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在香港的司法问题。
关于法院与法官的设置,网友的意见基本一致,就是必须由中央决定或派出,区别只是设在哪里的问题,我有一个问题就是,《港区国安法》是大陆法还是普通法的问题,按照常规估计全国人大立法要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估计要把这部法律立成普通法样式的才能直接在香港实施,但是这样大陆这边的检查和法官估计要重新培训,难度很高;我有一个设想,就是《港区国安法》就按照大陆目前的法律模式,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熟悉的形式,立成和我国其他法律相同的形式是不是最好,这样只需向香港派出国安和公安部的人员,执行侦察与逮捕任务,起诉由最高检指定任何一个中院起诉,审判由最高法指定中院审理,按照我们的惯例提级审和异地审,服刑也在内地。不过这样使用我们的法律对香港人来说理解和守法上有什么困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