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条约知多少?兼评《清朝条约全集》

好像现在清条约成了热门话题,有唐诗宋词元曲清条约之说。想起我有一篇旧稿,找出来一看是整20年前所作,没有发表过。现在放这里供有兴趣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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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条约知多少

 

 有清一代,总共与外国签订过多少个条约?对于清朝政府来说,这是一笔糊涂帐。因此,民国初年的外交部不得不进行一些必要的清理工作。因有关情形学界注意不够,故撰本文,略作评介。又,近年出版的《清朝条约全集》也与此问题相关,一并说明。

 

一、条约原本

 

民国二年九月,外交部总务厅统计科编刊有《外交部储藏条约原本编号目录》一册。据此册介绍,清朝与各国签订的条约原本:

000 向藏于理藩院及礼部二处,迨总理衙门设立以后,亦有奉旨批交该二处储存者。前外务部虽以司务厅为汇藏之所,然并无专管之员,庚子以前条约既未加意搜集,庚子以后条约亦未一一收藏,所编七十八号,并无一定序次,有同一条约而批准本与画押本分作两号者,亦有甲约与乙约同列一号者,铁路照片、新约全书均各自为一号,并置于条约柜内,更觉界限混淆,每号以黄布包封,参差羼杂,查阅匪易。000

民国初年的外交部,由总务厅统计科负责保管条约原本。但所接收的清朝条约原本,较之应有之数相差很大。于是相应开展清理工作:

000 元年冬,清理旧档,于故纸堆中觅得刚果条约等原本共八种。嗣后函请内务部暨蒙藏事务局,就前理藩院及礼部档案检查,均复无条约原本在内。又以中俄西北各约,恒有存留订约地方者,故复行文塔尔巴哈台等处调取,仅准塔城送到议定俄属商人贸易地址条约等共七件。兹谨就原有各约暨搜罗所得,以国分类,按时先后一律重行编号,每号以一种为限,储以铁匣,匣内所存各件,另开清单,揭于匣面,并将号数标诸匣端,均汇藏于包铁木柜内,加以扃鐍。000

条约原本,经清理编号,计得:俄约三十号,英约十九号,美约五号,法约九号,比约一号,瑞挪(瑞典挪威时为政合国)约一号,瑞(典)约一号,德约五号,葡约四号,丹约一号,和(荷兰)约二号,日(西班牙)约二号,义约一号,奥约一号,日本约十一号,秘约一号,巴(西)约二号,刚(果)约一号,墨约二号,韩约一号,公约三号,共计103号。实际上,美约一号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仅存“汉英文换约凭据一纸”,“系从同治七年中美续增条约本内检出”。1896年中日《议订通商口岸租界专条四款》“原件因庚子之乱毁失”,只存有“从日本使馆抄出”的“钞录汉文约稿一件”;俄约二十二号1898年中俄《续订旅大租地条约六款》只存有“民国二年八月间驻俄使馆抄寄”的抄件一份。而俄约十五号《交还巴尔鲁克善后办法四条》(存俄、缠文[维吾尔文]合璧画押本)与俄约十六号《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存汉文画押本)实际是将同一个条约的不同文本误分为两个条约。另外,俄约二十三号、1899年的《电报合同续约一款》实际是清督办电报事宜盛宣怀与丹麦大北电线公司签订的。

由编号目录来看,很多条约(特别是总理衙门成立以前)的原本已经遗失无存。1860年以前的条约原本仅存3种。1842年中英《江宁条约》,存有“汉英文合璧英主批准本一件”;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时为政合国)“汉英文合璧两国全权画押本一件”。1858年的中俄《天津条约》,只存有俄文批准本(“此件庚子遗失,嗣后于[光绪]二十八年俄雷使送还”),“汉文无存本,或亦于庚子年失落”。

 

二、相关档案文件

 

