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非法接受境外援助罪的建议
为了防止出现法律漏洞,我们法律里面通常会有一些兜底条款,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等。
但是偏偏在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罪却没有一条兜底条款。大家设想一下,假如有一个中国人收了美国人的钱,不当间谍,不煽动颠覆国家,但是整天在网上阴阳怪气发表各种言论(比如说我们常说的美分精日,还有那些什么田园女权,狗权等等),知道他当汉奸,现有的法律却拿他们没办法。
所以我就想能不能在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当中加一条叫非法接受境外援助罪的兜底条款来整治这帮人。
这个罪的犯罪构成是这样的:主观上是故意接受,客观上不需要行为人在接受援助之后有什么特别行为,只要接受了非法援助就构成此罪,至于怎样定义非法援助嘛,简单!只要是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的援助一律都是非法援助。
量刑方面,三年以上最高无期,且刑满释放后终身上微博等社交网站,终身不得从事媒体和教育工作。
哪位观网网友家里或者亲戚当全国人大代表的,把这个做成提案,在下感激不尽。如果这个建议有什么瑕疵,欢迎在评论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