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子后,上海婆婆和媳妇反目!婆婆出钱买的房,官司竟输了?儿媳能赶走自己吗?
丧子后,上海婆婆和媳妇反目!婆婆出钱买的房,官司竟输了?儿媳能赶走自己吗?
来源:新闻坊-2026-04/1413:13上海一套使用权公房
让一对婆媳对簿公堂三年多
一边是痛失爱子、手握全额出资证明的婆婆
一边是新婚丧偶、在上海无亲无故的儿媳
房子的承租权到底该归谁?
一场始于爱、终于房的亲情拉锯
故事还要从16年前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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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吴阿姨(化姓)拿出毕生积蓄,给双胞胎儿子各买了一套使用权公房,并将一套房子的承租人登记为小儿子。
2011年,小儿子和网上相识仅两个月的女孩闪婚,小两口就住在这套公房里。

谁也没想到
命运的重击来得这么快
2014年
小儿子因病去世
留下新婚不久的儿媳
独自守着这套房子
这也是她在上海唯一的家
2015年,丈夫已去世的吴阿姨想着搬进去住,却被儿媳明确拒绝。一边是想守住儿子念想、晚年有个落脚处的婆婆,一边是失去丈夫、在上海举目无亲的儿媳,曾经的婆媳情分彻底被房子撕破。

随后矛盾升级
一僵就是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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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吴阿姨通过物业公司指定,成为了这套房子的承租人;
2023年,儿媳不服,直接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吴阿姨的承租人资格;
2024年,诉讼期间,吴阿姨把户口迁进了公房。
本以为稳了
结果二审判决下来
彻底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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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驳回儿媳的诉讼请求,吴阿姨暂时胜诉;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吴阿姨的承租人资格;
吴阿姨不服二审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终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安部门联系吴阿姨,要求她把户口迁出 。公安部门表示,吴阿姨户口迁入的资格依据的是承租人资格,如今承租人资格被撤销,户口迁入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而吴阿姨名下已无其他房产。

为啥全额出资的婆婆输了?
走投无路之下,吴阿姨找到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的孙鸣民律师,希望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守住自己的合法居住权益,也寻求一丝精神上的慰藉。

这场官司的反转
让很多人看不懂
吴阿姨明明是全额出钱的人
怎么还会输?
孙鸣民律师表示
这里面藏着
三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看完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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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出资≠拥有承租权
吴阿姨一直觉得,房子是我全款买的,就该是我的。但律师明确说了:使用权公房和商品房不一样,承租权归属看“登记”,不是看“出资”!
吴阿姨当年把承租人登记在小儿子名下,而且这么多年都没提出异议,法律上会推定这是“赠与”——相当于把承租权送给了儿子。所以,哪怕她掏了钱,也不能直接主张自己是承租人。
02
配偶的“居住权”法律优先保护?
儿媳能赢下二审,核心原因是她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同住人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①在房子里实际住满一年以上;②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住得困难。
二审法院改判,并不是否定吴阿姨的出资,而是考虑到儿媳作为外来配偶,无亲无故、无房可住,从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出发,给出了合理倾向。
03
没了承租人资格,不代表没地方住
这里有个重要误区:撤销承租人资格,不代表剥夺居住权!
律师解释,吴阿姨作为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而且当初本来就计划把户口迁进来,她的合法居住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不能以“承租人”的身份处分房子。
目前,吴阿姨听取律师建议后
也有了自己的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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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和派出所沟通,争取暂缓强制迁户;
另一方面准备通过诉讼,明确自己的居住权益,同时也在尝试和儿媳调解。
毕竟
两败俱伤的结果
谁也不想看到

在这场纠纷里
没有真正的赢家
房子是用来住的
不是用来伤感情的
这场婆媳大战
最终或许会以“各退一步”收场
唯有换位思考
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
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坊友们怎么看这起纠纷?
消息来源|新闻坊综合案件聚焦(记者:钱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