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公布78页裁决结果文件,解答了“孙杨案”中的七大问题
作者| 吴韵晗
来源| 懒熊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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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3月4日晚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了2019年11月15日当天,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上诉孙杨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公开听证会的78页裁决文件。这份文件中较详细地反映了从2018年9月孙杨飞行药检开始,直到最终听证、裁决的整个过程。
▲CAS发布的裁决文件首页。
裁决文件中包含一些此前在公开听证会以及之前相关公开文件中没有提及的细节,并详细解释了判决禁赛8年的依据及法律条款。也针对孙杨及国际泳联方提出的对WADA上诉流程、WADA方提出的律师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答和回复。
懒熊体育选取了自判决以来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并根据这份裁决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解答。
1.“三位'无资质人员'凭什么来进行样本采集?为什么说当天还有第四个人?孙杨真的用锤子砸了血样吗?”
——2018年9月4日那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判决结果宣布后,孙杨微博发出的完整血样瓶。
根据文件的第一部分“事实背景(factual
Background)”的记录,2018年9月4日晚,当晚共有四名工作人员前往孙杨在杭州的住处进行检测。一位是兴奋剂检测负责人(DCO),一位女性采血助理(BCA)以及一位男性兴奋剂检测助理(DCA),还有一位身份不明确的人是司机,负责开车将三位送到孙杨处。
三位检测人员提供的文件为:DCO出示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国际泳联给 IDTM 的通用授权书,DCA出示了他的身份证。BCA出示了一份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STQCJN)。
孙杨在现场最开始对文件没有质疑,他签署了兴奋剂检测表,并配合提供了两份血液样本。血液样本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中,并装在存储箱里。此后,孙杨发现DCA试图给他拍照,孙杨认为这种行为不专业,要求重新看IDTM提交的文件,尤其是DCA的证书。孙杨认为
DCA提供的信息不足,拒绝让他参与检测。但DCA是此次测试团队中唯一的男性成员,因此出现了无法采集孙杨尿液样本的情况。
随后孙杨联系了队医巴震、浙江体育学院医生韩照岐,他们讨论后单方面认为其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因此此次检测不成立,血液样本不可以被带走。根据文件的描述,DCO当时警告孙杨,任何移除血液样本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未能遵守样本采集过程,并且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但在运动员的“施压”(没有具体写明是什么压力)下,DCO或 BCA从储藏箱中拿出了装着样本的玻璃容器交了孙杨方。(文件原文:Under pressure
from the Athlete, the DCO or BCA took the glass containers from the
storage box and handed them to the Athlete)当时血液样本还保持完整状态,由孙杨方收走。
孙杨指示他的工作人员打破玻璃容器,装有血样的玻璃容器被保安用锤子砸坏。孙杨曾用手机上的手电筒提供光线,协助保安。此后,孙杨在DCO面前撕毁了他之前签署的兴奋剂检查表。
根据孙杨的要求,巴震医生当晚将情况写在了一张纸上。这份声明由巴震、运动员、DCO,DCA和 BCA签署。所有内容与事件前半段吻合,但之后分离样本、撕毁兴奋剂检测表的内容并未被提及。
而在最后的证据一栏中,CAS提及,存在检测地附近的监控录像,虽然最终没有公布,但被作为了回顾此案事实背景的重要证据。
2.“他只是个建筑工。”“他们没有资质。”
——孙杨方反复提出的检测人员资质问题,CAS怎么认定的?
