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的容积与重量单位略考

本文写于2018年2月5日。

我国古代的传统容积单位“斗”和重量单位“石”的实际大小,一直是历史爱好者们考据、辩论的集中点之一,而对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的考据,似乎所见不多。在百度百科对于“斛”字的解说中,有如下内容:

斛 (汉语拼音hú) 是古代容积单位。唐朝之前,斛为民间对石的俗称,1斛=1石,1石=10斗=120斤。

这种通俗化的解释,真的对么?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石”是重量单位,而“斗”是容积单位;因此,1石=10斗这样的等式,就象10牛顿=1升,是说不通的。

据《汉书•律历志》,西汉时期人们以中等大小的黑黍来作为确定容积和重量单位的标准“标定物”: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这两段文字的大意是说:

用中等大小的黑黍1200粒装在“龠(yuè)”中,其所占体积的大小定义为一“龠”;2“龠”定义为1“合”;10“合”定义为1“升”;10“升”定义为1“斗”;10“斗”定义为1“斛”。这些都是容积单位。

1“龠”容纳1200粒中等大小的黑黍,定义其重量为12“铢”;两倍的这样的重量(也就是24“铢”)定义为1“两”;16“两”定义为1“斤”;30“斤”定义为1“钧”;4“钧”定义为1“石”。这些都是重量单位。

综上,可以看出,首先,作为容积单位的“斛”是有国家标准定义的正式计量单位,而不是什么“民间对石的俗称”;其次,作为容积和重量单位的共同“标定物”,西汉的人们用“中等大小的黑黍”使二者(容积单位和重量单位)产生了内在的关联,那就是:2400粒中等大小的黑黍,其所占体积为1“合”,而其重量则为1“两”。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得知:

1“斤”=16“两”,即1“斤”所对应的容积为16“合”,即1“升”6“合”;1“钧”=30“斤”,即1“钧”所对应的容积为48“升”,即4“斗”8“升”;1“石”=4“钧”,即1“石”所对应的容积为19“斗”2“升”,即1“斛”9“斗”2“升”。

反过来的对应关系则是:

1“升”=10“合”,即1“升”所对应的重量为10“两”;1“斗”=10“升”,即1“斗”所对应的重量为100“两”,即6“斤”4“两”;1“斛”=10“斗”,即1“斛”所对应的重量为60“斤”40“两”,即62“斤”8“两”(也就是62.5“斤”)。

可以看出,至少对于西汉时期的情况而言,本文开头引用的百度百科的内容(上文中带有下划线的文字)是错误的。

在古代,不论是百姓缴纳税粮、租粮,还是朝廷度支军粮、赈灾粮,或者官员、贵族领取俸粮,多是采取计量体积的方式(即用“斗”或“斛”来量),而极少采用称重的方式(估计与古代科技不发达,很难制造称重量大的磅秤有关系吧)。因此,在计量粮食时,人们更熟悉的、更常用的,还是容积单位,直到清代都是如此——例如,根据现存的清宫档案,清宫后妃按照等级每日可以得到不同的食物配给,其中涉及到粮食的,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都是作为容积单位的“升”、“合”。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