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尊重中国的英雄军人,需要修订宪法的“残废军人”到“残疾军人”
笔者按:前几天我和大家分享了美国华人中的两位普通人邓月薇与曾喆的英雄时刻。我本意是说他们作为炎黄子孙后代,是优秀的普通华人代表。不少网友评论他们是美国人的英雄,和中国没有关系,我虽然不准备改变我的未来写作计划,但是我接受这些批评,故而想在这个帖子里谈谈,我们中国人可以做到的更尊重咱们自己的英雄的一点儿小事。
如果您通读过宪法,大概会在第四十五条发现以下文字:“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我不知道您怎么想,反正我看到的第一眼是感到违和的。这一用语在当年语境中是中性的,但在今天的语言环境下,已经产生歧义,就连下位法都在说“残疾”军人,并且日常语言中说“残废”已经带有一定的贬义了。
所以,如果您同意宪法作为一个严肃的根本法,理应体现对战斗或者因公或者别的原因残疾的军人的话,您大概会同意呼吁宪法为此修改措辞的。这不是对制度的否定,而是对语言细节的完善建议。为了帮助大家,我草拟了一个模板来呼吁这一点,您只需要使用这个模板就可以和代表您的人大代表们联系,让即将到来的两会中加入这一小提案,促成对这些曾经为国做出过流血牺牲而健在的军人们的一点儿小心意。您同意吗?模板如下:
本模板供公民提交宪法修改建议使用
现行关于宪法第四十五条中“残废军人”称谓修改为“残疾军人”的建议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们:
你们好!
我是一名关注公民权益与法律规范的公民,特此提出对宪法相关条文用语修改的建议。
问题陈述: 现行2018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残疾军人的文字如下:“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这一措辞仍使用带有历史轨迹的“残废军人”这一称谓。然而,自下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实施以来,如现行《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均已采用“残疾军人”的表述。这一差异导致宪法法律用语与社会现实、政策实践不一致,可能影响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认知和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修改建议: 建议直接替换词语,无需修改条文核心内容。以与下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体现对残疾退役军人的尊重与现代社会价值观。
建议修改依据:
下位法和政策文件已采用“残疾军人”,形成法律体系的规范化趋势。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残废”一词过时,带有歧视色彩,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尊重理念。
维护法律语言统一性和尊严性,有利于宪法权威的体现与公众认知的现代化。
恳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宪法修订或解释中,审议并采纳该修改意见,以完善法律规范,体现对残疾退役军人的尊重与保护。
此致 敬礼!
提交人: 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1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2026年___月_____日
辖区所属全国人大代表:_____________
————————(这是现实/文艺分割线,以下不必复制了)————————
如果我能提交,出于目前我人在海外的尴尬身份,我的署名可能是下面这样的,但是大家既然在国内,那就不用学我,直接实名保证人大能受理就好了。
提交人: 真凡
联系方式: 风闻社区私信
日期: 2026年2月20日
备注:我其实认为这不是小事,不过我也不能强求大家都认为是大事。如果能够在大家的推动下取得成效,将对残疾军人群体产生积极意义。如我所说,功成不必在我,大家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这份模板,我完全不在意自己是否署名。在你们的行动中,我会感受到对自己的认可,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