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量刑之我见
看过很多国内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报道,个人以为法律在量刑方面自相矛盾多多。
我先说下美国这里的一个常见的诡辩,枪不杀人,人杀人。那我把枪换成汽车,车不杀人,人杀人,也一样说的头头是道。但你一定会觉得哪里不对。枪是干什么的,是专门杀人用的,特别是今天的社会,枪连打猎的目的都失去了,打猎顶多是个娱乐。车是运输工具,虽然会撞死人,也确实有人用车来谋杀,但那不是车的本来用途。所以所谓的”枪不杀人,人杀人“就是个彻头彻尾的诡辩。
我国的法律也有类似的似是而非。比如说打人,如果是打屁股,肯定没多少人会认为是冲着故意伤害去的,就是一个体罚的动作,虽然也可能打死人重伤人的。但是如果打人是冲着腹部或者头部而去的,那肯定有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的目的。所以法律不能以所受到的伤害的程度去判罚,但凡击打头部腹部,哪怕没有医学可见的伤害,也必须比打屁股受伤所该受到的惩罚力度更大,因为其动机是为了杀人伤人。这和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判罚不同是一个道理。反过来,如果受害者的腹部头部遭到打击,受害者有权判定对方有谋杀的动机,因此可以使用同样程度的反击,这必须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其实也是对施害者的一个恫吓,你的行为如果让对方认为有杀人的嫌疑,对方有权反杀你,且法律会保护对方。
另一个例子就是诬告强奸。诬告强奸这个现象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因为我们都知道自从摄像头普及,人手手机,各种暴力犯罪的数量都大幅下降,只有强奸案反而逐年跳升,甚至到了比是个洞就能强奸的阿三国还高的地步,这根本就不符合常理。唯一的可能是有海量的强奸案,甚至大多数的所谓强奸案都是诬告,这才能解释对比其他暴力犯罪在数据上极端不正常的走势。那么和打人案一样的逻辑,法律上必须有反坐。就像打人者要清楚,你一旦打了别人头部腹部,那你就可能被对方重伤或杀死,诬告者必须清楚,一旦被判定诬告,会受到和强奸犯一样程度的惩罚,只有这样次啊能恫吓住一些肆意妄为的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