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出台,首次明确规定无人领养无害化处理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如下:
第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防止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可探索开展抓捕外包和犬只爱心领养的社会化运作模式,并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对限养区内被遗弃、走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注射等手续的犬只,综合执法部门将统一按无证犬进行捕捉、收容并做好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
犬只收容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认领的犬只,综合执法部门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定期实行无害化处理。
在我印象中,这是所有地区养犬规定中,首次明确规定收容超过期限无害化处理。(如果有网友知道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请告诉我)
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日本,都是采取捕捉-限时领养-无害化处理的模式。日本有个电影《向日葵与幼犬的7天》说的就是这事。被捕捉到收容所的狗只能活7天,没人领养就要进入毒气室处死。
(图片来自《向日葵与幼犬的七天》,这些狗本来都是要死的,但后来来了一只柴犬,因为柴犬颜值较高,被身为收容所工作人员的主角违规救回来了。可见颜值有多么重要,关键时刻可以救命)
其实我国很多地区也是这样做的,比如被爱狗人士痛恨的北京七里渠、上海康宁路,都是干这事的。但问题在于,养犬规定里并没有相关的条款。
北京规定: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海规定: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规定,无人领养,由公安机关处理。那么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上海的规定就更有意思了:无人领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规定是啥?你自己不就是上海的养犬管理规定吗?你不说如何处理,难道还要其他部门再出个“有关规定”教你怎么处理?
其他地区的养犬规定,也不乏类似的条款。总之就是一种甩锅行为:把无人领养犬只的处理方式,推给了根本不存在的“有关规定”。这也导致了爱狗人士经常拿这一点来说事,说七里渠康宁路处死狗狗如何残忍。
既然最终的处理方式一定是无害化,就应该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这对于工作人员也是一种保护。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对无人领养的犬只进行无害化,防止爱狗人士借此闹事。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开了个好头,希望别的地方也能及时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