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昆山龙哥”,我们“正当防卫只能靠跑”?
本文是就“昆山龙哥砍人案”发表的第三篇讨论文章,前两篇分别是:
从网络舆论对“昆山龙哥”死掉后的狂欢,看应当如何打掉黑恶势力长期以来对人民群众制造的恐惧感
针对社会上沸沸扬扬的“昆山龙哥砍人案”,@江苏检察在线 发表了一篇微博,引发了网友议论。
虽然话不好听,但可能确实体现了一个现实: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实践的话,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确实是比较苛刻的。因此,如果这样的司法实践不改变,那么,如果我们遇到“龙哥”,确实是走为上策了。
那么,这样的司法实践是否合理呢?从网民们的反映看,至少群众的反应还是比较强烈的:对此不满意。
“昆山龙哥砍人案”只是一个个例,但是它背后体现了群众长期以来面对黑恶势力和不法侵害时的恐惧——前有罪犯挥刀,后有法律堵截,合着老实人反而容易最吃亏。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和“防卫必要限度”限定过严。导致受害人往往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比如在“昆山龙哥”案中,有律师就认为,龙哥已经手里没了刀,往后方跑,此时你追砍就是故意伤害了。这种思维就是典型的【把罪犯往好里想,把受害人往坏里想】的逻辑——罪犯往后跑,所以就是已经放弃了犯罪,而受害人还击,就是想杀人想伤害。
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在实践层面应该向守法公民倾斜,制定的法律应该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实践中向犯罪分子倾斜。
过去,部分司法实践中有种不太好的“和稀泥”思想:虽然他是犯罪分子,但是你把他弄伤了弄死你,你多少也得担责任吧,不然万一他家属闹起来,我这边不好交代啊。这就是混淆了人民群众和犯罪分子之间的界限,在衡量时把守法公民和犯罪分子等价评判,犯了调和主义的错误。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是一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见,明确一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做一个更加清晰的界定
怎么叫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罪犯往后跑,这算犯罪已经“不再进行”了吗?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比如龙哥,对白衣男拳打脚踢之后,往回跑,但他不是为了停止犯罪,而是去拿砍刀,其目的是为了更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当龙哥刀被抢之后,他第二次往车的方向跑,这个时候白衣男是难以分清他是不是像第一次回跑那样,去取威力更大的武器。在生死存亡关头,我们的法律不应该对受害者做出苛刻的限定,让他们像机器那样去做精确判断,这样是对守法良民不友善的。因为一旦判断错误,守法公民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此,是否可以考虑明确规定,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抢劫、强奸、行凶、杀人、绑架这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犯罪分子是否“中止了犯罪”,不能靠被害人自己去猜,也不能靠事后坐在办公室里去复盘看哪一刀该砍哪一刀不该砍,而必须由犯罪分子在现场就给出明确的中止信号,这种信号必须非常明确且对受害者而言有易识别性——我停止了犯罪,已经不可能再对你构成威胁,你安全了。这种信号包括:主动跪地求饶、双手抱头蹲下、被打倒在地丧失犯罪能力、由于跑的快成功逃离犯罪现场且不再返回,等等。这个时候,被害人才能明确知道,哦,我没危险了。
如果只是往回跑(但没跑远,以至于仍然能被受害人追上),这就不能称之为明确的“中止信号”,谁知道你跑的目的是不是回头捡板砖去了?是不是要继续对我进行危害?是不是去拿砍刀拿枪去了?
因此,这个时候,受害人追打,是应该被视为处于“暴力犯罪尚未中止”状态的,追击是一种让自己脱离险境的自卫行为。
当然,也需要考虑不要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比如犯罪分子故意挑衅或者语言激怒受害人,导致受害人先出手攻击,然后犯罪分子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将被害人杀死或者伤害,试图逃脱法律惩罚,这种可能的漏洞也必须要堵死,在进行“正当防卫”认定的时候,需要结合案发时的情形具体分析。
其次,“昆山龙哥案”还蕴含着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龙哥”多次犯罪,却仍然能在2018年当街砍人,使得我们“以跑为上”?对这样累次犯罪的暴力分子,已经是无可救药了,是否应该加大惩处力度?不然,龙哥们就会更加有恃无恐:你等着,老子过几年出来,照样弄死你!
我国刑法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怎么“定量的”加重处罚法,好像没有一个硬性的具体的限定,威慑力度有限。这样,龙哥这样的人,才会把捅人砍人不当回事,反正过几年出来。
个人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对暴力犯罪分子的累犯行为,在量刑时具体做如下类似的规定:
十年之内,再次被以暴力犯罪罪名判刑的,其刑期计算方式为:
本次刑期 = 本次犯罪判刑刑期 + (10 - A) ×N × 十年内因(含)暴力犯罪被判刑的在狱年限
其中,参数A为距离上一次出狱的年限,N为调整系数,可固定设置为某个数值,比如0.2;如果计算之后的总刑期超过20年,应当考虑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超过30年,应当考虑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当然了,这个公式只是抛砖引玉,肯定有比这更科学的计量方法,它的目的是,把暴力犯罪的累犯量刑以“量化加重“的 方式予以明确、标准化,使之形成威慑力,不要让犯罪分子觉得进去没多大事,也不要觉得进去是一件“捞资本”的事情,更不要让受害者和家属在社会上心惊胆战,怕对方没几年出来自己就被报复。要让出狱之后的暴力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成本“可度量化”地明显提高,形成心理上的震慑。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无奈背后,折射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龙哥砍人时我们容易无所适从;二是龙哥太容易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不是待在它该待的地方。以上两个建议,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的意见,可能不太专业,但它的大方向思路想解决的问题也许可以代表很多守法良民的期盼,当然,最终可以不用这些建议,甚至可以嘲笑它们太不专业。但它们背后体现出的实际问题,是否也应该用其他更专业的方式得以解决,以体现更广泛的司法正义,让民众安心,不再靠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