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代卖3000万元海南离岛免税品,男子获刑3年

现代快报

2026年01月12日 16:03:25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涉案货值巨大的走私普通货物案终审判决书。上诉人熊某因代卖套代购的海南离岛免税走私货物,货值高达3130万余元,偷逃税款超4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综合全案情节,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以陈某甲为首的走私团伙通过套用他人免税额度、套代购等方式,将海南离岛免税货物走私至深圳。熊某、詹某、郑某、俞某四人分别参与代卖、收购或货物处理等环节,形成完整走私链条。其中,熊某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负责代卖走私货物,货值达31309120.88元,偷逃税款4102825.37元,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2025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熊某因偷逃税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詹某、郑某、俞某因起次要作用且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分别被判处缓刑及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原判定性错误,其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补充称,熊某罪责较轻、获利微薄,已补缴部分税款,二审期间还主动预缴二十万元罚金,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明知团伙从事走私活动,仍事前合谋、分工负责销售,持续参与犯罪数月,并非事后代售,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特征,原判定性准确。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偷逃税款证明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涉案数额认定无误。

法院同时指出,熊某作为从犯,认罪认罚且积极补缴税款、预缴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结合同案人量刑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综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对熊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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