可治理的民主”保障“民本主义民主”

民主模式在实施上分两个层次,即实践模式和价值模式,这是民主的工具性和目的性所衍生出来的民主模式理论。比如,竞争性选举是一种实践形式,其背后的价值模式就是自由主义民主。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是,以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共识型民主是一种“可治理的民主”(governable
democracy),也是一种实践模式,其背后的价值模式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或者民本主义民主。

根据笔者的研究,“可治理的民主”是一个概念体系,其中“协商民主”是关键环节。具体而言,“可治理的民主”由“参与–自主性回应–责任政治”所构成。其中,参与包括各种民主形式,诸如选举、协商、网络参与、信访等;参与具有不平等性,也具有非理性因素,因此决策者不可能满足参与者的所有诉求,决策者应该保有国家自主性,或者通过群众路线这样的“逆向参与”而了解社情民意,或者通过协商而有选择性地回应;国家自主性回应的政策应该是一种责任政治,一种良政善治。

“可治理的民主”把“国家”带入其中,这样的民主理论是一种真正的政体理论,政体是国家权力关系的总和,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就此而言,竞争性选举不是政体民主理论,充其量是一种社会权利的实现形式,因为没有“国家”变量而难以称之为政体民主。

如果说以协商为核心的“可治理民主”是民主的实践形式,这个民主形式的有效性说到底是契合了一个国家的价值和文化,正如竞争性选举这个民主形式是自由主义这个价值的实现形式一样。比较政治的观察是,第三波民主之后出现“民主回潮”和“无效的民主”的原因就在于把竞争性选举这个特定的民主形式运用到非自由主义的历史文化环境中而忽略其自身条件适合与否,使得民主徒有形式而无价值理念的背书。因此,可治理的民主也必须与特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匹配。

在冷战时期,资本主义民主被置换为自由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相对应的便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主义民主。因为冷战,“社会主义国家”或者“社会主义民主”已经被妖魔化为极权主义或者意识形态化为威权主义。因此为了便于世界政治的对话,便于别国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需要更换社会主义民主的表述方式,或者说社会主义民主需要更加艺术化的或者中国化的表述,形成习近平同志所说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迫切需要。

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表述,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这个词必须能表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正如自由主义能代表或者能表达资本主义的本质要求一样;第二,这个词必须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必须有强大的文明基因的连续性;第三,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民主不但有林肯说的程序民主即民治,更有本质性的关怀即林肯说的民有与民享。

这个概念非“民本主义”莫属。过去常讲民本思想是一种统治思想,这是片面的。新的研究表明,“民惟邦本”讲的是一种先民的基于血亲关系而组成的亲族邑制共同体,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一种以亲族为秩序的国家。即使是一种统治思想,也并不因为与民主的人民自主性有张力而不能组合在一起,要知道自由(财产权)与民主(平等权)之间的张力更大,是一种紧张性的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首先,如果说“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主义”的,其实也就是以民为中心的,与民本主义的“以民为本”并无二致。

其次,中国文明历经5000年而不散并能重现民族复兴,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持久的、延绵不绝的民本思想,这是中华文明与其他古老文明的一个重要区别。习近平曾提出,要求“四个讲清楚”:“要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笔者以为这些讲话包含了文明基因论的重要思想,即社会主义与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民本主义的一脉相承性。

第三,当民主思想输入中国之后,从革命家孙中山到毛泽东,从思想界再到普通民众,都是在以“民主”的语言表达“民本”的思想和诉求。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生就是民本,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
也是典型的民本思想。对普通中国人的相关调查也发现,70% 以上的人讲的民主其实是民本,以民主的语言而诉求民本。

500

由此,在世界政治中,完全可以将社会主义民主表述为民本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有一定的张力关系一样,即便是按照统治思想来理解民本主义(何况第一个提出民本主义的梁启超其实把民本主义视为中国的民主思想),即民本与民主之间有一定的张力,也并不影响民本主义民主思想的成立。原因是,第一,民本主义与民主的本质性一致;第二,到了毛泽东这里,民本主义已经有了落地的工具,即群众路线,群众路线难道不是一种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民主的大概念就是公民参与,而自下而上的参与可能是不平等的,有强弱之分,结果并不必然公正;而群众路线是自上而下的“逆向参与”,可以平衡自下而上参与的不公正的结构性问题。

