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5股价站上1元之际打开追究致其非ST一元闪电退市者责任的时间窗口
2026年4月16日,退市老三板的中银5(400236)股价稳步攀升至0.93元/股,17日从技术面资金面和政策面看继续收涨停板0.97元没有悬念,距离重返1元关口仅半步之遥。这一股价走势,不仅让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看到了希望,更对两年前中银绒业(原证券代码000982)以非ST身份“一元闪电退市”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2024年8月,中银绒业因2024年5月24日至6月21日期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被深交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决定终止上市,于8月12日正式摘牌,彼时深交所回复投资者称,此次退市是“市场化出清、市场化退市”,而且对于退市听证双方提交的材料没有信息披露,草草闷包退市,似乎为了显示退市效率的虚假政绩,即使是这样,也仅仅增加了5家非ST退市的公司,空前绝后,后面再也没有非ST一元被动强制退市的公司了。
如今,中银5股价逼近1元,若后续站稳1元并持续20个交易日,市场化退市的逻辑是否应反向延伸为市场化恢复上市?更关键的是,当初中银绒业退市背后,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低价清仓减持引发的连锁反应,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在国资委46号令(详细内容见附录)实施的背景下,如何依法追究其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命题(如第四条(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划转国有产权;(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六)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回溯中银绒业退市的核心诱因,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的违规减持行为是绕不开的关键节点。中国银行宁夏分行曾持有中银绒业4.02%的债转股特定股份(不是从二级市场买入),该分行不顾其特定股东身份以“减持比例低于5%不需要预披露”为借口,未经充分披露便以均价0.3元/股的价格,清仓减持1.71亿股中银绒业股票,相对于其静态成本5.87元/股,加上利息及处置成本实现重大损失逾十亿元,连带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其他投资者账面损失上百亿元,许多中小投资者因为财务压力和长期绝望心态,低价平仓造成重大实际损失,直到2025年11月,股价还是长期低于0.2元/股,最低0.15元。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的非法违规减持行为直接引发市场恐慌,成为压垮中银绒业股价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导致其以非ST股票身份触发“一元退市”条款,成为A股市场中罕见的非ST股票闪电退市案例。更值得警惕的是,该分行在减持泸天化3%股份时,却履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内部审批流程,这种截然不同的操作标准,背后折射出的是决策的随意性与违规性,也让人不禁追问:相关领导人员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躺平”观望反而低价清仓,最终造成事实上的巨额国有资产与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等国有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深究其中根源,既有内部监管缺位的漏洞,也有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历史短板。一方面,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其债转股股份的减持行为本应遵循严格的内部决策流程与信息披露规则,即便减持比例低于5%,也应充分考虑其行为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而非以“无需预披露”为由随意操作。对比其减持泸天化3%股份的严谨流程,不难发现,此次减持中银绒业的操作存在明显的双重标准,大概率存在违规决策甚至滥用职权的问题,但无论何种原因,这种无视市场规则、漠视其他国有资产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都已构成违规经营投资,也违反了《公司法》第21条,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应该依据《证券法》回购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赔偿中银绒业的其他股东(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法条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中银绒业退市之时,国资委46号令尚未正式实施,彼时针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虽有规定,但缺乏“终身问责”的刚性约束,部分领导人员存在“重决策、轻责任”“重短期、轻长远”的侥幸心态,认为即便决策失误,也可通过“任期结束”“岗位调整”等方式规避责任,这也成为其敢于违规操作的重要心理诱因。
2026年1月1日,国资委46号令正式实施,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号令明确规定,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终身问责,没有追溯期限,也不存在“国企免责”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便中银绒业退市已过去近两年,即便相关责任人已调离岗位、甚至退休,只要其违规决策行为被查实,造成了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与恶劣市场影响,就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结合此次事件来看,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的低价清仓减持行为,已造成多重损失:从国有资产角度,以0.3元/股减持的1.71亿股,与如今中银5近1元/股的股价相比,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缩水超过1亿元;从投资者角度,中银绒业闪电退市导致众多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市场对国有金融机构公信力的质疑;从市场秩序角度,这种双重标准的减持操作,破坏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与市场交易的公正性,造成了恶劣的示范效应。这些损失与影响,完全符合国资委46号令中“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问责标准,相关领导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理应被纳入终身问责的范围,依据证券法及相关减持新规,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应该在二级市场回购全部其非法减持的1.71亿股中银绒业股票。
2024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4 号),在预披露要求、违规惩戒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性修订,主要新增 “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 的市场化约束措施 。 这一手段既不同于传统的罚款、警示函,也区别于欺诈发行场景下的强制回购,而是通过让违规股东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方式,实现 “违规收益上缴 市场风险自担” 的双重约束。自新规实施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开信息显示,已有近岸蛋白、富佳股份、宁水集团、丰华股份、明阳电气等 5 家 A 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未履行法定预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 “责令市场化购回” 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近岸蛋白的股东违规案例是新规落地后证监会公开通报的首单适用 “责令购回” 条款的处罚案件,明确了监管层 “严打未预披露违规减持” 的执法导向。
