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能不能吃狗肉说起

看了《董佳宁:全国禁止吃狗肉?文明和陋习该由谁定义》有感而发写了些评论,在这里汇总后添加一些内容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个哺乳动物可不可以吃另一种哺乳动物是生理和文化双重选择下的决定。

狗作为一个哺乳动物物种,如果没有携带病毒病菌和或超量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类来说是可食的,这是生理层面。

狗作为游牧民族长期驯养的工作伙伴,对于游牧民族来说,是有感情和驯养成本的,因此一般不会因为食用价值而终止其工作价值,这是文化的第一层。

狗作为一个长期驯养且亲人的动物群体,因其学习能力而成为现代社会残障人士生活的有力帮手,因其超人嗅觉而成为海关、警署的不可或缺的工作成员,因其灵敏听觉而成为看门能手,因其陪伴能力而成为现代人的居家宠物,是有工作意义和情感交流的,因此一般不会因为食用价值而终止其工作,这是文化的第二层。

狗作为一个移动能力强、繁殖能力很强且排泄物不利于动植物生长的物种,过度生育且没有人类主人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交通安全、公众卫生、环境保护、人文和谐等多方面的隐患,这是文化的第三层。

对于有工作有主人的狗,工作价值>食用价值是可以肯定的,对于无工作无主人的狗,很难保证其没有携带病毒病菌和或超量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食用风险也是高的,所以左右没有主人的狗是否可食用的更多是食品安全考量。而对于是否可以饲养食用狗的争议比较大,对于继承游牧民族文化的人来说这是一种伤害,对于直接间接接受过工作犬的服务的人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对于允许食用狗饲养引发宠物狗被死亡被贩卖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是否食用狗肉是一个哺乳动物对是否吃另一个哺乳动物的个人选择的问题,我个人从情感和食安角度出发,认为禁止买卖对公众利大于弊。但如果有人想要自养自食,或者对无工作无主人的狗选择性食用那也是个人选择,但这里必须明确的两个部分就是如何界定狗主人和如何界定狗有无工作。

如何界定狗主人和如何界定狗有无工作,需要有全国联网档案系统的支撑,这部分工作在中国其实是不足和欠缺的,进而引发了一系列人民内部的情感撕裂和不团结。

先从界定狗主人来说,我们中国居民是有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和全球联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来支持国籍和户籍辨认的,而目前狗户籍在城市尽管查的严,是否办理、办理后是否随狗携带、如何随狗携带、如何验证、验证后如何确认归还交接、确认交接的精力消耗谁来负担等都是城市居民个人决定的,是没有现有的规范的合理合法的流程和系统做支撑的;狗户籍在城乡和乡村地区,因为人口密度较低且因狗造成的交通安全、公众卫生、环境保护、人文和谐等隐患被重视程度较城市低,所以狗户籍查的不严,给狗办理户籍的积极性也不高,上述在城市中可建设且有必要建设的流程和系统在城乡和乡村地区就缺资少求。总的来说,如果既要坚持吃狗肉,又要保障狗主人的权益,全国联网的狗证办理、狗证随身携带规定、狗证验证流程和设备、狗的交通运输和商贸、狗类事件的办理和交接规范等流程和系统都必须建立起来,这里的全国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城乡结合部和乡村。

再说界定狗有无工作。在上述狗户籍制度及其延伸的基础上,健康的和或年幼的和或智商高的查无户籍狗是可以被买卖(成为有主人的狗)和或训练成为工作狗(成为有主人有工作的狗)的,比如因其学习能力而成为现代社会残障人士生活的有力帮手,因其超人嗅觉而成为海关、警署的不可或缺的工作成员,因其灵敏听觉而成为看门能手,因其陪伴能力而成为现代人的居家宠物等。在一段时间的联网买卖或认养(国外这个期限一般为3个月-12个月)无果后,无主人无工作的狗可被处死以降低流浪狗有可能造成的交通安全、公众卫生、环境保护、人文和谐等多方面的隐患,这部分被合理合法合规处死的狗产出的健康狗肉从伦理道德到食品安全都是可食用的。

引申说一下有了狗户籍系统后推进立法完善才能合法确定可吃狗肉的流程和规范,这里涉及了几个方向:

1. 宠物行为规范法和销户制度

2. 宠物生育规范法与立户制度

3. 宠物疾病控制法与年检制度

4. 宠物安乐死与兽体买卖制度

狗肉买卖是明确立户、年检、销户和安乐死后的兽体买卖过程的一部分,也只有这个部分出产的狗肉才是从伦理道德到食品安全都可以放心食用的。

简单小结一下可以做的工作:一、狗户籍系统有必要全国联网且在城市与乡镇同步推进,二、在狗户籍系统及其延伸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流畅前,暂停狗肉买卖是对人民健康和狗主人权益保障的体现,三、推进狗绝育手术的推广力度并与狗户籍相连可以有效减少无主人狗的产生,四、推进狗健康年检制度和户籍核查制度,五、推进文明养宠、理性消费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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