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乡村教化

摘自冯贤亮著《太湖平原的环境刻画与城乡变迁(1368-191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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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化

明代洪武三年,中央曾正式下令禁毁淫祠。[1] 当时对淫祠禁止的主要原因,在于江南地区妇女们极喜入寺烧香,有损风化。

在嘉兴地区,乡村妇女每年要遍游硖石山曹王庙,才肯安心养蚕。[2] 西部的湖州府乌程县地区,妇女在春季不分老幼,俱艳妆入庙烧香,地方政府“非不禁,竟不能止”。[3] 在明代正德、嘉靖年间,就曾出现了政府批判淫祠的高潮。当时先在昆山县、后在常熟县任知县的杨子器和其他一些官员都曾对淫祠进行了彻底的禁毁。[4]

当然,一些家族在管理其内在秩序的同时,也在家族的规范中明确要求族人禁绝佛事和淫祀。如,明弘治十七年已经修成的华亭宋氏家族的《宋氏家要部》,就有这方面的内容:[5]

生死寿夭,皆无预佛力所挽回也。世之不明者,往往为其眩惑,信有轮回,至今为害。乃有预修资福,求登彼岸,甚至于绝粒受斋,形如枯朽,将父母遗体无罪残灭,悲夫!

窃见今人有疾病、求生、患难救解者,俱以神明妖孽,祈祷再三,必求效应。……此亦俗之流弊然也。

  

清代中央政府也曾努力禁止民间擅造寺观和神祠,雍正十三年的一则谕旨即云:“凡民间有立愿广大,特欲兴造者,必由督抚题明,方准营建。”[6] 很多地方官还将五通神斥为百姓的祸源[7],江宁地方政府上疏要求将吴下淫祠五通、五显、刘猛将、五方贤圣等庙毁去。终于,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间江南地区出现了一次由省、府为首的禁毁淫祠运动。[8] 次年,中央又根据给事中刘楷条奏,下令禁止淫词、小说;并对“败坏风俗、蛊惑人心”的僧道邪教也一并禁革。具体工作则由直隶及各省巡抚亲自负责,如有违犯的即按律治罪,“该管官不行察出隐匿者,照例议处”。[9]

民众文化中的戏曲、小说、演剧赛会等,也都在政府严格控制的范围之内,并有专门的律例加以限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其具体“条例”又称:[10]

 

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应事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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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优人演剧多被斥为“亵渎圣贤”。康熙初,政府还下令禁止演戏中出现孔子及诸贤;至雍正五年,增加了关帝。[11]

清初推行的“剃发令”,不仅是从衣冠服制的层面对明朝制度所做的一个较大的改革,而且是文化风习方面对民众心态的改革,为清帝国营造正统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清初还较注重吸取明末衰时弊政的教训。明末清初人陈俶在崇祯十五年拟的《蠲赋清狱群臣谢表》中所云“民穷则盗起,为民清盗,而驱民于盗者多”,很受后人重视。[12]

在施行乡村教化过程中,地方治安一直受到重视,政府也屡次强调推行保甲之制对于消弭盗贼的重要性。要求城市乡村严行保甲之法,遇有“不务恒业、群饮聚博、斗鸡走狗、夜集晓散,以及履历不明、踪迹可疑者”,都要“立为纠举,不许暂容甲内”。[13]

嘉庆二十年前后,嘉兴府平湖县令王凤生曾大力在地方上推行保甲制度,戢暴安良,对地方治安的肃清起到了积极的效果。王氏曾以县令的名义,在平湖城乡地区发布了这样一份告示:[14]

 

乡里、甲耆、牌首,专查保甲事务,如有不知自爱者,或干预地方词讼,怀挟私嫌,藉端需索,扰害良民,甚至容隐奸宄,得规包庇,一经觉察,并被告发得实,除斥退外,照例治罪;倘犯法之户不服稽察,捏情刁告,讯明从重究办。其有经乡里甲耆首报之后,仍敢怙恶不悛,或向结怨寻衅,或令家属图赖打闹,定予尽法处治,决不宽贷。

 

    这个告示还用红笔圈点,十户人家张贴一张,即使是穷乡僻壤也不许遗漏,目的仍是防止“奸民”刁告或“强暴”报复。这种完善保甲机构的举措,可以使政府和地方统治阶层把家庭制度用于治安的目的。[15]

早在雍正年间,地方向中央政府的汇报中,曾屡屡言及江南地方盗匪之乱的严重性。雍正表示,中央向地方征取钱粮,可以适当给百姓“留徵”,以免使穷民成群盗窃,因为这种为害反而比欠粮为重。[16] 雍正四年(1726)七月间,嘉兴府与湖州府交界的乌镇地方,接近太湖,盗匪出没甚众,中央政府即将湖州府同知移驻乌镇,以资弹压。[17] 同年,中央政府下谕特别指出,直隶、江南两省的盗案从来都比他省为多,要求政府必须勤于捕剿。[18] 浙江按察使李治运十分注重在嘉、湖二府连接淞、泖、太湖地方产生的“渔匪”问题,利用水上兵船加强治盗,“盗风为清”。[19]

