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引发父亲猝死案:责任划分与警方调查要点分析

近日,云南曲靖通泉中学发生了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剧。2026年3月30日下午,49岁的杨某接到班主任电话,得知15岁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长期索要零食和钱财,当天中午又遭殴打,于是到校配合调解。在得知儿子被欺凌的经过后,杨某情绪激动,进入调解室仅几分钟便发生心源性猝死。学校提供了AED,但在场没有人会用;120急救人员通过电话指导家属做心肺复苏,急救人员赶到时已回天乏术。调解过程中双方家长无过激言行,也未发生肢体冲突。

 

一个家庭在几分钟内彻底坍塌。这起悲剧引发了公众对各方法律责任与过错的追问。以下围绕欺凌者或其家长、学校、死者自身三方主体的责任划分,以及警方应重点调查的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一、欺凌者或其家长的责任

 

欺凌者的法律责任是本案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欺凌行为包括长期索要零食和钱财、多次殴打等,涉及财产侵害和人身侵害双重违法性质。

 

关于父亲猝死是否加重欺凌者的责任,关键在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欺凌行为对儿子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调解事件,与父亲猝死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将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争议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欺凌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若超出直接受害人的范围,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可预见性等因素。具体而言,欺凌者的监护人首先需要赔偿被欺凌男孩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而父亲的猝死若被认定与欺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可能涉及更复杂的侵权责任认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欺凌者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打破“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惯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涉事学生年满14周岁且行为情节严重,行政拘留是可以依法适用的选项。同时,若欺凌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二、学校的责任

 

学校的责任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校园欺凌防治与管理教育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从本案看,欺凌行为从学期开始持续发生,包括反复索要零食和钱财、多次殴打,最后一次是在调解当天午休期间发生的,学校是否尽到了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的义务,是判断其过错程度的关键。此外,学校在调解过程中的组织安排是否妥当、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是评价学校责任的因素之一。

 

第二,现场急救与安全保障责任。 本案中,学校虽配备了AED,但在场人员无人会使用,只能由120急救人员通过电话指导进行心肺复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法院认定AED并非法律规定学校必备的医疗急救器械,校医未使用AED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学校既然配备了AED设备,就有义务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使用培训,否则设备就成了摆设。学校在急救培训和应急预案方面的缺失,是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充分的体现。

 

第三,强制报告制度的履行情况。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在发现学生欺凌事件后,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依法予以处分。在本案中,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以及在报告和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拖延、隐瞒等情况,也是评价学校责任的重要方面。但从现有信息看,暂无证据证明学校是明知而不为,更可能的是失察问题。

 

 三、死者自身的责任(过错相抵问题)

 

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自身因素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分配。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父亲猝死系心源性原因,需进一步查明其是否存在心血管基础疾病。若存在已确诊的心血管疾病且在事发时正处于危险期,则其自身疾病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较高,相应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若既往无相关病史,则情绪激动引发的意外更接近于欺凌行为和调解场景共同促成的结果,自身因素权重相应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父亲在得知儿子被欺凌后情绪激动,是正常且合理的反应。调解过程中双方家长无过激言行、无肢体冲突,说明死者对情绪的控制并未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合理范围,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即便考虑自身基础疾病因素,其“过错”程度也极为有限,更接近于无过错责任分担中的风险分配问题,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相抵。

 

 四、警方应重点调查的问题

 

本案中,警方已介入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学生欺凌违法犯罪案件执法指引(2026)》,公安机关应迅速制止学生欺凌行为、控制事态,做好现场管控工作,相关工作情况要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开展走访调查,调取监控视频和相关视听资料,扣押相关物品。具体而言,建议警方重点调查以下问题:

 

第一,欺凌行为本身的证据固定。 包括:欺凌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次数和手段;涉及哪些学生,各人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存在长期索要钱财、零食的勒索恐吓行为;是否有监控视频、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等客观证据;是否有目击证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明确将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第二,欺凌者年龄的确认。 年龄是决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适用条件的核心因素。需核实涉事学生的准确出生日期,确认其是否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刑事追诉。

 

第三,调解室现场情况的还原。 包括:调解室内的监控视频;在场人员(班主任、校方代表、欺凌方家长等)的陈述;是否有过激言行或肢体冲突;学校在调解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父亲发病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表现。

 

第四,急救过程的核查。 包括:学校AED设备的具体配备时间和位置;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态;在场人员中是否有人接受过AED使用培训;发病后拨打了120的具体时间;从发病到120急救人员到达的时间间隔;急救过程的完整记录。

 

第五,学校的日常管理记录。 包括:学校是否有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制度;是否开展过相关教育和培训;针对被欺凌学生的投诉或报告,学校是否进行过调查和处理;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欺凌事件未及时处理的情况。

 

第六,死者的健康状况。 包括:死者的既往病史和近期健康状态;是否有心脑血管等基础疾病;法医鉴定结论中的直接死因和诱因分析。

 

第七,监护人的家庭情况。 包括:欺凌者的家庭背景、家庭教育状况,是否存在监护失职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是否尽到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将影响其责任的认定和后续的家庭教育指导措施。

 

 结语

 

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最终酿成父亲猝死的悲剧,教训极为深刻。从法律层面看,欺凌者的多重法律责任、学校的监管与急救义务、以及受害人自身因素的考量,共同构成了本案责任划分的复杂图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标志着我国校园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的新阶段。这起悲剧提醒我们,校园欺凌绝非“孩子间的打闹”,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校协同应对的严肃问题。唯有完善制度性防范、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才能真正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安全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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