追究责任的同时,更需回应市场的关键疑问:既然深交所当初以“市场化出清、市场化退市”为由,决定中银绒业终止上市,那么如今中银5股价逼近1元,若后续站上1元并持续20个交易日,是否应该遵循“市场化”逻辑,允许其申请恢复主板上市?从市场化原则的本质来看,“市场化退市”的核心是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即当企业股价持续低于面值,说明市场对其价值不认可,通过退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当企业进入老三板后,通过自身整改、业务优化,股价重新站上1元,说明市场对其价值的认可度已恢复,此时遵循“市场化恢复”的逻辑,允许其申请重返主板,才是对市场化原则的完整践行。否则,只强调“市场化退市”而忽视“市场化恢复”,不仅会违背市场公平原则,更会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失去信心。
进一步而言,若中银5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站上1元,召开听证会讨论其市场化上市申请,不仅是对市场化原则的尊重,更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的必要举措。同时,公开当初中银绒业退市前听证会提交的申诉材料以及深交所驳回不退市的理由,更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据公开信息显示,中银绒业在2024年6月收到深交所关于退市安排的《事先告知书》后,曾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听证申请,但最终深交所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如今随着股价回升,市场有权利知晓:当初中银绒业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是否包含了对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违规减持的质疑?是否提供了足以证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应退市的证据?深交所驳回其申诉、坚持终止上市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是否充分考虑了违规减持对股价的非正常影响?是否考虑到中银绒业作为非ST股票,直接退市违反了ST退市预警制度的上位法?中银绒业的股东买入股票之前没有签署“退市买者自负”协议,是否应该得到有关方面的赔偿?投服中心作为中银绒业的股东,是否应该代表其他股东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些信息的公开,不仅能厘清退市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更能倒逼监管部门规范退市流程,避免因个别违规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冤退”,同时也能让投资者更清晰地判断中银5的投资价值,维护资本市场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需要明确的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中银5申请恢复主板上市,是两个相互关联但互不冲突的命题。一方面,追究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是落实国资委46号令、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中银5的第二大股东,在中银5既没有董事席位,也没有高管席位(如财务总监、副总、董秘等),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治理不完善,是否应该在后续的股东大会尽快派驻董事及高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启动调查,查清此次减持行为的决策流程、责任主体,明确是否存在违规决策、滥用职权、内部监管失职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终身禁业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要求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对此次违规减持造成的损失进行整改,切实弥补国有资产与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中银5申请恢复主板上市,需严格遵循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只要满足“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站上1元”的交易类条件,就应该尽快恢复深交所主板上市,恢复代码000982,或者根据市值达到40亿元,恢复到深交所的创业板,真正实现“市场化恢复上市”的初衷。这里也有另外一个疑问,为何中银绒业在拥有40亿元的市值、每天交易量巨大而且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做出避免退市努力的情况下,深交所在听证会后还是让中银绒业闪电退市?这是正确的政绩观吗?
中银5股价逼近1元,不仅是一只退市股票的逆袭,更是对资本市场规则公平性、责任追究刚性的一次考验。国资委46号令的实施,为追究违规责任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也警示所有国企领导人员:违规决策终要担责,终身问责绝非一句空话。而深交所当初提出的“市场化退市”逻辑,也应在股价回升的当下得到完整践行,通过听证会、信息公开等方式,让市场化恢复上市成为可能。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既需要“市场化”的灵活配置,也需要“法治化”的刚性约束;既需要淘汰劣质企业,也需要给优质企业重生的机会;既需要追究违规者的责任,也需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银绒业的退市与中银5的股价回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资本市场规则的窗口:唯有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相结合,强化责任追究、保障信息公开、尊重市场规律,才能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才能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与投资者利益,才能实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期待相关监管部门能够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厘清责任、完善规则,让违规者付出代价,让市场回归公平,让投资者重拾信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退市要合法合规退市,不能为退市而退市凑数字,给几十万投资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2024年6月中银绒业股价跌破1元时,上市公司公告强调其不是ST公司,似乎暗示不会跨国这个退市预警鸿沟直接退市,经过听证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签署过“退市买者自负”之类协议应该豁免退市,但中银绒业开户的证券公司却每天短信轰炸这些无辜的长期股东“中银绒业股价低于一元20个交易日将直接退市”,人为造成恐吓效应,导致踩踏18个跌停板。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下周中银5的股价站上一元,中银5开户的证券公司是否应该对等发短消息提醒股东“中银5股价高于1元20个交易日将直接恢复上市”,践行“市场化降板升板对等”原则,也就是老生常谈的“三公”原则呢?我们拭目以待。



浙大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