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中,司法昌明通达应当是最具观察与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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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案件必须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才能打掉金融机构及其雇佣讼棍的小算盘。

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中,司法昌明通达应当是最具观察与考量之一,而且是深刻的指针之一。所谓昌明,是指立法与执法不落后于时代和社会的运行,能够更大、更广、更深刻地引导社会与时代的进步,带给社会与国家更理智、公正、客观且稳定的前瞻与期盼;所谓通达,是指在法的精神与理念下,立法与司法不背离国家与社会及时代现实与未来的要求,深入司法、行政、经济与民生及社会各方面,不相互制肘,甚至茫然。

要做到昌明通达,除了法律条文的社会普遍知悉以外,律法的架构与成立、执行与检察,和监督,更是涉及实质性的律法文明后果之事。

该文所示案件的错综和纠结,在许多案例与实务中并不鲜见,以至于贯穿于几乎较多的经济、刑事、民事调处中,令事件当事方与仲裁及调处和监督、观察困惑。

困惑之一:事件实质与案件程序哪一个重要?谁才是决定定谳结果与走向?看一看众多庭案过程与诉讼辩论,这一困惑常常令观者云山雾海,晕头转向。

困惑二:罪过责任怎样。是A(欺诈)?还是B(盗窃)?或者C(串谋)、D(伪证)、E(职务、非职务)?F?

困惑三:法条适用如何对应?是A(欺诈)?还是B(盗窃)?或者C(串谋)、D(伪证)、E(职务、非职务)?F?

最最令定谳者犯难的是:困惑二与困惑三的叠加组合之后形成的更加复杂形式,令事实与律法形成万花筒效应,大有玩笑与玩弄不能分辨,人情事顾行政经济权利和公平浆糊一团。

最令人惊奇的是,有少数案件在公堂之上,公开上演无厘头式话术与心术之剧情,惊诧莫明。

法之所以称法,是因为对其涉及事务有规矩方圆、有边界和定论,触之必究;法之所以成法,是因为不违公理人伦社会约定,被普遍认同;法之所以为法,是因为能够厘清事件原貌,洞见事务本质和本源。

愿所有的罪恶都被无所遁形,受到惩罚;所有的善良不被辜负,得到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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