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砖不?共青团发声!深度解析:王振华判轻了还是重了?

​来源:共青团中央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决作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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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焦点问题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普陀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全部案卷。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

  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

  关于定罪: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量刑: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关于本案的审理期限: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故为审慎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而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故我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现疫情趋于稳定,庭审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故及时安排本案开庭、宣判。

  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任何人员不得旁听。

  案件受理后,我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及时安排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承办法官一直与被害人、辩护人保持沟通,持续了解各方对于本案的意见。合议庭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进行充分评议、审核,确定出庭人员名单,依法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庭审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听取各方意见。合议庭经过慎重评议后,依法作出本案判决。

  关于本案中青少年的保护: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指出:首先,从庭审安排来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本案办理的全过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其次,从办理过程来看,为避免多次询问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创伤,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续保持沟通。据我所知,公诉机关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了司法救济。

  最后,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本案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心创伤,希望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她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隐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从伤痛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呼叫12355

  对于该案件的审判结果,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判得太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师在判决作出后则认为,王振华应判无罪,并且已经提起上诉。这个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本案刑期轻重、猥亵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还引发了对律师行业职业伦理的争论。

  近日,团中央“青少年12355”平台法律专家团队负责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撰文进行了回应。

  对本案的讨论已经很多,下文将就猥亵儿童案件背后的共性难题与大家展开讨论。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是轻了还是重了?当前国内在猥亵儿童案件办理中存在怎样的问题?未来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强奸罪范围过窄,导致很多恶性犯罪不能受到严厉打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强奸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也就是说,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与幼女的“接触”才能构成强奸罪,性器官插入对方肛门或口中都只能认定为猥亵。

  这一点与域外立法中“强奸罪”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英国的《性犯罪法案2003》规定,如果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将阴茎插入他人的阴道、肛门或口中,都可以构成强奸罪。有些国家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的行为”定义为性交,按强奸罪处罚。

  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

  对于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猥亵罪分为两个处罚等级,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强奸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猥亵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即使猥亵行为具有聚众、发生在公共场合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也只有15年有期徒刑。

  插入式猥亵案件频发,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在我们关注的有些猥亵儿童案件中,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插入被害人身体,有些是使用工具、物体等侵害被害人身体,有些是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正如媒体报道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介绍,“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量刑轻

  我们分析了近几年发生的22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被害儿童都是14岁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抠摸女童性器官,最后导致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

  其中2年及以下就有9件,2-3年6件,3-4年5件,5年以上只有2件。对比这些案件,判决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但我想强调的是,不是王振华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类似案件判决都过轻了。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至于很多严重的猥亵案件,都判决刑罚过轻,这是我们必须要警醒的。

  为了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类犯罪,从而震慑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有以下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适用情况。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一般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这直接导致了严重猥亵儿童案件判处刑罚过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劣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对那些不仅给被害女童心理造成伤害、而且对其身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猥亵犯罪严厉打击。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快措施。

  2、对猥亵儿童罪增加无期徒刑、死刑。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考虑到有些手段极其残忍的猥亵行为,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所以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3、研究是否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可以为女性?男性能否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性器官插入肛门、口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使用物体或者其他工具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这些问题应该尽快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猥亵儿童的犯罪更易发生、更难发现,更多孩子容易受到伤害。所以从国家角度而言,要加大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要加大对类似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所有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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