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意识形态差异在社会层面的具体体现

中西方意识形态差异在社会层面的具体体现

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中西方有着从根本上对立的意识形态与衍生而成的政治制度。但是意识形态在折射到社会层面时,往往的“对立性”就没有那么明显了,在很多方面更多的,像是“侧重点”的差异。

首先我们要明白社会,本身就是公民,或者我们讲的叫自然人自愿的,为了个人更长远利益而让渡出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的政治集合体。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组成国家,并且集体对相应部属享有“主权”。其起源与发展包含多种复杂的因素,不同时期的目的与前进方向也不同,在此不多赘述。总的来说,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出现了两种权利,一种叫做个人的“人权”,就是最初“自然权利”除开被“让渡”给整体社会的那一部分;另一种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权”,由社会公民所让渡的那一部分共同组成,政治权利、国家机器、司法主权等等都是建立在这之上的。因此,在这两种权利存在一定辩证关系之后,就相应的出现了两种分属于个人与国家的,同样存在辩证关系的利益区分。

中西方的意识形态的对立,在社会层面就体现在对于个人与国家的两种利益的侧重点不同。在西方,更加注重“个人利益”;而在中国,则更加注重“集体利益”;这种我们通常也将其称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异。由于西方有长期发展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因此其大力发展个人主义以保护私有财产来维护资本主义秩序;而我国则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强调全体社会利益的共同发展,因此发展了“集体主义”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总体来说,二者的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模式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这也是西方总是抨击我国“不尊重人权”的理由。

对于这一点,我在开头就说了,只是侧重点的不同。我国注重集体利益的发展,并不代表我国不保护个人权利。因为“国权”是建立在“人权”之上的,只有尊重人权,才能更好的维护国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且仅仅是短期与长期的关系。因此我国政府长期以来的政策方针不容易发生大的转变,而对比西方国家,他们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在这方面几乎已经到达“极左”的行列,过分忽视了整体利益的需要,即放弃了整体的长远利益以保障完全的短期利益,甚至乎不断的减少“让渡”出来的、维护社会存在的必须的“自然权利”。美国控枪就是个非常好的例子,美国民众只认为“持枪”以“保障自身安全”属于他们的“自然权利”(即使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承认),而极少思考“持枪”对于他们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损害;这也导致了美国几乎每一届政府作出的都是扩大政党利益的短期决定,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美国长期繁荣发展,更不利于世界经济稳定上升。在统治者方面,虽然我们目前均强调“法治”(或者说叫“法制”),但是掌管行政权方面始终都是“人治”;美国的这种意识形态加之其民选的统治阶级(而且不需要对民众负责)的社会制度,极其容易导致统治者牺牲“集体利益”以维护“个人利益”(问题是非常多的美国总统都这么做了!);而在中国,加之我们特殊的国情,使得统治者往往为国为民,考虑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利益。(这同样也是因为在我国,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趋同的)。

总而言之,中西方意识形态差异在社会层面的具体体现,概括起来就一句话,即对于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侧重点不一致。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中西都在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不断向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我们期待在新时代有新征程,有新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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