▲孙杨发布的DCA手写信中,申明自己是一名建筑工人。
在WADA作为上诉方陈述时,提出,检测与调查的国际标准(ISTI)中,并没有要求BCA或DCA提供单独的授权文件,DCO应该在一开始与运动员接触的时候进行通知,并提供ISTI 5.4.2和5.3.3所需要的文件。
而且,即使FINA此前对ISTI的分析的概括是正确的,FINA也并没有支持孙杨没有违反FINA DC 2.5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测过程的任何一步)的结论。主要是由于,运动员对之前提供的血液样本没有异议,而且签署了兴奋剂检测表表示知情。根据ISTI 10.1 条(从运动员身上采集的样品由样品检测机构拥有),即样品一经收集,即归国际泳联授权的检测机构所有。
孙杨方反驳了WADA这一点,认为WADA不能以运动员对ISTI的解读是“超技术性的(hyper technical)”为由,不遵守相应的要求,运动员有权要求IDTM条例中的说法,特别是ISTI 5.4条和5.3.3条。
▲裁决文件中写明的ISTI 5.4条和5.3.3条。
最后的法律条款中,CAS附上了ISTI
5.4.2以及5.3.3的内容:在进行接触时,监督事务副主任/监护人使用第
5.3.3条中提到的文件向运动员表明自己的身份。”样本采集人员应有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采集样本,例如检测机构的授权书。检测人员(DCOs)还应携带补充身份证件,其中包括姓名和照片(例如: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证明;驾照;健康证;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并提供证件的有效期。
根据这两则法律条款,必须提供的是授权书,其他的身份证件为可选内容,需要至少提供一样,并保证在有效期中。
3.“WADA在上诉时限之后才提起上诉!流程有问题,CAS不应该受理!”
——WADA向CAS的上诉流程有问题?CAS进行偏袒了吗?
2019年3月22日,孙杨提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交其上诉状的最后期限已于 2019年3月20日过期,由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未能遵守这一最后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R51(1)条,该上诉应被视为撤回。
这一条是孙杨方曾反复提及的,在裁决文件中,孙杨以及FINA方在最后陈述时都再次提及了这一点,因此认为此上诉应当被驳回。
但CAS在文件中详细介绍了WADA上诉的时间线。FINA于2019年1月3日公布了对孙杨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第一次审理结果,并判定其并未违反。其上诉时间在宣布裁决结果后公示,即如果有关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相关机构的章程或条例没有规定时限,或者没有事先达成的协议,上诉的时限为收到被上诉的决定之日起二十一天。
根据FINA反兴奋剂规则13.7.1条,在收到决定后十五天内,当事方与机构有权提出上诉,并有权在15天内向做出判决的机构索取完整案件文件的副本,提出这种请求的一方应在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
21
天内向CAS提出上诉。而此条中明确规定,FINA可以在诉讼方任意一方限定的21天上诉期之后的21天内上诉,因此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有权代表孙杨方提起上诉的中国反兴奋剂机构CHINADA于1月7日获知了判决结果,可以在1月28日之前上诉,而FINA可以在2月18日之前上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1天限制,指的是当时的案件中,孙杨与FINA双方的上诉期限。WADA上交的文件中明确写出了这一点:根据FINA反兴奋剂规则13.7.1条,WADA可以在原被告任意一方限定的21天到期后的21天内,或在WADA方接收到听证会的完整材料的21天内提起上诉。
13.7.1:The filing deadline for an appeal filed byWADA shall be the later of:
a) Twenty-one (21) days after the last day on which any other party in the case could have appealed, or
b) Twenty-one (21) days after WADA’s receipt of the complete file relating to the decision.
▲判决文件中标出的FINA DC 13.7.1
FINA方此前认为,根据这个条款,FINA和WADA的申述时限是相同的。但仲裁小组最终讨论认为,由于FINA也是审理孙杨一案的原告,因此法条中的“any other party”的情况也适用于FINA,所以在FINA提出上诉的21天期限之后,WADA依然有21天的时间提出上诉,截止日期在3月11日之前,其案情摘要(Appeal Brief)须在提出上诉的限期后10天内提交,即3月21日。
WADA在2月14日曾首次提出过上诉,但当时WADA表示没有收到此前FINA判决的完整文件,因此向CAS申请更改21天的期限。针对此申诉,孙杨方认为WADA在1月7日收到裁决结果时,收到了听证会现场的录音。不过根据FINA
DC 13.7.1条款,录音并不能作为完整文件。
考虑到WADA提出没有收到相关文件的申诉,CAS酌情考虑,将提交案情摘要的时间拓宽了20天,到4月10日。WADA于4月3日提交了完整的诉状和案情摘要,因此CAS仲裁小组认为WADA上诉的操作合情合理。
4.“CAS不让三位检测人员参加听证会,对孙杨有利的证据他们不接受。”
——孙杨的微博,当晚DCA的手写信上表示可以参与听证会,但他为什么没能出现在听证会现场?
