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盛华、梁伟|“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中国足球青训“新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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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基于“持续深化竞技体育改革,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的逻辑,探析“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价值作用。

文|梁伟、黄盛华

注释:本文作者为暨南大学体育学院教授梁伟、陕西联合足球俱乐部董事长黄盛华。文中数据主要来自中国足协官方网站、中国青少年足球微信公众号、其他权威媒体报道。

在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协的共同努力下,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从创设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以下简称“三大球运动会”),到联合发布全国青少年足球赛历,再到优化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以下简称“中青赛”)体系,一系列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正在推动龙头赛事的引领作用、主干赛事的支撑作用得到更好彰显(中国体育报,2025)。

但是,处于改革优化进程中的赛事体系,其引领作用和支撑作用的具体体现,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特别是2024年创设的三大球运动会,社会层面对其定位的认知仍不清晰:该赛事究竟是体育系统对于青少年足球发展核心抓手、落实全运会成绩的工作任务,还是填补青少年足球赛事年龄段拼图关键缺口的一个重要赛事?

进一步而言,2026年起,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合并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锦标赛3个组别(俱乐部组、重点城市组、会员协会组),由此,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将被重塑为“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那么,如何评价该体系的合理性?

本文作为《从“饥饱不均到年均40场,中国青训赛事“新想法”》的后续研究,仍聚焦中国男子足球项目,在梳理分析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变化的基础上,探析“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价值作用,并尝试以赛制优化设计为杠杆,推动中青赛和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战略目标的更好实现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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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变化的对比分析

1.1 2026与2024的中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对比变化一览

对比2026年与2024年的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2026年的体系设计出现了诸多调整。例如:中青赛U8-U12组别赛事,明确由45个中青赛地方办公室负责主办;中青赛U13和U15赛制设计当中增加了区域联赛,并在部分赛区实施周末主客场制;中青赛U17的北一区等3个赛区进行主客场区域赛,U13、U15和U17总决赛资格缩减,强化总决赛的竞争性;中青赛U19和中国足协U21联赛合并为中国足协U20联赛(由中足联负责组织实施)。

除上述赛制设计带来的变化之外,2026年的体系设计还存在1处显性变化与1处隐性变化:显性变化为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合并原有的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锦标赛3个组别(俱乐部组、重点城市组、会员协会组),由此推动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重塑为“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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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变化在于,近一年多以来,各地城市超级联赛(以下简称“城超”)逐步兴起,且由“城超”带动衍生出“城超”高校组联赛,该类赛事组织规范,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部分“城超”对U22以下年龄段球员的配备和上场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苏超”,明确要求有6名U22球员同时上场)因此,从某种角度而言,“城超”虽然不能归为青少年足球赛事,但已与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产生实质性关联。“城超”为U18以上球员,创造出了除“超甲乙”职业联赛、中冠联赛和中国足协U20联赛之外的另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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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24年中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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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026年中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一览表

1.2 2026年与2024年的中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对比变化之亮点与不足

对比2024与2026年的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其改革优化的亮点在于:(1)“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统合了原有纷繁杂乱的赛事体系,避免了同一年龄段球员奔波参与不同赛事的状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少年球员参赛存在的“饥饱不均”现象。

(2)“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联合中国足协U20联赛,以及与“城超”的隐性关联,不仅推动了U8-U22年龄段儿童、少年、青年足球赛事实现衔接有序、不脱节、不混乱,还进一步拓宽了U18以上足球人才发展的空间,极大增强了中国足球青少年培养体系的连贯性和广阔性。

进一步而言,中青赛与三大球运动会+“城超”与中冠联赛+中国足协U20联赛与“超甲乙”职业联赛,理论上助力打通了中国足球人才“育、选、用”全链条培育机制与发展路径。

