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女子跳楼,26岁女教师坠亡警方均不立案,其实与这个案子并不相悖

最近,巴中女教师何某坠亡,生前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显示遭丈夫殴打,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再早一些,云南女孩小寒跳楼截瘫,也有监控证实她被男友及朋友拖拽、限制人身自由,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于是有网友愤怒之下举出早前“男子求爱不成当面跳江 女方被死者家属起诉索赔80余万”的案子,暗示警方区别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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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事情确实都让人气愤让人心绪难平,但还是不能失了理智。

这几件案子之间,其实不矛盾。






首先来复习一下男子求爱不成当面跳江,女方被死者家属起诉索赔80余万的事件。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一名30岁的男子求爱不成,拉扯女方,并威胁要跳江。女方争持过程中,对该男子进行了辱骂、刺激性言语和推打,男子随后跳江自杀身亡。

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这其中,行政拘留,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等同于“刑事拘留”,并不是“被抓去坐牢了”。

女方赔偿的判决,是死者家属的起诉,属于民事范畴,女方并没有背“刑事责任”。

同样,在巴中女教师何某坠亡、云南女孩小寒跳楼截瘫的案件中,刑法上虽然没有因果关系,但民法上因果关系存在,家属都可以向男方主张民事责任,追讨赔偿,只是这一点,不能要求警方代劳。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的?

碰巧,刚刚搜索关键词时,看到了这个案子,正是活生生的例子:女孩想跳江自杀,请陌生男子推她一把!男子推了…

19岁学生李某在路过广西南宁市凌铁大桥时,看到一名15岁女生欲跳江自杀,女孩说想跳桥,但是自己又不敢跳,就叫李某帮忙把她推下桥。李某便照做了。

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将女孩推下凌铁大桥,可能会造成人死亡,仍将女孩推下桥,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已涉嫌故意杀人,遂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结果不近人情,但从法律角度讲,这几桩案件本身确实不是相悖的。

虽然我对坠亡、受伤的女孩们抱以万分同情,但某些博主,实在抱歉,拳,没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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