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行被狗撞倒身亡侦查近一年,是不是一味拖延?
据澎湃新闻、大河报报道,近日,河北邯郸张振平提供材料反映,一只格力犬窜至马路撞倒电动车,导致38岁女儿张素校摔倒重伤死亡。邯郸经开区刑警队以“养犬人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侦查近一年。
警方相关人士称,张振平如若想要了解办案进展,他愿意予以告知。
去年7月,河北邯郸的张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犬突然窜出并猛烈撞击其车辆。张女士失去平衡摔倒,头部重重着地,不幸身亡。
受害女子的丈夫冯建升独自扛起所有重担:既要奔波处理妻子后事与案件相关事宜,对接警方与司法部门,安抚年迈的父母,又要照看3个孩子,三个孩子年龄分别为15岁、13岁、7岁都未成年。因劳累过度,冯建升突发脑干出血昏迷,一度在ICU抢救。
冯建升死亡女子丈夫的哥哥冯先生表示,在警方调查期间,狗主人已将狗进行处理。
该案的责任划分曾一度陷入僵局,当地派出所最初将事件定性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随后明确,该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不予受理。直至刑警队介入,以“过失致人死亡”对狗主人立案侦查。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指出,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此案显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养犬人已被刑拘、逮捕,即被实际羁押,侦查时间近一年了,那就很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但养犬人没有被羁押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没有被羁押,那么不能当然认定办案机关已经超期。
而没有羁押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无限期悬置,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是监视居住,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这说明,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案件停摆的理由,即使嫌疑人没有被关押,司法机关仍应当依法推进案件的处理。对嫌疑人而言,长期背负被刑事追诉的不确定状态,是权利负担;对被害人家属而言,被立案的嫌疑人长期没有被起诉,同样是一种程序不公。
金泽刚表示,只要立案了,即使没有羁押犯罪嫌疑人,也应该遵循一定的时间限制,不能一味拖延。这对被害人不公,对认为自己无罪的嫌疑人恐怕也是一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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