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谅解、改口、再反悔:河北承德强奸案,女方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吗?

500

500

500

.

近期,河北承德一起强奸案引发热议。2025年1月,被害人刘丽报警称被王明强奸,最初4次笔录均称"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强行发生性关系"。3月21日,王明母亲支付30万元,刘丽签署谅解书。仅仅8天后即3月29日,刘丽第一次改口称系自愿,理由是"报警是因为王明没戴避孕套,觉得不卫生"。此后在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她又连续4次向警方改口,全部称系自愿,理由也不断变化——从"情绪激动"到"想发展成情侣"再到"内心有过犹豫"。其中6月14日那次还否认事前有暴力,称争吵发生在性行为过程中;7月21日又改口称冲突发生在事后,前后自相矛盾。直到7月24日和7月30日,刘丽再次翻供称非自愿,解释说"误以为谅解等于自愿",但这一解释连法院都未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她案发当晚那句"我不想,你别这样"始终没变过,5次改口反而严重削弱了她的可信度,最终成为王明被判缓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认为“被害人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对本案关键定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陈述完全相反,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案依据。”遂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已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

看了媒体报道,笔者认为,本案引起各方关注,但关注的重点不应是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该问题应交由法院依法审理裁判),而是女方收受钱款后反复更改口供的行为是否应该定性追责。女方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作出前后矛盾的虚假陈述,已涉嫌伪证罪、诬告陷害罪。此类行为既扰乱刑事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也让真凶难罚、无辜蒙冤,严重践踏法律权威,危害极大。

.

一、女方有可能触犯的两个罪名

1、伪证罪。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属于广义上的证人,其讯问笔录本质上就是证言。她明知第一次陈述的是"被强奸(非自愿)",收钱后却故意改口称"自愿",这是对案件核心事实的故意篡改。而其目的也十分明确:收钱、出具谅解书、改口帮男方脱罪,意图隐匿犯罪事实。更关键的是,法院并未采信她翻供后的理由,这等于从司法层面认定——她的改口系故意虚假陈述,而非认知错误或记忆偏差。综合来看,该行为完全符合伪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她最初报警称被强奸,如果事实本身是自愿发生关系,那她就是故意捏造强奸事实并报警,构成诬告陷害。但本案的难点在于:最初到底是不是强奸,目前事实尚不明朗。因此,诬告陷害罪的最终认定,需要等待男方二审是否被判无罪,以及能否查明女方从一开始就在撒谎,才能下结论。

.

三、本案最致命的一点:女方收钱后定向改口

我们来看时间线:3月21日,女方收受30万元并签署谅解书;仅仅8天后,她立刻改口称"自愿发生关系";此后又先后4次稳定改口,方向始终一致——帮男方脱罪;最终再次反悔,恢复原来的指控。这种"金钱对价加定向改口供"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可以直接认定:主观上系故意作伪证,而非情绪波动、记忆偏差或理解误会。她虽然辩称"误以为谅解等于自愿",但法院并未采信这一解释——这意味着,司法层面已经实质否定了她的善意、过失辩解。

.

四、笔者的结论(一家之言)

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由法院依法裁判,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女方收钱后多次故意改口供、严重干扰刑事侦查的行为,已涉嫌伪证罪,应当被依法追责。

现实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被害人收钱翻供,男方因此获轻判甚至缓刑,而女方最终因伪证被另案追究。

对这种收钱后反复改口、随意翻供的行为进行严查,十分必要。

于司法而言,这能斩断金钱干预司法的灰色链条,杜绝"花钱买脱罪"的乱象,维护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于社会而言,这能震慑恶意干扰侦查、践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倒逼当事人敬畏法律、如实陈述,避免冤纵失衡,守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

 

 注:本文仅为法律观点探讨,不构成对任何一方的定性判断。案件最终结果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