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孕引发的风波看同性婚姻的立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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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今日俄罗斯电视台报道,乌克兰警方突袭了一家涉嫌向中国“出售婴儿”的私人生育诊所。其主要业务就是代孕,客户主要为“有一定性取向”的中国单身男性。没过几天,4月29日,新京报报道,广州“彩虹宝贝”代孕机构违规向男同性恋群体提供商业代孕服务。这两个事件中代孕机构的行为性质完全相同,连目标客户群体都一样,区别仅仅是代孕机构的地点。

有很多种角度去评判这两个热点事件,例如代孕和买卖人口的违法性、代孕流行会导致妇女受到压迫等等。本文从另一个角度去分析问题,即这两起代孕案的客户方——同性恋群体。

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由来已久。2001年荷兰率先允许同性情侣办理婚姻登记。至2019年止,共有35国1地区宣布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约为全球政治实体总数的1/6,其中欧洲18国,美洲9国。这样的比例明显算不上什么“世界潮流”,如果细究原因会发现这都是新自由主义思想泛滥的后果。在我国《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的时候,出现大量不明来源的舆论要求在“婚姻家庭编”中加入同性婚姻立法内容。本文重点不在此,故略过这一说明。本文将要从代孕案出发,阐明为什么我国不能进行同性婚姻立法。

支持同性婚姻立法的人认为,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繁衍后代的需求会越来越低,而同性恋群体干脆几乎没有这一需求。

理论上,同性恋群体如果有养育后代的需求,那么实现的方式无非有两种:保留基因的和非保留基因的。保留基因的,指子女应当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即具有一方的一半基因。非保留基因的,指子女可以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走前一种方式,对女同性恋来说理论上较为简单,只需要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即可。(尽管在我国,严禁为法律上未婚的女性做试管婴儿)但是对男同性恋就不容易了,因为需要找到合适的母体孕育子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种方式就是男同中的一方与母体交配,另一种方式就是做试管婴儿,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另找一名女性作为母体。于是,男同性恋就成为了商业代孕机构的目标客户群体。上面的两则新闻,用铁的事实击碎了“同性恋群体几乎没有繁衍后代需求”的观点。譬如广州的“彩虹宝贝”自称从2015年来已经完成了400多起代孕业务,难道这个数字能叫“几乎没有”?当然,某些势力为了蒙骗民众为自己的政治私利投票,确实可以做到睁着眼睛说瞎话。此处按下不表。

如果走后一种非保留基因的方式,即从社会上获取法律意义或社会意义上的子女,那么主要途径就是从社会上收养。根据民政部《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和《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孤儿总数从2017年的41万下降到2018年的30.5万。尽管绝对数字很大,但一年减少四分之一(10万)的孤儿仍然可以视为伟大胜利。收养登记办理数从2017年的1.9万件下降到2018年的1.7万件,降幅低于孤儿总数的降幅,并且和某些人观念中完全不同的是,近九成的收养需求来自中国。现阶段同性恋群体占人口中的极少数,不可能指望这部分人通过收养为减少孤儿作出什么重要贡献。如果同性恋群体都走收养途径,则很可能在几十年后几乎没有足够的孤儿可供收养。但是不管某些人怎么否认,无刻反驳的是,养育后代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否则也不会存在面向同性群体的商业代孕机构了)。如果正常的收养途径走不通,这部分人很可能就会成为人贩子的面向客户群体,从而刺激拐卖儿童犯罪。这也是立法者坚决不想看到的结果。

此外,通过收养方式确定家庭关系,对人口的增长是没有贡献的。西方国家的少子化、老龄化恶果已经初步显现。现在中国的人口红利还能吃十几年,我们必须考虑十几年以后可能到来的人口危机。拒绝同性婚姻立法,客观上有利于将同性收养或丁克的需求压下去,延缓人口增长的减速。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立法一定是弊大于利的。因此我国现在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立法同性婚姻。我国在1997年实现同性恋非罪化,现在已经有了通过收养程序让同性情侣组建家庭的先例,这些已经是我国能对同性恋群体能做的最大的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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