在改革亮点凸显的同时,2026年的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仍存在值得进一步改革优化的空间:(1)多元管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与协同效能亟待提升。当前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的管理主体包含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协、中足联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政府,各方应当立足发展青少年足球的全局强化协作,对各自负责赛事的球员年龄段进行清晰界定并长期固定,例如,现有“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年龄段安排已经趋于合理,若无原则性问题,该年龄段设计不应随意变动;不存在竞赛体系升降级压力的“城超”,应当将自身对青年球员的培养定位对标职业俱乐部后备人才锻炼,将青年球员上场的年龄要求固定在U22以下,而非向下延伸对标青少年赛事,要求上场若干名U16-U18球员,避免影响低年龄段的青少年球员的参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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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青赛的赛制相较于2024年复杂度提升且清晰度不足,主客场+赛会制的稍显凌乱、赛事阶段的衔接需要捋顺逻辑。甚至从理论层面推演,竞技水平越高的队伍,其参赛场次可能少于水平较低的队伍,且等待下一阶段赛事的间隔时间也最长。另一方面,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的赛期仅为20多天,需在2个月内完赛,仅采用赛会小组单循环赛制,这种赛制对于汇集了该年龄段全省精英的省级专业队而言,是否合适?是否有助于实现体育总局借助全运会杠杆调动省级地方政府重视足球的战略构想?对此需要深入思考,避免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的主办和参与沦为“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应付式工作。

总体而言,2026年的中国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相较以往出现了“一路向前”的变化,相关改革变化既得到了学术理论界的充分论证和肯定,也获得了社会大众和传媒的正面评价。然而,仍有核心问题需要探究,例如:U16和U18年龄段的三大球运动会为什么不能交由中青赛主办?U8-U18年龄段赛事全部由中青赛统筹,不是更加符合大一统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的国际经验么?对此,本研究基于“持续深化竞技体育改革,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的逻辑,探析“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价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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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价值作用探析

2.1 对国外的全国(地区)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分析

塑造对“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价值意义认知,首先需要对国外实践经验进行分析,看看足球发达国家青少年赛事体系的设计是否有对应之处。研究选取欧洲部分国家(地区)及日本进行案例分析(各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数据表见《从“饥饱不均到年均40场,中国青训赛事“新想法”》一文)。

(1)欧洲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全国性或者是全地区)。德国:全国青少年男足赛事为德国青少年联赛U17和U19,队伍来源为必须拥有管理机构备案的青训学院的职业俱乐部梯队。意大利: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分为U15、U16、U17、U18和U20年龄段,U15-U18由意大利足协负责,U20由职业联赛管理机构负责,队伍来源为职业俱乐部梯队。英格兰:英格兰地区的全域性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英超联盟(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管理运作的英格兰足球职业发展联赛(U16)、U18英超联赛、英超联赛2(U21),队伍来源为拥有英超联盟认定为Category 1或2的青训学院的职业俱乐部;另外一个赛事体系是由The Football League Limited管理运作的EFL中央联赛(U18)和EFL青年联盟联赛(U18)。队伍来源为EFL联盟成员俱乐部的预备队或是青年队。法国和西班牙:两个国家的青少年足球联赛的队伍来源较为宽泛,只要是在本国足协注册的足球俱乐部(职业、半职业和业余)都可以组队参加全国青少年赛事体系。法国青年足球锦标赛分为U17和U19两个年龄段;西班牙则是大一统的青少年全国联赛,U16-U19年龄段的球员均可混合参加,不区分具体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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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日本全国性的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从U12 - U18共有11种赛事,各类比赛的管理机构和队伍来源多元且复杂。值得关注的是,在日本足协球队注册类别(日本サッカー協会チーム登録種別)规定下,全日本高中足球锦标赛、高圆宫宪仁亲王杯青少年足球锦标赛(U18)、日本俱乐部青少年足球锦标赛(U18),高圆宫宪仁亲王杯青少年足球锦标赛(U15)与日本俱乐部青少年足球锦标赛(U15)在队员资质层面形成了交融。这样,有利于球员依据自身水平,选择代表俱乐部或者是所在学校参加竞争强度不同的赛事体系。不同类型赛事之间的赛制、赛历错开也给予了有意愿的优秀球员参与多个赛事体系的可能。

(3)国外的全国(地区)青少年男足赛事体系总结与启示。首先,欧洲国家(地区)案例表明,他们形成统一性全国青少年赛事体系的基础逻辑为:参赛队伍均为可自主招募队员的俱乐部,由此可以假设参赛队伍的基础水平是相当的,仅需通过升降级等赛制设计去提升赛事竞争性,从而在锻炼培养人才的同时,选拔优秀人才。