这个问题涉及到听证会开始之前,孙杨方的各种行动。裁决文件中提到,2019年6月24日,WADA向CAS提供了DCO和
BCA 的证词,表明孙杨方的工作人员与他们取得了联系,并且“担心他们的身体和经济状况是否良好,以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健康。”(“concerned
for their physical and economic well-being, and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ir family members”)他们表示“担心如果同意在这一诉讼中作证,他们将遭到运动员或他的工作人员和支持者的某种形式的严重报复”。
9月19日,WADA向CAS提出,本案中发生了针对BCA的恐吓行为,WADA认为,这一行为是与这一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的人采取的,目的是要影响BCA是否或如何作证。WADA认为这解释了为什么BCA不愿作证,并要求CAS重新发布命令,禁止任何进一步的恐吓或披露DCO或BCA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在回复CAS有关此事件的问题时,孙杨方否认曾进行过恐吓行为。这样的情况在10月30日又出现了一次。
出于种种原因,DCO和BCA选择了秘密作证。2019年8月13日,DCO承诺于8月26日或前后在欧洲境内某地以保密的方式作证。(the
[DCO] has committed to testify by way of confidential deposition on or
around 26 August 2019 in a location to be determined within
Europe.)10月7日,BCA同意通过视频接受质询作证。11月14日,BCA在瑞士洛桑以通过视频会议宣誓作证,三方律师和专家小组都参与了质询。
而此案中争议最大的DCA,则经历了多次的“纠结”。8月13日,CAS文件中表示,理解DCA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的行为,并希望DCA亲自或以电话或视频方式出席听证会,希望国际泳联尽最大努力确保DCA能联络到,如果FINA无法与DCA取得联系,仲裁小组将在不损害与他有关的证据的价值(如果有的话)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DCA于10月18日通过两封电子邮件与国际泳联联系,其中包括他事件中个人立场的书面文件(包括英文译文)。DCA表示不愿意提供口头作证,国际泳联为他向仲裁小组申请与DCO同样的保护措施。10月24日,收到
WADA 的意见后,孙杨向CAS提供了2019年10月18日DCA文件的新译本,其中强调了与FINA提供的译文存在的某些不同。
2019年11月8日,DCA通过电子邮件向FINA提供了第二份书面声明。DCA询问是否可以现在通过电话传唤他作证。但CAS在声明中表示,鉴于DCA似乎仍然不愿意作证,专家小组不打算强迫他。
孙杨在11月13日对CAS不通过电话听取DCA证词的情况表示质疑,对此,CAS回复称,仲裁小组表示没有拒绝听取DCA的证词,但仲裁小组认为由于不明原因,就在听证会前几天,DCA 突然在某些条件下表示期望出庭,并不合适。
5.“理查德·杨与国际泳联有利益冲突,他不应该作为辩护律师出现。”
——理查德·杨与国际泳联存在利益冲突吗?CAS为什么允许他作为WADA的律师出席听证会?
