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发展战略转型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结构|研讨会实录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2019年11月22日,由中共央宣传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指导,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共同主办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会”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举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作了题为《发展战略转型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结构——关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解决“制度高墙”问题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发言。以下根据于安教授现场发言整理,已经于安教授本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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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中心是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与制度有关的要求,包括制度意识、制度权威、尊崇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把制度的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今后使用和管理干部的重要标准。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进展。

以制度为中心和基础的国家治理方针,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制度的构成形式上,法律和政策历来都是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在国家的重大战略安排中更多地考虑法治是非常重要和非常可取的。

我国正在研究和筹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应当重点考虑以法律为基本形式的制度建设问题。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是我国两个百年发展战略历史转换期。从发展战略的角度看,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的存在。因此,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和向高收入国家迈进,应当是设计“十四五”规划期间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心议题。

中国发展的所谓“制度高墙”,是十年前《哈佛商业评论杂志》(2009年三月号)(Harvard Business Review, March 2009)上Antonio Fatas 和 llian Mihov发表的文章提出来的一个命题。他们认为,在人均收入进入1万到1.2万美元时期,制度质量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挑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张军扩研究员致力于这一命题的研究,最近他在《管理世界》杂志2019年第11期上发表“突破‘制度高墙’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一文。他从经验分析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角度,认可了这一命题的意义并提出了破解的途径和建议。

如果所谓“制度高墙”的命题能够有效成立,那么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的法治中国建设,就应当是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展开。这一考虑包括相互关联的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制度化定型;第二,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第三,防范发展风险的国家安全制度建设。

以向高收入国家迈进为目标,服务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制度和高质量法治体系,应当是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心任务。小康社会建设定型化是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克服风险的安全法律体系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我国小康社会建设道路的定型化和小康社会水平的制度化法治化,应当以分配制度作为基础和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三次分配的分配制度结构和维护分配秩序的基本要求,这是我们从法律制度上确认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依据。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将把举国体制和市场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战略性科技力量、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问题等都需要国家的组织和支持。

所以,法治体系建设应当在教育制度、科技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治理结构制度和市场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能应当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中心进行建设和制度质量提升。在国内外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现实条件下,解决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是发展型法治所不可缺少的。国家安全制度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我国的发展方式。

Editor's Note:  In the "Symposium on Studying the Spirit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9th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held in November 22, 2019, Yu An pointed that the central focus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9th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is a more perfect governance system, including the respect, authority, implementation and maintaining of the system, while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is an important standard for using and managing cadres. Hence, the state governance places higher requirements on the rule of law, as laws and policies have always been the basic manifestations of the system. The 14th five-year plan period shall witness a historical transition as envisaged in China ’s two centennial goals. Therefore, to leapfrog the “middle-income trap” and enter high-income countries with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should be the centr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is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interrelated aspects: first,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ell-off society; second, the legalisation system centred on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n innovative country; and third, the installation of a national security system in prevention of development risks.

英文编辑|王其珍 王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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