其次,日本的实践表明,处于与棒球、网球甚至相扑等运动项目竞争态势的足球项目,《JAPAN’S WAY》和《JFAグラスルーツ宣言》显示,日本足协战略中的主要任务有一个就是扩大足球运动的社会受众面。同时,由于与“公益財団法人日本中学校体育連盟”“一般財団法人日本クラブユースサッカー連盟”之间关系复杂,日本青少年男足赛事无法形成统一体系,由此日本足球在普及推广和精英挑选之间,只能通过错开赛制、赛历的不同赛事给予平衡。

最后,对中国足球而言,结合上述国外案例可得到如下启示:只有队员来源渠道相当的同质队伍参与的赛事体系,才能保障竞技质量与竞争强度,进而在高强度竞争中选拔优秀人才;仅靠参赛队伍多元、竞技水平参差不齐的单一赛事体系,无法达成上述目标。我国需立足基本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以此作为“指挥棒”调节平衡普及与精英之间的关系。

2.2 中国特色的“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具有“普及+精英”双轨布局作用

理论推演“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可以析出一条普及推广与精英选拔相互交织的“普及+精英”双轨布局路径,极具中国特色。依据《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组织工作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青赛U8—U12组别的竞赛以扩大足球人口,推动青少年足球普及为主要工作目标,实质是为中国足球夯实社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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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中青赛U13、U15组别,虽然《工作方案》提出要“通过比赛选拔优秀人才,为各级国家队输送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后备人才。”但是“赛事面向全体青少年,不设任何参赛限制”,以及中青赛U13和U15队伍报名数量每年处于高位的实际,显示出中青赛U13和U15的底色仍然是普及化,是把上升通道铺到更广的地方,给与更多踢球的孩子有路可走,由此,中国足球有了稳定的人才池。虽然水平参差不齐,但这两个年龄段年均参赛近900支队伍,超2万人报名的情况本身就是中国足球发展韧性的支撑。

来到U16的三大球运动会,这是正在悄然提速的另一条线——精英路径。这个公开的国家工程,以省级队伍为基本单位,以挂钩全运会总成绩为杠杆,调动每个省级队伍集中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优秀的U16球员参赛,政策背后是明确的意图:集中精英人才,同质队伍竞争,寻找真正的潜力股。由此,在中青赛U15表现突出的球员,备战U16三大球运动会的省队就会将其“提炼”出来。

到了中青赛U17组别,参加过三大球运动会的队员再次融回中青赛,但这个年龄段的中青赛队伍质量和队员能力已经处于U17全国球员的最高水平,优秀球员“回炉炼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历练。

接着是U18的三大球运动会,每个地区的精英球员再次被省队选拔从而集中,又形成同质队伍竞争局面。三大球运动会结束后,经过多轮历练的适龄球员将有很大机会进入职业俱乐部一线队伍踢职业联赛,或者加入“城超”,或者是作为留待观察的梯队队员参加中国足协U20联赛,保留成为职业球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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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普及+精英”双轨布局路径推导图

总体而言,“中青赛U12以下—中青赛U13—中青赛U15—三大球U16—中青赛U17—三大球U18—中国足协U20联赛(或者职业联赛和城超)”这条中国特色路径,其实是在反复多次地进行“规模铺开——提炼精英”,与其说是选拔人才,更准确的应当是筛选人才。

也许会有疑问,两个赛事能协同起来吗?理论推演来看,“1+1‌>2”,一边把同场竞技的机会送到基层更多的队伍和人员,一边通过反复多次的磨炼筛选去锻造出“尖刀”人才,“普及+精英”双轨布局的并行不是分裂,是协同,让每个层次都能拿到最适合自己的路。直白地对“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给予一个小结:把机会铺广,把尖刀磨利,让每个踢球的孩子有路可走,让中国足球有路可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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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优化重点在赛制

3.1 中青赛的赛制优化思考

(1)中青赛赛制优化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解决其地方预选赛“遇冷”状况。经过4年系统性建设与推进,中青赛在全国总决赛层面已取得显著成效。然而,在中青赛体系向下延伸、真正实现全域覆盖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根系难以下扎到地方”的突出难题,对将中青赛打造成“我国覆盖面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竞技水平最高、社会影响力最大的青少年足球顶级赛事”,产生了制约作用。

