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月娃娃打翻火锅,被烫伤至八级伤残!父母把厦门一餐厅告上法院……

婴儿打翻火锅

瞬间被热汤烫伤

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已构成八级伤残

其父母将餐厅告上法院

索赔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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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集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婴儿打翻火锅

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2018年8月

父亲黄某带着还是婴儿的豆豆(化名)

和彭某等共五人一同到集美

一家经营自助小火锅和烤肉的餐厅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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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就餐期间

除七个月大的豆豆外

其余四人轮流离开座位取餐

就在黄某取餐回来就坐后

(其与豆豆之间还隔着豆豆的哥哥)

豆豆突然伸手触碰并打翻桌上的火锅

瞬间被热汤烫伤

豆豆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其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已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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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夫妇认为

餐厅内餐桌设置不合理,未进行相关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豆豆受伤 ,应承担赔偿责任。与餐厅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黄某夫妇作为豆豆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该餐厅至集美法院,请求判令该餐厅赔偿损失50余万元 。

集美某餐厅辩称

黄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基本照顾义务,与豆豆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餐厅内张贴有温馨提示,工作人员亦有提醒父母照顾好小孩,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餐厅要承担责任,从人道主义出发,应承担5%的责任比例。

法院一审判决

餐厅应赔偿合理损失近15万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作为餐饮业经营者,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餐厅内每张餐桌两边各有一个火锅,增加的儿童椅只能放置于餐桌侧边,离火锅较近,存在安全隐患。 该餐厅主张餐厅内多处张贴安全提示,其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多次提醒监护人要照看好小孩,事发后亦有采取救助措施,但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集美某餐厅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豆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受伤存有较大过错,可以减轻餐厅的责任,法院酌定餐厅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

故集美法院一审判决

集美某餐厅应赔偿合理损失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

被告已提起上诉

称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

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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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餐饮从业者应加强安全保护意识

餐厅作为餐饮业经营者

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措施

保障其提供的设置符合保障顾客安全的要求

餐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人

需对其已尽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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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餐饮从业者一定要加强安全保护意识,确实保障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顾客在就餐时亦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义务,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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