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致新冠肺炎传播如何定罪?两高: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2-28 17:2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别给予回应。

因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有记者提问,目前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有的地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有的地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澎湃新闻注意到,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而是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主要是由于2003年原卫生部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但未明确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导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障碍。”前述“两高”负责人表示,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已经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前述负责人认为,《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造成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

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前述负责人表示,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前述负责人指出,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因此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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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口罩能否定为“医用器材”?两高:未列入目录的不算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2-28 17:3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别给予回应。

有记者提问,在办案中,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时,对于外科医用一次性口罩、酒精能否认定为“医用器材”?

前述“两高”负责人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是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2001年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医用卫生材料已被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行分类管理。据此,本罪规定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均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

“2017年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前述负责人认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具体认定时,可以依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认定。实践中常见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均被列入医疗器械目录,属于医疗器械。对于没有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种类口罩、酒精等物品,则不宜认定为医疗器械。

前述负责人还表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个别防护用品是否系医用器材难以认定的,如果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在办案中应当如何把握?

前述负责人说,“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条件。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办案中审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从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判断。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认定的,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外,如果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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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疫情防控期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2-28 17:3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分别给予回应。

有记者提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从哪些方面准确把握?

前述“两高”负责人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在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注意把握“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起始时间以该公告为准,疫情结束的时间届时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为准。

前述负责人解释说,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具有较平时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扰乱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秩序,影响联防联控部署;二是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三是推高防护成本,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此类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注意把握“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围。根据《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防护用品、药品主要是指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和相关医疗器械、器材等;民生物品主要是指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

“各地的防疫形势和市场供应情况不同,在价格敏感的物品上会有一定差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物品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前述负责人说。

三是注意把握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是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2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如何认定查处上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前述负责人指出,实践中,在认定哄抬价格类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时,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同时综合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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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共立涉疫刑案588起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5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刘相琳

2020-02-2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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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警方抓获涉疫情案件嫌疑人。 重庆市公安局供图

(抗击新冠肺炎)重庆共立涉疫刑案588起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5人

中新网重庆2月28日电 (记者 刘相琳)记者28日从重庆市公安局获悉,连日来,重庆警方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活动,共立涉疫情刑事案件588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5人,行政处罚405人。

疫情发生以来,重庆全市公安机关启动一级警务模式,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对各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庆警方开展了“战疫情、保平安”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故意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非法猎捕、收售、运输野生动物;恶意传播疫情、借疫情实施诈骗、利用网络和自媒体等散布涉疫情谣言、污染环境;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疫情防护、防治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等违法犯罪。

与此同时,重庆公安机关对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警情,坚持快速出警、快速处理,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安全服务。结合统筹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庆警方将打击锋芒指向插手物流运输、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有黑恶背景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造假贩假,阻碍交通、破坏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全力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创造条件。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警方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前形势,尽力满足企业职工需求。在执法办案中,坚决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做到语言行为文明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消除违法犯罪干扰,努力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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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没骗到!北京两人借疫情假募捐被判刑10个月

来源:中国新闻网微博

2020-02-28 16:3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骗取他人向孙某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截至案发,尚未有钱款转入被告人微信账户。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金磊 陈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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