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之死折射正当防卫之难

这几天昆山龙哥又刷屏了,一起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纠纷,最后的结果是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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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于8月28日,江苏昆山,震川路某路口,红灯亮起。前方一公交车停车,后方一白色宝马车越实线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擦(也可能仅是阻了去路)。这时候从宝马车后排下来一男一女,白衣男跟骑车人交涉,女的帮着把电动车挪到了旁边的人行道。双方应该有口舌之争,白衣男子在同行女伴的劝说下走向小车,这场小纠纷看似就这么简单的结束了。

这本就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嘛。但这时宝马车司机冲了出来。从视频上明显可以看出宝马哥个子虽然不高,但体型壮硕,行动敏捷,气势汹汹……他们是否继续有着言语的冲突是不知道的,但从视频可以看到现场是宝马哥天龙十八掌,掌掌带风,电动哥是左支右绌踉踉跄跄。

结果宝马哥越打还越来劲了,又跑回车里,从驾驶座位置拎出一把砍刀,冲着电动哥就是一顿砍,此处应有血花……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宝马哥的宝刀竟然莫名脱手,二人争抢之下,宝刀竟然到了电动男手上。形势瞬间就发生了大逆转,轮到电动哥砍了……宝马哥最后倒在了路边的绿化带中,杂碎都掉落了出来,最后在呻吟和恐惧中失血过多,不治身亡。

说时长那时快,前后也就不过几分钟的事,一代龙哥就此消亡于江湖。小事起豪情,欺负老实人,砍人不成反被砍,徒增江湖一笑闻。是的,有网友说这事承包了他一年的笑料,可我总是笑不起来,我想也有很多的朋友笑不起来。电动男这一生很可能就让这个龙哥给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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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昆山龙哥是何许人也?网友扒出了昆山龙哥的种种生平事迹,可谓光彩夺目。从19岁起就是案底重重,鸡鸣狗盗,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进局子如同走亲戚,关监狱恰如去旅游。虽说有一个见义勇为的证书,可又让吃瓜群众疑心重重,什么人才有机会举报贩毒呢?典当铺也不是什么人想开就能开的吧?有人说他是标准的人渣,我是不会这样说的,毕竟他死了,为死者讳吧。

但我们得为那个骑车男说说话啊,他这是为民除害啊,希望他能清白无事。可在这事上毕竟死了人,事情就不会这么简单了。我们只有祈求法院会给出一个正当防卫的结论!

然而现实总是很残酷的,因为这牵扯到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定性,咱老百姓是不懂的啦。虽然也有大量法律人出来说此事可以判无限正当防卫,可现实却是那么的难堪。

一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网友说:“我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两年书记员,两年助理审判员,我自己记录或者判决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们庭这四年估计总共出去了五千份判决书,可是我没有看见过一份因为正当防卫判决了无罪的判决书。很多国外当做正当防卫去处理的事情,在我们这儿都是故意伤害了。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正当防卫的判决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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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江苏检察在线就说得非常直接了,“100起刑事案告诉你,正当防卫还得靠跑”。该微博说:“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是的,官微说了大实话,这就是我国面临的现实困境。不要和恶人斗,面对侵害,法律事实告诉我们,要忍、让、避,不然我们就犯法了。这就如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我们到底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保护作奸犯科的未成年人?法律的制订是非常理想的,现实操作却是非常残酷的,这是非常矛盾的事。难道这就是全民健身的原因所在吗?

我是一个法盲,对法律的事,只能求助于网络资源。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再通搜索,发现在我国法律中,认定正当防卫,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在这三点中,“正在进行时”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比如就以昆山龙哥案来说,从视频中就可以看到龙哥失刀夺刀没有成功之时,有明显的跑开的情况,可他跑的方向是他的车。那么在这时,是要认定侵害已经中止了,还是在继续?如果这时认定昆山龙哥终止了侵害,电车男停止追击,那么龙哥会不会开车撞向电动男?另外网上有传言,车上搜出了非常危险的不可描述的械具。

可这一切都没有发生,因为电动男追了上去。那最终的法律认定,会是“正在进行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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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最算在这里停止了侵害,会不会在下一个路口,二人再次发生某种交通事故呢?抑或事过多天之后,龙哥率众兄弟上门把酒言欢呢?这怕是只有天知道了。

另外,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也是正当防卫获得认可的必备条件。可我们都知道,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面对龙哥这种几进宫的角色,也许只要他还能开车,或者能使用那不可描述的械具,电动男只怕还是会成为牺牲品。这一点在我与现实生活中几位警界朋友私下聊天时得到印证,他们也说目前这种结局对电动男是最好的结果。

现在有很多法律专家出面说法,可以以无限正当防卫辩护。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称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这个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其实在中国刑法里并不存在,是大家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解读而已。听说(不一定准确)是由邓玉娇那个案子的推动才出台。可是这一条款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通过已后,又有几个案例按照这一条款进行判决了呢?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存在对一个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正义,良知,道德,美好,都需要法律去守护。法律之下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人们不会去纠结什么程序正义,更为在乎的是结果正义,人伦正义。古语云:“先撩者贱 打死无怨”,其实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一种维护。

那么回到龙哥被反杀这件事上,电动男于某自然就是为传统价值观所维护的人了。其“为民除害”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有人在说不要舆论影响司法,但司法本就应当是世间公平正义的执行者。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太过于苛刻,这并不有利于宏扬社会正气,却相反有可能助长社会歪风邪气的盛行,甚至有利于黑恶势力发展壮大,这就事与愿违了。

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于某应当有一个更为美好的结局。也更希望这个事件能推动法律进一步完善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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