治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民主并驾齐驱的一个热词,在中国已经变成“国家治理”。因此,以治理为核心的民主可以被理解为“可治理的民主”(简称为“治理民主”),它是实现价值模式的民本主义民主的实践模式。而且,自古以来,中国相对于其他文明古国的强项就是治理或者治道,治道理论非常发达。在现实政治比较方面,中国的治理要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因此,以治理为核心的民主,相对于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具有现实的比较优势。


四、民主理论研究成果的制度化吸纳

有海外学者称中共是一个儒家执政集团,其意涵主要是指中共的民本主义属性。笔者认为其中确实包含着中共的特征,即这个执政集团是靠观念和制度支撑起来的,观念适时地制度化,制度化的观念得以更好地传播。观念的制度化是所有社会科学研究都致力追求的。中共的政治成熟来自延安时期毛泽东的一系列著作,它们为建立新中国做好了理论准备,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中共执政后,有的政治曲折直接来自政治理论的时间性实践性的错位。因此,政党或民族的政治成熟并不是一次性的节点性事件,需要在连续性的制度变迁中因时因地地建构新理论新观念。在这个过程中,一度风行的“历史终结论”和来势汹汹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是对中共的一次重大挑战。其中,如何看待、回应这个世界的政治思潮,是建立“理论自信”的前提。应该说,中国的政治学研究适时地消解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宰制性地位和无所不在的影响,张维为、潘维等学者适时地提出“中国模式”话题,这对一个需要理论的大党、大国而言无疑是有政治价值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让中共和中国人有了一定程度的道路自信,但只有对自己的政治道路有了合理的理论阐释之后才会有制度自信。中共十九大政治报告鲜明地亮出“科学社会主义”的旗帜,提出由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所构成的“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科学社会主义”是继中共十三大之后第一次提出的概念,为什么在中共的政治报告中消失了将近
30
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面对苏联解体和“历史终结论”带来的巨大压力,中共在理论上没那么自信了,党内外流行着来自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标准—竞争性选举授权才有合法性。但是,西方的治理难题、奉行竞争性选举的非西方国家的治理困局以及中国政治学界在理论上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解构、自主性民主理论的建构,均为执政党提供了适时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支撑。进而,十九大不但亮出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大旗,还笃定地规定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加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如此坚定地宣称党的领导作用,至少在理论上自信地理解了为什么去国家化、去政府化的西式民主理论行不通。

民主理论的学术研究不但为执政党提供了理论支撑,很多研究成果还直接转化为制度性建制,最典型的就是执政党对基层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的制度性吸纳。众所周知,从20世纪90年代到2010年左右,政治学研究的“显学”就是以村民选举为核心的基层群众自治问题,最终,这一研究成果被吸纳进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推动基层群众自治成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执政党的一个重大决策,大大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治地位,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作为协商民主原初理论的“审议民主”并不是中国的首创,但事实性审议民主即协商民主则大规模发生在中国。因此,这个概念在中国甫一出现,就受到官学两界的一致认同。最初,中共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规定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的两种主要民主形式;十八大之后,则大大地提升了协商民主的地位。2014年9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1/
c_1112564804.htm.]
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商民主制度,诸如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

梳理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学起到了政治建制的作用,而且这种功效立竿见影。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政治学研究已经摆脱了依靠舶来品的状态,是一种扎根中国大地的因而能够发生实际效用的学问,同时也意味着执政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急需政治理论的资源支撑。在这个意义上,在目前,没有哪个国家的政治学能像中国政治学一样可以真正回到政治学之所以是政治学的原始属性—治国理政之学。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政治学还需要奋进,不但在民主问题上要有自己的话语体系,在流行的诸多概念如“治理”也需要建立起自己的话语体系。比较而言,因为中国政治学已经充分了解并吸纳了西

方政治学的有益成果,其直接学科体系来自科学社会主义,又有着丰富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和制度史的滋养,背靠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政体和伟大的治理成就,中国政治学是最有可能形成基于自主性学科体系的自主性话语体系。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