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事件的反思,正当防卫的法律设定应当彰扬社会正义

微信公众号:云泊天兮上文章刚刚送审,才发现昆山花臂男的案子结了,正当防卫,大快人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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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文章送审不能撤回,正在懊恼间,文章不能过审而打回,有一种莫名的喜感,更是觉得后台审核的帅哥美女善体人意,说声谢谢吧,这给了我重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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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结了,但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思考不应当就此结束。正当防卫关乎社会风气,社会道德,社会正义。正当防卫是法律范畴,我们有必要检视一下我们的法律在引导社会风气,道德,正义上的缺失。尽力作到惩前毖后,彰扬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这无疑就会扯到法律的定位。法律,是国家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然而法律更是社会的行为准则,维护着社会公序良俗,引导着社会道德与社会风气。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之下,更需要宏扬正气,抵制恶行。

《周礼·秋官·司寇》里说: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明大诰》说:“吾治乱世,非猛不可。”要纠正当前世风日下的社会道德,抵制黑恶横行,就应当以乱世用重典,对敢于挺身而出面对黑恶者,法律就应当予以善待。

可我国的现状却是,正当防卫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有人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更有一线法官说得更为直接:“我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两年书记员,两年助理审判员,我自己记录或者判决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们庭这四年估计总共出去了五千份判决书,可是我没有看见过一份因为正当防卫判决了无罪的判决书。”

这就说明,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了。再想想前些年来社会人情冷漠,世风日下,老人摔倒了不敢扶,各人自扫门前雪,这无疑是社会正能量的流失,正气不彰。这种社会环境恰恰是黑恶势力最为喜欢的。这几年社会风气确实大有好转,然而好转的基础大多来源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与自我修养水平的提升,很少上升到法律认可的高度。没有法律为支撑的社会正义,总是那么的脆弱。

从这个意义上讲,昆山这个案子无疑将是一个理程碑。

可我们不能止步于此,我们应当尽力推动法律以条文的形式,为正当防卫解绑,为公序良俗撑腰。

《周礼·秋官·司寇》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所谓盗贼按史书所载,窃人货物,取非其物者,谓之盗;无变斩击,杀人害良者,谓之贼。

《义疏原案》注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人则无罪也。盖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人则反为彼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

《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唐律疏议》卷二十八“捕亡”涉及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和扭送行为:“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疏:“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入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仗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即被盗后任何时候,失主及其他人发现罪犯皆有权将其抓获送官。“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肋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皇朝的法律条文。不仅仅以公权力对百姓予以救济,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要求邻里守望相助。这就是正当防卫在日常生活对社会秩序的极大维护,也是对公序良俗的正面宏扬。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中国的法律还是可以借鉴历史的。

正气彰扬则民安,民安则天下自安。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复杂的国情也决定了公权力的救济不可能尽如人意,为弥补公权力的不足与不及时,就需要“大路不平旁人踩”,就需要号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先撩者贱,打死无怨”虽然过于残酷,可这种语言表达在现实中却是有着极大的安民作用。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能不想想,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出正当防卫难以被认定的现实了。这个现实其实是由我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决定的。改开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制订,大都偏向于学习欧美法律体系,比如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认定上,我国不少相关法律专家倾向于学习欧美法系的“一般还遵循‘能躲避就不自卫’的原则”,“要尽量采取‘撤退原则’,避开对方的侵犯”,而极力排斥欧美法系的以暴制暴。认为“要求公民先躲避 、后自卫的话 ,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刑罚的作用,减少损失,降低公民自身的危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这话是谁说的,我就不贴了。

这种法律设定,无疑是有一个前提的:警察是曹操,说到就要到。可这些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的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制定,他们对我国有着14亿人口的复杂国情却是视而不见。任何冲突的瞬间,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是不可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大多数时候,警察到达时,只能是面对一个最后的结局。

这就决定了要给予民众充分的正当防卫权,最好还有人民的守望相助。这才是对恶人恶行最大的震慑!

另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这当中绕不过去的就有一个大法党们最喜欢提到的名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必须的,但大法党们鼓吹程序正义高于一切是不是有点居心叵测呢?很多的正当防卫案例没能被认可,是不是就是程序正义在其中起了不良的作用呢?

相比于程序正义,如果结果背弃了良知那也会成为恶的帮凶的。然而有利于黑恶分子的法律设定真的只有正当防卫吗?警察执法的二头堵还不是一样哦。

这样的法律设定,无形中就促使社会风气下滑,人心冷漠,最终恶人猖狂,好人噤声。

对此有学者说:“一些法律工作者往往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 ,仅仅从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发,对防卫人一味评头品足,求全责备,而这样的结果,只能是让正义的人们面对犯罪行为时畏首畏尾 。该出手时不敢出手,犯罪分子反而会又惊又喜,从此更加胆大妄为。”

昆山这个案子,希望能推动我国重新审视法律引导社会秩序与道德的作用,给正当防卫松绑,以彰扬社会正气,重整公序良俗。这样的话,昆山龙哥也能在历史上留下一笔,岂不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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