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腾讯跟老干妈这件事上,法院确实没什么太大的问题,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不能主观臆断
以下是民诉法100条原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个人觉得,对于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一些评论缺少法律知识就别只凭主观臆断来下结论。法院在这个事情里面,确实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在诉讼的立案阶段,法院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判断,只要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保全条件,法院做保全裁定就没太大问题。我国民诉法同时规定,如果保全申请人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主张赔偿,所以老干妈公司也不是没有救济途径,当然,这个冻结程序对老干妈公司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有没有损失,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情,不是像有的人以为的那样,存在什么所谓的“资本控制司法”说这种话的人,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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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法了。根据民诉法100条,保全必须对方有转移挥霍财产主观因素或争议财产易腐败(例如水果海鲜)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