主要体现在:在全国已设立的45个中青赛地方赛事办公室中,除上海等少数赛区实现了地方自主赛事与中青赛地方预选赛的有效衔接外,绝大多数地区仍存在体系割裂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例如,某省(直辖市、自治区)在2025年度开展了不少于5项青少年足球赛事,更跨省合作举办多项邀请赛,但这些赛事都未与中青赛预选赛形成机制性关联,反而额外单独组织中青赛地方预选赛。

另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在2025年中青赛男子U13和U15组别的地方预选赛中,仅吸引5个地市共19支队伍参赛,赛事采取1阶段赛会制,5天内完成全部37场比赛。相比之下,该省同年自行举办的青少年足球锦标赛则覆盖14个地市、有35支队伍参赛,并采用分阶段、分组循环结合交叉排位赛制,赛期长达15天,无论从规模、周期还是竞赛设计来看,均显示出更高水平的组织成熟度和参与度。

对此,优化中青赛地方预选赛的赛制设计只是“表面”,只有将突破点设置在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层面,通过强化和完善地方对于中青赛的政策政治性执行与行政性执行,保护并激励地方正当权益等,去重塑地方政府的中青赛政策执行过程,才能推动破解地方预选赛体系建设瓶颈,助力中青赛体系扎根地方。

(2)中青赛的“区域联赛-大区赛-总决赛”赛制。实践来看,2026年中青赛“区域联赛-大区赛-总决赛”赛制相较于2024年更为细致,增加区域联赛、部分赛区实施主客场制、总决赛名额缩减以提升竞争强度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是如前文所述“赛制变复杂的同时缺乏清晰度,主客场+赛会制的稍显凌乱、赛事阶段的衔接需要考捋顺逻辑,”这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改革优化。前期研究《从“饥饱不均到年均40场,中国青训赛事“新想法”》已对中青赛“区域联赛-大区赛-总决赛”赛制优化方向给予了探析,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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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的赛制优化设计

由于三大球运动会与4年一届的全运会总成绩挂钩,由此赛事本身具有特殊性,在赛制设计层面需要通盘考虑。同时,集中了全省最好的U16和U18球员,并且U18球员作为未来职业联赛的关键储备,赛制设计因此需要考虑竞争强度和对标职业联赛的训赛节奏与周期,同时也需对应体育总局对地方政府青训工作重视程度的要求。本文依据上述考虑,设计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赛制。

(1)全运会后第1-3年,赛事整体设置为4个阶段赛会制。第一阶段,比赛时间:4月下旬-5月上旬,总计15-16天。比赛分组:全运会1-8名分为A组;9-12名及上届三大球运动会排名靠前且未参加全运会的4支队伍分为B组;以此类推,剩余球队按照上届三大球运动会排名划分为C组和D组,每组8支队伍,总计32支队伍分4个组开展竞赛。若参赛队伍总数不足32支,则C组和D组可相应减少队伍数量(例如C组6支,D组6支)。竞赛方式:4个小组完成组内7轮单循环赛后,组间采用升降级制度,实行升1降1,即A组最后1名降到B组,B组第1名升到A组,C组和D组以此类推。

第二阶段,比赛时间为7月上旬至7月下旬,总时长15-16天。竞赛方式为:根据第一阶段升降级制度的比赛结果,确定本阶段A至D各组参赛球队,重新分组后的A至D各组继续开展组内7轮单循环赛。本阶段赛事结束后,A至D各组之间仍执行升降级制度,即A组最后1名降至B组,B组第1名升入A组,C组和D组依此规则执行。

第三阶段,比赛时间为8月中旬至8月下旬,总时长15-16天。竞赛方式为:根据第二阶段升降级制度的比赛结果,确定本阶段A至D各组参赛球队,重新分组后的A至D各组分别开展组内7轮单循环赛。本阶段赛事结束后,A至D各组之间仍执行升降级制度,即A组最后1名降至B组,B组第1名升入A组,C组和D组依此规则执行。

