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购物不付钱被抓包后突然发病,家属索赔16万!判了
来源:广州日报
2020-07-02 21:11
2018年,浙江诸暨次坞一个老人在超市买东西不付钱,现场被抓包后发病,家属要求赔偿近16万元。
最近,这个案子判了!
老人在超市购物不付钱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
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 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
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9时49分许,楼某某在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老人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
当天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
9时56分许,超市负责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期间,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03分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120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120救护车救走。
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 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法院: 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该案判决结果出炉,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来源:宁波晚报、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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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2020-07-02 16:56
喝酒吃饭、喝酒唱歌,在连番的饭局、酒局过后,湖南男子吴某不顾危险,自己开车将聚餐的4个朋友送回了家,不料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吴某当场死亡。
对于吴某的死亡,聚餐的朋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6月30日,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获悉,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4个聚餐的朋友对吴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据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晚,吴某与陈某、华某、高某、吴乙等人在华容县某酒店喝酒吃饭至当晚9时许,然后前往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一时左右。聚会散场后,吴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将华某、陈某、高某、吴乙4人分别送回家。5月11日凌晨2时30分,吴某在返回家的途中,与殷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吴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153.32㎎/100ml,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陈某、华某、高某、吴乙被诉至法院,要求对吴某死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饮酒后不能驾车作为社会普遍知晓的常识及注意事项,吴某与4被告都应当遵守。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遵守安全驾车的规则,但他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明知酒后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仍坚持送4被告回家,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存在很大责任。
4被告与吴某吃饭喝酒,在吴某喝醉酒的情况下,对吴某负有照顾照料的义务,同时对吴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应当极力劝阻,而4被告不仅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反而允许吴某醉酒驾驶车辆送其回家,对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存在一定过错,4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过失。
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4被告赔偿因吴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部分支持。现原告因吴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从保险公司获得赔383336.6元,对于因吴某酒后驾车自身原因未得到赔偿的637785.4元,法院酌情认定4被告赔偿原告未得到赔偿部分的15%,即95667.81元。因4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不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需平均承担,依法判决4被告对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每个人需承担23917元。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