民国初年外交部组织编印(许同莘、汪毅等人编纂)的一套清代康熙至宣统历朝条约集,包括:《康熙雍正乾隆条约》(康熙1卷、雍正1卷、乾隆2卷)、《道光条约》(8卷)、《咸丰条约》(12卷)、《同治条约》(23卷)、《光绪条约》(初版102卷,补遗15卷、再版117卷)、《宣统条约》(19卷),其体例不同于一般条约集。编篡者认为,“每订一约,自发生以至成立,手续繁多”,故将相关“折件及所奉谕旨一例采入,以期阅者洞悉立约之原委”。因其为民国外交部的官方出版物,所收文件又是直接采自清朝政府的档案,所以对于研究清朝的对外关系史应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事实上,学界对于这一套书一直很重视,除了将其列入《中国近代史文献必备书目》(中华书局1996年第1版),还先后三次影印出版。其一为台北国风出版社1963年的影印本,分为4册:《清初及中期对外交涉条约辑:康、雍、乾、道、咸五朝条约》(全一册);《清末对外交涉条约辑》(全三册:一、同治条约;二、光绪条约;三、宣统条约)。其二见于台北文海出版社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八辑,第72-79种)。其三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的《清朝条约全集》(三卷)。

 

三、《清朝条约全集》

 

关于《清朝条约全集》(以下简称《全集》),还有进一步的意见应该提出。

前面已经说过,《全集》只是集合影印了民国初年外交部编印的清代历朝条约集。但是编者在新撰的前言中不仅没有坦率地说明真相,反而大施障眼法欺骗读者。首先,他们暗示读者从前的条约集收录不全,进而夸口“现在将清朝签定的所有国际条约一条不漏地按签约时间顺序系统整理出版,充分反映清朝国际关系的全貌,这在我国近百年历史上尚属首次”。摆出一副前无古人的架势。接下来,他们虽然迫不得已地承认民国初年外交部对于清朝条约作过整理出版,却不肯告诉读者这套出版物有没有名称以及编篡者为何人这一类最基本的信息,而是大谈所谓“甲种本”(只录条约)和“乙种本”(并列折件)。关于所谓“甲种本”和“乙种本”的分别,笔者孤陋寡闻,还是第一次听说,以至于一度误以为另有秘籍(“乙种本”)是此前从未公开出版过的(这大概正是《全集》前言想要达到的效果吧)。但是经过进一步查证,所谓只录条约的“甲种本”不见一丝踪影。或许真有“甲种本”和“乙种本”的分别,而笔者未能查证。但照《全集》编者的意思,“甲种本”印数多,“乙种本”印数少,如今“甲种本”倒成了难觅踪影的秘籍,这不是很奇怪吗?而在另外一方面,“乙种本”在内容上完全包容了“甲种本”,“甲种本”之无价值自不待言,那么《全集》编者花费许多笔墨谈论“甲种本”、“乙种本”的用意何在呢?难道是要发掘“甲种本”的价值吗?所以,笔者在这里可以大胆断言,所谓的“甲种本”和“乙种本”根本就是混淆视听的障眼法。最后,他们虽然再次迫不得已地承认《全集》不是他们的首创之作,而只是影印民国初年外交部整理清朝条约的所谓“乙种本”,但为了表白自己的“编”功,又说他们还参酌使用《光绪朝通商条约》,补齐了光绪朝遗漏的十五种条约。但实际上这是不折不扣的骗局。原来《光绪条约》有初版和再版之分,民国三年初版为102卷(《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影印底本为初版),次年又有《补遗》15卷,再版合刊为117卷(《清末对外交涉条约辑》影印底本为再版)。再版凡例最后一条将再版本与初版本的区别说得十分清楚,“此次再版,将所有脱字误句一律详加订正,并增补条约十五件。又以立约地点与各本约俱有关系,故于检查表中添列立约地,俾便稽核”。《全集》不过是以再版本为影印底本而已,《全集》编者就可以将再版本所作的增补据为己有,如此作为,实乃闻所未闻。至于《光绪朝通商条约》是一本什么样的书,笔者找不到一点线索,相信也是凭空编造。

清代历朝条约集原有详细的目录,分为《分年表》、《分国表》和《检查一览表》三种形式(《康熙雍正乾隆条约》只有《检查一览表》)。《分国表》除了按单独的国别分部外,还列有《各国之部》(包括的范围比较复杂,此处不拟分析讨论)和《公共之部》(清政府签署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全集》新制的《清朝条约国别索引》则将二者合一,改题为《国际条约》,与《中俄条约》、《中英条约》等并列,似乎中俄条约、中英条约就不是国际条约。显然,他们并不知道,条约的主体,即条约的当事者,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即主权国家或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条约被称为国际条约,只要是条约当然就是国际条约。

