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下,一个家庭的很多财富其实是来自结婚时父母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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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了这位朋友说的,查了下民法典,才知道配偶、子女、父母竟然是平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实在不好理解这样立法的理由。按个人看法,配偶应该是毫无争议的独立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第二顺位,父母第三顺位。这才比较合理。现有规定会出现非常诡异的情况。

    按这位朋友父亲过世,母亲除了自有的1/2房产,只继承到父亲那1/2房产的1/4,合计只有5/8房产。儿子、祖父母各得1/8。这等于说,母亲陪伴父亲一辈子,父亲过世,如果大家庭没那么和睦,母亲不仅失去了父亲,还可能失去住了一辈子的房子。或者为了继续住在房子里养老,需付出该房子3/8的钱才能保有完整房产。这不仅是一笔巨款,整个事情本身都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事。

    夫妻相伴一辈子,一方走了,一下子不仅失去了爱人,还要失去完整的房产权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产权...所有这些财产都突然不完全是自己的了!这真是悲伤的事。

你这就扯了。

很多情况下,一个家庭的很多财富其实是来自结婚时父母的馈赠,而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都是前半生含辛茹苦省吃俭用才积累下这些用于馈赠的财富的,而这一馈赠行为的主要对象其实是自己的亲子(儿子),

鉴于爹死娘嫁人的情况比较多见,因此,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除了拿回自己应得的养老部分以外,实际上还替自己的孙辈保存了一部分财产,尤其是这个孙辈是男孩的情况。

很多情况下,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时候,在分配自己遗产的时候,是偏向儿子的,或者有孙子的儿子的。

这是必须承认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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