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舘長提起公訴, 罪名是恐嚇罪, 被恐嚇的對象是賴清德

檢察官對舘長提起公訴,

罪名是恐嚇罪,

被恐嚇的對象是賴清德。

恐嚇罪成立的法律要件是,

所謂受害人要心生恐懼。

因此舘長要向法官聲請傳喚賴清德出庭作證,

並接受詰問,

確定他有沒有心生恐懼。

若是賴清德不願或不敢出庭作証,

那法官應判舘長無罪,

並主動追訴賴清德誣告罪。

因為舘長的言語既然未使賴清德心生畏懼,

他去控告舘長恐嚇罪,

不就是典型的誣告嗎?

舘長到底說了什麼?

舘長在直播時回應網友斬首行動問題,

他說了一句「把賴清德的狗頭斬下來」。

就是這句話惹出了官非,

還勞煩賴清德找大律師提告,

想必律師昂貴的訴訟費也是公費支付,

這可都是民脂民膏的納稅錢,

政府不是一天到晚喊窮嗎?

賴清德提告,

又給檢察官拍馬屁的機會,

這個案子起訴公然侮辱還有些道理,

檢察官可能認為公然侮辱罪太輕,

因此起訴了恐嚇罪,

恐嚇罪量刑重,

但前提是必須傳喚賴清德出庭作證。

賴清德說他是原告,

原告不需要出庭。

我要說「賴清德,你錯了」,

法官是可以對原告以証人身分傳喚出庭,

若拒絕出庭,

法官得以強制拘提。

問題是那個法官有這個膽量。

不過舘長可利用這個機會,

好好玩玩賴清德。

人家都把刀送你手上了,

不拿出來用用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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