在农村,清初曾有许多隐居的明室遗民,对地方的教化起到了推进作用。如太仓人陈瑚,在明亡后绝意仕进,隐居于昆山蔚村,专事乡村教化的工作,常在每年元夕前后在村中的尉迟公庙召集村人,听他宣讲孔孟的“孝悌”、“力田”、“为善”等村规乡约,并且指出这是“圣谕”的道理。[20] 太仓州讲院由陈瑚书写的一份碑记,表明陈氏并非真正的隐士:[21]

 

今年夏,侍御马公按吾州,日讨国人而申儆之曰:“予奉朝廷之威命来巡尔邦,察吏安民,使者之职也。虽然教化弗兴,风俗未醇,吾耻之尔。其修乡约、明孝弟、联保甲,以为从善之良民,其毋干大法以自取戾。”于是,州之直塘镇诸生相帅以讲院勒碑请。

 

陈瑚在碑文中表示出来的姿态,完全是称赏有加的样子。所以,像他在乡村的教化工作,同样也十分有利于新王朝在江南重建稳定的生活秩序。

州县级的社学在清初得到了调整,它们本来多设在城市,影响乡民子弟的就学。顺治九年间,政府下令州县、大乡、巨堡各置社学一区,择“学优行端”的生员充补社师。[22] 康熙在位期间,还做了一件影响乡村教化较为深远的事,即提出所谓的《康熙皇帝圣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    笃宗族以昭雍睦    和乡党以息争讼    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    隆学校以端士习    黜异端以崇正学    讲法律以儆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    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    息诬告以全良善

诫窝逃以免株连    完钱粮以省催科    联保甲以弭盗贼    解仇忿以重身命

 

在雍正二年(1724)二月间,这个“圣谕”已被广泛颁行民间。但在此前,民间的“乡约所”,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教化工作。如清初长洲县的甪直镇地方,原在明嘉靖年间,每里都设有一个乡约所,专请村中的“硕行士民”担任约副、约正的职任。康熙二十六年(1687),镇上专请县里的行政长官、府学教谕、教授、训导等人,于农作之隙,来镇里督讲“圣谕”十六条。乾隆十七年(1752),县丞移驻甪直镇后,更要求在每月朔望传集“乡耆”,于乡约所宣讲“圣谕”。至于全国乡村遍设乡约所,则是雍正七年以后的事。[23] 萧公权通过对十九世纪中国乡村的细致分析,指出在清代政府努力通过意识形态来维持对民众的控制的过程中,“乡约”的推行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因为就乡约领导层约正、约副而言,其人选往往就是耆民、乡绅等地方精英。而且这种乡村意识形态的教化,一直可以上溯到1076年。[24]

 

直到咸丰元年,中央根据两江总督的奏请,认为地方上应该仍以《性理精义》、《圣谕广训》,作为地方崇正学、黜邪教的重要思想武器。此外,《大清通礼》、蓝田吕氏乡约、王阳明的《南赣乡约》、高攀林的《同善会式》与常州恽氏的《续证人社约诫》,更是常州府江阴县思想教化的重要范本。江阴县令为深入开展乡约行动,在咸丰年间十分努力。譬如,咸丰九年十月间他向乡村地方的公示中这样讲道:[25]

 

    四乡各镇原设讲约之处,应遵新章增设两期,实力宣化;并移请儒学赴乡周流督讲,本县不日亲临监视。倘有约正、进生怠惰偷安,随时训诫,俾遐迩士民悉遵化导。其未行各乡,亦当仿照办理,毋稍观望。

 

显然,这些活动,是国家在传统法律之外,另一种可以藉由地方领袖来加强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

由于州县牧令熟谙农事者少,乾隆年间开始施行奖励老农的措施,“每岁秋成后,州县查所管乡村,如果地辟民勤,谷丰物阜,觞以酒礼,给以花红,导以鼓乐,以示奖励”。[26]在意识形态层面对乡村加强控制的过程中,最严苛的当推文字狱。康熙二年三月份,在湖州南浔发生了“庄廷鑨刊刻明史案”。[27] 当时称此为世间罕闻的大狱。[28] 它与发生于康熙辛卯(五十年,1711)、壬辰(五十一年,1712)间的戴名世《南山集》案,并称“江浙两大狱”。[29] 由于文字狱牵涉的多为知识阶层,乡村的下层民众与他们还有许多距离。直到清代晚期,中国城乡居民中的大部分,还是文盲和半文盲。除了本行业的知识积累外,其主要的知识和信息来源,就靠耳食目治。乡村的寺观、酒楼、茶馆、书场以及乡邻聚居地,都成了知识普及、消息传播的重要场所。[30] 因此政府对他们的秩序管理,主要体现在民间宗教与习俗信仰方面,明清两代政府对此的控制都十分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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