条约的当事方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同非国际法主体,如自然人、私法人,不可能缔结条约。这个问题,理论上十分清楚,但在国际关系实践中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存有疑问,不过,在1952年国际法院对英伊石油公司案作出裁决之后,就毫无疑义,成为普通国际法教科书上的常识性内容。《光绪条约》中包括了许多中国政府与外国企业乃至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契约合同,其编篡者为此在凡例中解释:“各项合同章程其关系全国利害而有国际性质者,均按年择要编入,余均从略,庶免冗杂”,这说明他们在那时也并非完全不清楚条约与合同的性质不同。《全集》编者在今天本应该对这个问题继续予以澄清,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只能说明他们全无认识。

《全集》编者和出版者缺乏最起码的条约法常识,却敢于拉大旗作虎皮,在扉页大书“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司对出版本书给予的关怀、支持和帮助”云云,此无异于公开污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司的业务水平,真可谓无知无畏也。

学风愈下,请世人警惕!

 

 

附:《清朝条约全集》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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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自康熙朝起至清末宣统朝止,与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近二百个条约。过去出版的涉及条约的书中,多将重点放在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的不平等条约上,这对不忘国耻、激励后人十分必要。其实,清王朝也曾辉煌过,即使在走向衰败后,仍固守传统的“天朝上国”观念,唯恐动摇“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帝国信条,以致将周边国家视为“属国”,将正常的邦交视为对方向“中央大国”来朝贡,因而所订条约也有不平等性。此外清朝政府还与外国签订了一些符合当时国际惯例的条约,如双边、多边贸易与合作协定,交通运输、邮政通讯、经济合作及有关卫生、教育、国际红十字公约等。现在将清朝签定的所有国际条约一条不漏地按签约时间顺序系统整理出版,充分反映清朝国际关系的全貌,这在我国近百年历史上尚属首次,这对史学和国际关系学研究将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对研究清朝三百年兴衰史、以史为鉴将大有裨益。

清朝政府与外国签定的条约文本,自道光朝后,抄录为正本、副本两套;清朝灭亡之后,交由当时北洋政府外交部收存。直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两套文本均被运至台湾,现仍保存在台湾的有关机构。

对清朝的部分条约,过去曾有过一些整理。较为全面地整理是民国二年(1913)由当时的外交部进行整理的排印本。那次整理,除光绪朝被遗漏了十五个条约以外,已经基本上将清朝的条约收齐。当时共出版了两种版本,一种被称为“甲种本”,只收录了条约正文,大约排印了近百套,以供研究参考。另外还特别出了一种“乙种本”,即除了条约正文之外,还收录了该条约签定前后清政府有关人员的意见、报告及处理决定,从而更能够全面地反映出当时协商与签定条约的历史背景。“乙种本”的印数非常少,每部书在封面上还特别钤印“是书专备官厅检查,故并列折件,望加意密存”红色印章,分贮当时外交部及主要的驻外使馆。

为了使读者能够了解清朝条约的全貌,我们这次特别选用了当时的“乙种本”作为工作底本,并且参酌使用了《光绪朝通商条约》,补齐了光绪朝遗漏的十五种条约。由于乙种本当时印量非常少,今日配齐已非常困难,故除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求助外,还先后采用了民国驻俄公使馆的藏本,以及已故著名外交家顾维均先生的旧藏,并利用了私人藏书家“信吾是斋”的珍藏本,终将清朝的条约全部收齐。又承蒙我国外交部条法司慨然允许,终于在当年清朝签定的第一个条约的黑龙江畔得以出版。全书近二百八十万字,分上中下三册,上下栏影印出版,原文原貌,各种人名、地名和国名、国旗及地图皆不改动,以确保史料、文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唯其遗憾之处是目前费尽心力收辑的清朝条约,由于当时的印刷条件限制,加之近百年的辗转庋藏,有些文字已略显模糊。我们虽然尽可能在技术上加以恢复处理,但仍有些字迹不很清楚,期望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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