▲WADA方辩护律师理查德·杨
2019年5月29日孙杨方就向CAS提出,WADA方律师理查德·杨过去就职于FINA法律委员会,与FINA存在利益冲突,要求停止诉讼。
CAS的裁决文件中提到,在国际仲裁诉讼程序中取消律师资格的申请限制较多。 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性的干涉一方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因此,判定律师没有资格的门槛很高。同时,证明存在具体利益冲突的举证责任在于提出质疑的一方。
仲裁小组认为,孙杨方和FINA没有提出明确证据,证明显示理查德·杨过去曾任职于FINA法律委员会。而且,根据FINA的执行董事Cornel Marculescu介绍,法律委员会通常不参与有关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诉讼,而且据他所知理查德·杨没有收到FINA有关孙杨案件的任何信息。而理查德·杨参与起草FINA《反兴奋剂条例》而加深的对相关条例的理解,仲裁小组认为与此案无关。
6.“翻译人员太差了,好多地方都翻译错了!造成了他和法庭的误会才这样的!”
——听证会的翻译究竟是谁提供的?CAS不允许孙杨方更换翻译吗?是否存在因翻译问题造成的误会?
根据CAS裁决文件中提到的时间线,2019年10月18日,CAS通知原被告三方,应通过商议共同决定一家翻译公司来提供翻译服务。孙杨方在10月21日表示同意。
10月31日,孙杨报告CAS,找到了三方都同意的翻译公司。而且根据CAS文件中对翻译问题的解释,据CAS了解,是运动员团队首先挑选翻译公司和口译员,再交由WADA和FINA达成一致的。
听证会过程中,最开始的口译员的确令仲裁小组不满,但在下午接下来的时间中,孙杨方“毫不犹豫地”商定了一名新的口译员,她为其余的证人作了口译,效果令仲裁小组和三方都比较满意。
▲孙杨听证会现场的第二位“较令人满意”的口译员。
此外,听证会结束后,经双方同意,对孙杨的质询记录还提交给了一个独立的翻译处,这个翻译处转录和翻译了听证会期间孙杨的证词。在这方面,专家小组感到欣慰的是,运动员在仲裁小组面前的证词与在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小组面前的证词几乎相同。换句话说,尽管在听证过程中口译人员很差,但运动员的证词在这个过程中最终是被正确地翻译、充分考虑和理解了的。
7.“八年太长了!为什么判孙杨禁赛八年?”“为什么没有取消成绩却禁赛了,是不是有问题?”
——CAS判孙杨禁赛八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WADA方最终的申诉文件,FINA
DC10.3.1条规定,违反FINA DC 2.5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检测的任何部分)的行为将被处以四年的禁赛。违反FINA DC
2.3条(规避、拒绝或不提交样品收集)的行为同样是四年禁赛,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违反2.3条的行为并非故意,禁赛期为两年。而此案中,运动员拒绝提供尿样的行为只能是故意的行为。
而此前,2014年6月,孙杨曾因其一份检测样本中含有曲美他嗪而被判为期三个月的禁赛。因此,在本案中违反第2.3条或2.5条的行为构成第二次违规。根据FINA DC 10.7.1(c)条,第二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禁赛期应该乘以两倍。
在CAS最终的审理结论中,仲裁小组认为,IDTM 的样本采集人员遵守了ISTI规定的所有要求。同时,没有完成尿液样本采集过程并不会对血液样本采集过程产生影响,在这一过程中,DCA不需要也没有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在此之前,孙杨已经提供了血液样本。
并且根据多方证词及证据,DCO已经反复向孙杨确认了“你是否知道这样会造成拒检的严重后果?”根据FINA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现场太吵闹,可能被忽略了”这样的说法,CAS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孙杨当时的一些行为导致的,因此责任在于孙杨。
最终仲裁小组商讨的结果为,该运动员不能证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兴奋剂检查。“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检测中的任何部分”的行为成立,仲裁小组认定孙杨违反了FINA
DC 2.5条准则。虽然根据FINA DC 10.5条(基于无重大过失或疏忽而缩短禁赛时间)或第 10.6
条(基于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取消、减少或暂停禁赛)两条准则,孙杨的禁赛时间或许可能缩短,但根据具体情况,仲裁小组认为这两条准则对他不适用。最终判决基于违反FINA DC 2.5条要求的四年以及2014年的禁赛史,孙杨将被禁赛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