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案尘埃落定,既是舆论的胜利,也是法律和人民的胜利

“昆山龙哥”案迎来了最终结局。

最新消息,昆山警方发布公告:骑车男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自案发当天就关注,并且为此连续写了三篇文章的普通公民,由衷地为这个结果感到高兴,为无罪的于海明先生感到高兴。

如果后续处理的好,这个案子在某种意义上,可能真的会进一步成为法律和守法公民的胜利,而不仅仅限于舆论的胜利。

虽然本案受到民意舆论的影响较大,但是法律是干什么的,不就为了让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吗?如果法律上说的头头是道,但人民群众普遍不满意,那说明法律本身就需要修改,或者要做出新的解释,新的实践指导。

警方撤销案件的理由有几个很好的亮点:

1、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2、“龙哥”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甚至“龙哥”被砍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龙哥”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这三个亮点,正是之前普通群众对“正当防卫”最大的顾虑。

1、有个人上来砍我,但没砍死我,那么我反过来夺刀砍死他,有人说,人家没想砍死你啊,人家只是欺负欺负你,让你掏点钱而已,你的最大损失无非是受伤和送钱而已。可你却把他杀死了,他的损失丢了命,比他给你造成的最大损失还要大,你这就是过当了。

这种思想在本案之前,是很多普通人,甚至部分法律工作者中都存在的观点。它的本质就是和稀泥式思维,或者说,是习惯了从犯罪分子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从受害人角度考虑问题。警方的第一个亮点,很好地回应了这种错误观点:不能以龙哥在“事实上”没把我砍死,或者“龙哥”事后说“我当时没想砍他只是想吓唬吓唬他”,为依据,来说明这不是“行凶”。而只要以“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能认为是“行凶”,那就可以视为“行凶”。

2、网络上之前有个段子,大意是:

对方拿着刀向我冲过来,此时反抗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犯罪还没开始;

对方把刀砍到我身体里,此时反抗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犯罪已经中止;

对方把刀拔出来,此时反抗还是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此时犯罪已经结束。

当然,这只是网友编的段子,并不是真正的判案标准。但这个段子在“龙哥”案后格外流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中“正在进行的犯罪”认定过于苛刻的一种不满和调侃。这种现实司法实践中认定过苛的判决,极大增加了合法公民在遇到危机,实施正当防卫时的顾虑,以及实施正当防卫后面临的法律制裁风险。

警方的第2、3个亮点,就是回应了这个问题,不能说“龙哥”丢刀之后往后跑了,同时于海明追着砍他,就认为此时“龙哥”已经对受害人不再构成威胁,从而认为这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犯罪分子非常狡诈残忍,就算往回跑,也可能是回去拿刀拿枪,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中止了,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往回跑”什么也说明不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建议应该明确出台司法解释,把“犯罪行为中止”的举证责任,放在犯罪分子身上,而不是让正在遭受伤害、惊魂未定的受害者舞出一套“正当防卫刀法”,精确判断自己哪一刀该砍哪一刀不该砍;也不应该让法学家们事后在电脑前喝着咖啡谈笑风生地复盘自行判断把“中止”的节点卡到哪一分哪一秒上。既然犯罪分子正在暴力危害他人安全,那在受害人遭遇反抗时,什么事后算停止,应该是由犯罪分子自己主动、明确给出信号才算:

这种信号必须非常明确且对受害者而言有易识别性——我停止了犯罪,已经不可能再对你构成威胁,你安全了。这种信号包括:主动跪地求饶、双手抱头蹲下、被打倒在地丧失犯罪能力、由于跑的快成功逃离犯罪现场且不再返回,等等。这个时候,被害人才能明确知道,哦,我没危险了。

只有这样,这个“停止节点”才会变得非常清晰,非常有可操作性。普通群众可能分不清哪一刀是什么致命伤,该不该砍。但犯罪分子倒地了、下跪抱头了,这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看明白的信号,这对于我们守法公民而言,才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方案。

建议高法把“昆山龙哥”案加入《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以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借这个案子,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合法使用“正当防卫”权利的顾虑。让死掉的“龙哥”发挥一下骨灰余热,也让剩下的“龙哥”们今后遇事脑子冷静一下,不要以为老实人永远好欺负。

在很多视频中,龙哥不穿衣服的次数远多于穿衣服的次数,为什么龙哥为什么喜欢光着身子露出大片纹身?因为这是它的标志,这种标志就暗示了“黑社会”、“不好惹”。龙哥用这种标志,就可以起到恐吓作用,而不一定要亲自动手打人,因此,这种标志降低了龙哥用灰色手段攫取利益的成本。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但长期以来,某些带有黑恶势力标志的暗示符号,却可以被龙哥这样的人光明正大显摆出来,吓唬别人,以获取利益,而群众居然还认可,看到就害怕,这种现实是不正常的,这种不正常已经太久了。而龙哥的死,则引爆了民众的痛恨和控诉,这个案子才会有这么令人惊异的超高热度。

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

黑社会分子不应该是昂首挺胸让别人都不敢正眼看的,更不应该是被“羡慕有本事”的,而应该是四十年前那样,像过街老鼠一样灰溜溜被人唾弃、被人嘲笑的。

希望能通过这个案子,对司法实践和社会风气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正气,让他们走在大街上,感觉自己身后是有法律、有人民政权保护的。

人民大众开心之日,就是黑恶分子难受之时。

当然,龙哥作为推动法制进步的“有功人员”,现在已经不那么难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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