第四阶段,赛事统一在同一城市举办,赛期分为两个时段,分别为9月下旬-10月上旬以及11月,每个赛期总时长10天。赛事采用三大球运动会锦标赛模式,具体竞赛规则为:A组8支队伍分为2个小组,开展组内单循环小组赛,每组前2名出线后,经交叉淘汰赛进行半决赛、决赛,最终排定三大球运动会决赛阶段1-8名。B组、C组、D组采用相同赛制,同样各自分为2个小组开展组内单循环小组赛,每组前2名出线后,经交叉淘汰赛进行半决赛、决赛,最终排定9-32(30)名的对应名次。赛期安排为:C组和D组安排在9月下旬-10月上旬,B组安排在11月上旬,A组安排在11月下旬。全运会后的第2和第3年,依据上一年度的最终竞赛成绩分为A、B、C、D组,进行同样赛制安排的竞赛计划。

(2)全运会年,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若全运会取消足球项目年龄段限制,恢复成年制,则U16和U18的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仍参照上届全运会后1-3年的赛制开展竞赛,决出当年度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排名,同时可结合全运会赛期对第四阶段赛期作相应提前调整。

第二种情形,若全运会仍设置年龄段限制,则全运会年不举办三大球运动会(足球项目),以全运会资格赛替代该赛事。此时,U16和U18的分组抽签规则需调整,改为以全运会前一年的U16和U18三大球运动会竞赛成绩作为分组依据:A组球队作为资格赛第一档种子队,B组球队作为资格赛第二档,C组球队作为第三档,D组球队作为第四档。U20资格赛的分组安排,依据全运会前一年的U18三大球运动会竞赛成绩,同样按上述规则分为四个档次。

本研究提出的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赛制优化,主要具备以下有利作用:首先,集中全省该年龄段精英球员的省队,在升降级、多阶段、单循环的赛制安排下,每支队伍年均比赛场次可达到24-26场,破解了高水平青少年球员比赛机会少、比赛质量不高的问题,这对于即将走向职业赛场的U18年龄段球员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升降级几率各占12.5%的设计安排,提升了赛事竞争强度,为原本排名靠后的球队提供了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成绩的空间,清晰明确的排名也为地方政府体育部门评估队伍绩效提供了支撑。

最后,有助于约束部分地方针对性扶持单个年龄段队伍的短视行为,全运会周期内的3次三大球运动会成绩不仅与全运会总成绩挂钩,还关系到下一届全运会资格赛的分组档位,由此可推动地方政府在整个4年全运周期中,始终扎实抓好每一个年龄段的足球人才建设工作,真正落实体育总局“推动各省区市重新承担起三大球青训职责,促使各地高度重视三大球的青训工作,在组建队伍、开展训练、人员选拔和投入保障等各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从而推动青训工作全面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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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赛制优化的研究展望与相关建议 

(1)在三大球运动会成绩与全运会总成绩挂钩的基础上,可考虑将三大球运动会(男足项目)升级以省队为参赛主体的“全国U16联赛”“全国U18联赛”,无需将主客场赛制作为核心设计考量,转而聚焦于能够增加球队参赛场次、提升赛事竞技质量的赛制优化方向。此外,建议U16和U18的三大球运动会球员报名数提升至每个队伍35名左右,有助于纳入更多全省精英球员。

(2)中青赛需重点推进地方预选赛体系建设,夯实中青赛地方发展根基应作为中青赛未来发展的核心考量。在区域赛、大区赛层面,在保障竞赛质量与赛风赛纪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各赛事阶段衔接的逻辑性,进一步简化赛制。

(3)全运会方面,建议改变长期以来“11队+1个东道主”共12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的现状,调整为16支队伍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对标三大球运动会成绩对资格赛球队进行分组定档,并在全运会奖励办法当中,对1-16名设奖,以此减少决赛阶段因同分、胜负关系相同等情况导致的抽签定出线、轮空等待等问题,从赛制设计层面体现赛事公平性,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各地对足球青训工作的重视程度。

(4)再次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全国足球基地的普查与评级工作,系统掌握基地总量、基地内标准球场数量、天然草坪与人工草坪球场数量,以及基地住宿、餐饮、医疗条件乃至配套教育等各方面的完整数据,形成科学合理的足球基地评分标准体系,并每年更新1次,这可为多项赛事同期举办提供有力支撑。

(5)“中青赛+三大球运动会”体系的整体赛历尽早公布,如果能提前做好2届以上的赛历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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