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战事件,娱乐法律师怎么看?
特稿 | 作者 曾雯雯律师
全文2735字
阅读需要6分钟
由执业娱乐法的专业律师
从法律角度探讨同人文的创作
非常值得一读
一部以肖战为主角的同人作品,将他描述为性别认知障碍的女装男性,涉及Queer content(性少数群体)及诸多不可描述及充满争议的情节,粉圈称其为「站街文学」。
肖战粉丝怒而举报Lofter、AO3两个同人作品平台。唯粉、CP粉、外圈粉、同人粉甚至路人纷纷加入网络战,目前缠斗正酣,已持续一周。
相信大家瓜已经吃的差不多了,此处不再赘述。
这场混战涉及网络内容审查和治理、道德伦理和文学创作自由、粉圈经济和粉丝管理、举报和网络暴力、名人名誉和隐私保护等诸多问题,可谓是一个集法学、社会学、传播学意义于一体的样本案例。
其他问题我们在此不予置评,本文仅从法律角度,探讨网络争论的焦点之一「同人作品创作的自由和边界」问题。
01
何为「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日本称为「dōjinshi」,英文对应词汇为「fan work」。一说该词源于日本,也有认为现代汉语中的「同人」源于新文化运动,更有人将词源追溯至《易经》的同人卦*。
概言之,同人作品在同人圈,通常被认为是志同道合的人(通常是原著或名人的粉丝)以某部原著作品或某位名人为基础,进行原创或二次创作形成的作品。
包括以知名人物为原型,或借用知名的小说、漫画、动画、游戏、影视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性格设定、故事背景、世界观等,对故事情节、风格、类型等进行创作*¹。
02
同人作品创作的边界
AO3在277事件后在推特上发文
基于真人创作的同人文学作品,称为「Real People Fiction」 ,国内饭圈简称为「RPF」或「RPS」*²,这类作品是以真人(通常为名人,即Celebrity or Public personality)。
RPF和其他同人作品相比,在欧美是一个相对敏感的创作类别。某些同人网站,如FanFiction就明确禁止此类内容,因为一部分同人内容涉及到性(包括同性爱情或性关系,亦称为slash fanfiction)、毒品、暴力、死亡等内容,或被认为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invasion of privacy)。
但包括AO3在内的部分同人作品网站是允许发布该类作品的,通常有“underage”(未成年人)或“creator chose not to use archive warnings”,即创作者选择不使用作品库警告)等标签。
《下坠》作者标注了阅读警告
此外,RPF作者亦会发出Disclaimer(免责声明),表明其作品描述的内容并非真实事件等。
以美国为例,此类内容在可能视具体情形的不同,会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free to speech)、侵犯名誉权(诽谤,defamation)、侵犯隐私权中的错误曝光(false light)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而关于淫秽内容的判定,美国前大法官Potter Stewart在审理一起淫秽电影案时,说“I know it obscenity/pornography when I see it.”(我看到就知道是否淫秽/色情),这句话被美国最高院高频引用,也被称为卡萨布兰卡测试。
在我国,使用真人作为原型创作作品,如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造成对其人格评价降低,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就此事件而言,如正主肖战本人认为该涉及“泥塑”(女化)其形象,将其人物设定为性别认知障碍的女装癖,贬损其公众形象、损害其名誉,可采取主动维权的态度,向国内外的相关平台发送禁止通知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 并按照相应程序完成作品下架;如情节严重,亦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己方合法权益。
粉丝大可不必对同人网站大举攻伐,毕竟平台上也有很多合法、优秀的作品。
原型人物(名人)对同人作品的态度
进一步而言,如果使用名人为原型创作的同人作品,也同时使用了其他在先作品。也就是说其是基于原著作品创作的同人作品。
例如,将杨幂的面容通过深度伪造技术换到《射雕》中,即是此例,这也是大量同人作品的常见情形,则涉及对该原著作品使用的规则。
通常粉丝自主创作,极少在创作前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其内容的表达形式与原著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因而同人作品也经常触到侵犯原著著作权的雷区。
原著作者或其权利人对同人作品的态度
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一刀切的答案,应考虑以下:
(1)原著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成书年代久远、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通常不会侵犯原作的著作权。例如,今何在的《悟空传》和《天蓬传》、周星驰的《大话西游》在《西游记》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
(2)同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多数同人作品在不同程度上借鉴或使用了原作的人物名称、形象、性格、设定、关系,或故事背景、主要情节、类型、世界观等。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和其与原著作品的关系程度密切相关:
第一种,基本沿用原著前述要素的同人作品,例如完全演绎原著,属于改编作品或演绎作品,需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
第二种,同人作品只使用了原著人物的姓名、人物设定等“静态”元素,其他设定包括情节走向、人物关系、故事背景、世界观等与原著有显著不同且进行了全新创作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人物姓名不具有独创性的创意表现形式,而作品的创意和设定如缺乏具体的表现形式,通常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原著作品的人物姓名、形象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同人作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原著的市场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江南的同人文《此间的少年》使用金庸武侠小说中65个经典人名,法院判决《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88万元*³。
如原著著作权人将人物角色注册成商标,且同人作品使用了该等角色,则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迪士尼,其对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非常严格,创造的经典动画形象米老鼠、唐老鸭等均被注册为商标,因此我们很少看到迪士尼的同人作品出现。
(3)是否构成合理使用(Fair use)
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体现了《著作权法》兼顾原创作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作的原则。
由于同人作品创作的方式,多为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利用原著部分元素进行再次创作,故而很难归属到前述“适当引用”的范畴。
此外,在美国著作权法体系下,除了上述三点之外,还有戏仿作品(parody)或讽刺(satire)的例外。
例如哈佛法学院即有parody的传统,以某个原著作品为基础,剧中音乐改编自流行歌曲,以法学院教授本尊事迹为原型,演绎成新的故事自娱自乐。
互联网为同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环境,但同人作品的作者也应在规则之内创作,还应充分考量原著作者及相关原型人物的正当权益保护,不要击穿规则的底;而同人爱好者们,征途虽在星辰大海,但回家倒车时也不要撞倒邻居的篱笆。
饭圈专业术语
* https://baike.baidu.com/item/同人/18409643
*¹https://www.urbandictionary.com/define.php?term=fanfiction
*² https://www.urbandictionary.com/define.php?term=RPS
*³ https://www.sohu.com/a/247788103_9989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