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比较,不能破坏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整体原则

【本文由“孤鹰”推荐,来自《多交多得就不合理,应当是少交多得才能体现公平,看看人家澳大利亚养老金吧》评论区,标题为孤鹰添加】

首先,你歪曲了澳洲的养老制度。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支柱构成:

第一支柱:待遇确定型基础养老金(政府养老金)

其特点包括:

资金来源: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个人不需缴费。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主要保障最低生活水平。领取条件:需达到预定退休年龄,通常在55-60岁之间,具体取决于出生日期。

第二支柱:强制性超级年金

运作方式:雇主必须按季度为符合条件的雇员支付超级年金缴费。

缴费比例:目前最低为10.5%。

资金管理:雇主缴费全部存入雇员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由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第三支柱:自愿性超级年金

包括两种类型:

雇员自愿缴费:用税后收入自愿缴费到超级年金账户,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雇主补充缴费:雇主在缴纳强制性超级年金基础上补充缴纳的部分。

请仔细看看,哪里有什么“少交多得”!

其次,正确理解“视同缴费”。

“视同缴费”只是针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既包括公务员,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人在参加工作时,还没有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工资由所在单位发,资金来源跟在职职工一样。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于是,①在1991年之前或2014年之前已经退休的企业职工、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也就是所谓的“老人”)完整享受“视同缴费”待遇。②在1991年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或2014年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退休年龄的(也就是所谓的“中人”),其在1991年之前或2014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③199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或2014年之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也就是所谓的“新人”)就没有“视同缴费”一说了。

建国以来所有的制度设计中,“参加工作”都不包括农民,“退休工资”也与农民无关。这个设计也许不合理,但任何改革都不能追究既往,可以从现在开始,把所有公民都纳入社保体系中来,一样参保,到退休时一样领取养老金。

另外,一个国家的养老金状况,不能孤立看待,要结合经济发展状况、税收负担状况、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等等。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负担状况就不多说了,大家上网一查便知。

以下是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当前或近期的退休年龄情况:

美国:领取全额社会保障金的退休年龄已逐步提高至 67岁(适用于1960年或以后出生的人群)。人们最早可在62岁开始领取,但金额会永久性减少。

英国:领取国家养老金的年龄已提高至 66岁,并计划在未来进一步提高到67岁和68岁。

德国:正分阶段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至 67岁,预计在2029年完成。

日本:法律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 65岁。但企业被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员工能够继续工作至 70岁。

澳大利亚:退休年龄已提高至 67岁。

法国:法定退休年龄为 62岁,但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4岁(计划未来进一步提高)。

丹麦:退休年龄为 67岁,并计划在未来逐步提高。

意大利:情况较为复杂,退休年龄与社保缴费年限挂钩。例如,缴费满35年可在60岁退休,但法定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7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农民的养老待遇确实偏低,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想办法提高农民的现时收入,使其能够缴纳稍微多一点的养老保险(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早就做到了),而不能破坏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整体原则。至于参加过当年集体农业劳动的高龄老人(一般都在70岁以上),按不同年龄增加一些养老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再逐步增加,这也很有必要。

这是我这么一个参加过几年人民公社劳动并亲自去交过公粮、后又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人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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